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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經濟與貿易案例分析題和業務題(國際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06:17:25【】9人已围观

简介。(4)上述注冊資本和項目貸款中,哪些可以向MIGA投保?可投保什么險別?答:柏林凈水廠投入的注冊資本及提供的貸款擔保,可以向MIGA投保,具體可投保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外幣匯兌險、違約險

4

)上述注冊資本和項目貸款中,哪些可以向

MIGA

投保?可投保什么險別?

答:柏林凈水廠投入的注冊資本及提供的貸款擔保,可以向

MIGA

投保,具體可

投保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和內亂險、外幣匯兌險、違約險。

案例十一:

中國出口公司與外國進口公司于

2001

3

30

日簽訂干筍買賣合同,

合