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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經濟與貿易案例(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7 02:01:35【】8人已围观

简介其他3件連環、交叉的案件。實質上人為地切斷了行騙人良禧公司與被騙人太平洋公司的直接訴訟關系。客觀上還為良禧公司無理的訴訟排除了后顧之憂,壯了膽。因為良禧公司系行騙太平洋公司未逞,才避開太平洋公司神秘失

其他3件連環、交叉的案件。實質上人為地切斷了行騙人良禧公司與被騙人太平洋公司的直接訴訟關系。客觀上還為良禧公司無理的訴訟排除了后顧之憂,壯了膽。因為良禧公司系行騙太平洋公司未逞,才避開太平洋公司神秘失蹤的。以后其突然鋌而走險起訴外運公司,妄圖抓住外運公司無單放貨的過錯,通過訴訟改變方向,繼續實現其原先追求的行騙目的。可見,剝奪太平洋公司在本案的訴權,對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無任何積極意義。

六、改判本案前,須對相關錯案進行再審本案改判外運公司不承擔良禧公司的貨款損失前,因一審法院另案判決太平洋公司賠償外運公司41萬余美元貨款已經生效,其根據是本案良禧公司訴外運公司既未生效,程序和實體又均有錯誤的一審判決,故需立案先行復查,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指令上海海事法院進行再審,然后改判本案,對良禧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若本案先行改判,將會出現本案良禧公司訴外運公司,與另案外運公司訴太平洋公司兩個生效判決互相矛盾、外運公司則在訴訟中莫名其妙地獲利41萬余美元的極不嚴肅的情況。

至于太平洋公司要求良禧公司履行收購成衣的貿易合同糾紛,現只能尊重太平洋公司的選擇,繼續通過仲裁途徑解決。

十大經典貿易案例分析

提起中國入世,我們的第一反應往往是“進口車什么時候降價?進口商品會不會更便宜?”這沒有錯。但我們常常忽略一個事實:全球化中的中國不應只扮演消費者的角色,還應是有競爭力的生產者。因此,對中國企業來說,重要的是正視現實,限度地利用規則為自己爭取利益。解讀曾經發生過的貿易糾紛,或許會對我們有所幫助。

一、柯達攻擊富士

案由

故事發生在一個極端的背景條件下,烏拉圭回合。日本對彩色和黑白膠卷的進口關稅降到了零,即外國產品,如美國柯達進入日本市場已經不存在任何障礙。富士和柯達是世界上膠卷業的兩個霸主,在日本市場上,柯達每時每刻都在尋找機會擊敗對手。

在市場準入問題上,柯達很難挑剔日本。那么如何利用WTO規則尋找打敗對手的突破點呢?柯達使用了GATT第23條1款。美國說日本并沒有違背WTO的某一特別的義務條款,日本實現了其在歷次回合中關于關稅減讓的。但是,日本政府關于膠卷銷售的措施,卻使美國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中所作的關稅減讓而應帶來的好處正在喪失或減損,這一點違背了GATT第23條1款。

具體地說,美國指責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勵并促進了日本膠卷市場銷售體制從多種商標的大商場出售轉變到單一商標的專賣銷售,從而制約了進口膠卷的銷售能力,妨礙了柯達的市場開拓能力。

裁決

美國在該案中敗訴。WTO專家組認為,要確定某一情況在談判時是否可以預見,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看這一情況是在談判前出現的還是在談判后出現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證明了在談判過程中,專賣銷售體制已經存在。

點評

這一案例說明,即使在零關稅下,企業依然需要像柯達那樣運用規則爭取市場,也能夠像富士那樣運用規則抵制沖擊。

二、美日汽車貿易戰

案由

1995年5月16日,美國政府單方面宣布,根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301節、304節(即單邊報復制度的“301條款”),將對來自日本的豪華轎車征收100%的關稅。

日本車占有美國市場1/4的份額,而美國車僅占有日本市場1.5%的份額。在雙方的汽車零部件貿易中,美國則有128億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雖然同意談判解決汽車市場的開放問題,但實際上卻拒絕與美國進入談判程序。因此美國采用這樣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車商開放市場,而且要求日本市場應該具有相應的透明度和競爭性。

這涉及世界貿易中的一個原則問題:美國依據“301條款”進行報復的單邊性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制度的多邊性是否相容?簡言之,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是否有權單方面作出制裁決定并實施制裁措施?

出于對美國單邊報復制度的不滿,1998年11月25日,歐盟根據WTO規定起訴了美國,認為“301條款”與WTO的相應規定不符,造成了歐盟利益喪失或受損,也損害了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

裁決

專家組最終裁決,美國不可以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作出決定之前單方面確定制裁措施,但“301條款”并不違反世界貿易組織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這一裁決,使得美國事實上仍然可以運用“301條款”對其他國家實行貿易制裁和威脅,尤其是對世貿組織的非成員國進行單方的制裁。

點評

中國入世后,雖然我們將來面對的貿易爭端可以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框架下獲得相應的解決,但也要注意諸如美國實施“301條款”這樣的單邊制裁行為對我們的危害。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時,應據理力爭,聯合其他受到損害者共同提出申訴,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解決爭端的多邊機制維護中國的利益。

三、韓國酒稅案

案由

根據韓國酒稅法,韓國對國內燒酒征收35%的稅,而其他進口蒸餾酒(威士忌、伏特加、郎姆酒等)的稅率是100%。歐共體和美國認為韓國違背GATT1947的第三條第2款,即國內稅的國民待遇條款。本案的關鍵是確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餾酒和韓國的傳統燒酒是否是相同產品。因為根據GATT第3條2款,只有在對相同產品征稅高于國內產品的情況下才可以援引此款。如果不是相同產品,征收不同的稅是理所當然的。

在準備中,韓國律師特意向日本買粉絲(日本曾有過類似的案件),什么樣的人適合作為該案的專家。日本給出了一個非常具有實踐意義的建議。日本說,既然此案涉及的是酒類,專家本身應是飲酒者,那么他就可以品嘗出威士忌和燒酒的區別。另外,韓國認為,為了證明燒酒和威士忌等不是相同產品,可以從價格差價上入手。威士忌比燒酒要貴12倍。按照反壟斷法的一般規則,存在如此巨大價格差距的兩種產品是不構成競爭性和替代性的(進而不是相同產品)。

裁決

很遺憾,這個案子最終結果是韓國敗訴。但韓國在此案中積累了大量實戰經驗,為本國以后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提供了幫助。

點評

中國企業已經遭受許多雙邊糾紛,但是,我們實戰的經驗和能力還是不夠的。因此,對于我們來說,學會使用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是當務之急。

四、美國鋼鐵反傾銷案

案由

1996年,由于對美鋼鐵進口的迅猛增長,美國的鋼鐵公司就通過行業協會向美國政府表示了對于此種狀況的高度關注,要求進行反傾銷調查。美國鋼鐵學會為了能夠保證政府順利發起反傾銷調查,提供了各方面的詳細材料。1998年,一系列和鋼鐵危機有關的立法草案被提交到美國國會。1999年1月5日,美國總統向美國國會提交了行動計劃,在行動計劃中,總統保證采取行動保護美國的鋼鐵業,并保證在以后避免這種進口增多現象的出現。美國政府還為了鋼鐵行業的利益去和俄羅斯進行談判,最后達成了協議。

點評

當國際貿易爭端發生時,企業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到WTO對簿公堂,而是先要通過國內行業組織、商會向政府游說,尋求支持。尤其學會利用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據,盡力開拓討價還價和斡旋妥協的談判空間。

五、美印羊毛織物摩擦

案由

美國強制實行了過渡性保護措施,從1995年4月18日開始限制進口印度的羊毛織物男工襯衣和女式襯衣。在措施實施以前,美國和印度就前者的主張,進口羊毛織物男式襯衣和女式襯衣會對國內企業引起嚴重損害進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沒有產生令人滿意的解決辦法,印度就把案件提交給世貿組織解決。

裁決

在審核事實之后,專家組發現,在認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時,美國沒有審查在紡織品與服裝協議第六條中列出的全部經濟變數。在認定損害國內企業和增加進口之間因果關系時,必須把這些變數考慮進去。美國也沒有像條款要求的那樣審查對國內企業的損害是不是顧客喜好變化或技術更新的結果。因而,專家組得出結論,美國實施臨時性保護措施,違背了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規定的義務。美國執行的專家組的決議,撤銷了過渡性保護措施。

點評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要求對進口紡織品和服裝進行歧視性限制的國家在10年期限內逐步取消限制,結束時間是2005年1月1日。雖然協議的目標是促進取消這些限制,但是允許進口國采勸過渡性的保護措施”限制進口,如果某些種類紡織品的進口對生產同類產品的本國企業帶來了“嚴重損害的危險或構成了實際威脅”。協議的第六條陳述了經濟因素(例如,產量、生產率、產能的利用、庫存、市場份額、出口、工資、就業、國內市場價格、利潤和投資方面的變化),在決定增加進口是否會引起損害時,這些因素都必須考慮進去。協議還進一步規定,如果嚴重損害或實際威脅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比如技術更新或顧客喜好的變化,此類保護措施不得強行實施。

國際經濟法 案例分析

一、國際經濟法的三個層次

私人之間跨國商事交易關系——跨國鋼材進出口合同——違約

政府與私人之間跨國經濟管制關系——美國政府保障措施——關稅

國家之間跨國經濟交往關系——GATT/WTO多邊世界貿易協定體系——保障措施條約

二、三個層次的法律問題

進出口當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違約?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濟?進口方如何抗辯?涉及哪些法律?

美國政府的保障措施決定是否符合其國內法?受到影響的國內國外當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訴?涉及哪些法律?

中國是否可以向美國提出質疑?是否能夠從國家間爭議角度解決?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個層次的法律解決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規則和國際合同公約,可以認定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那么,進口方的行為就屬于違約,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但是,進口方可以抗辯,主張美國政府行為構成情勢變更,這樣,就可能免責。

其次,美國政府采取進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款,其中規定外國進口導致美國相關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其威脅則有權進行調查,如果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可以由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建議,由美國總統決定是否采取進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國政府的做法是有國內法依據的。至于外國受到影響的私人當事人,根據美國法律,卻沒有申訴權,所以,無法從美國國內法尋求救濟。

第三,中國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國和美國都是WTO成員,都受WTO協定約束,WTO保障措施協定要求必須證明進口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這樣,就可以根據WTO協定來從國際法角度判斷美國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國際法。同時,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中國政府可以先與美國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求設計WTO專家組斷案,專家組判定美國敗訴,美國上訴,上訴庭維持專家組裁決,裁決報告經DSB通過,美國于2003年12月4日 宣布終止保障措施。

總結

從這個案件中可以看到,國際經濟法可以分為三個基本層次,這樣,就有三層法律關系、三層法律規則和三層法律解決。那么,要想解決一個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就必須掌握國際經濟法的知識、理論、思維、方法和技術,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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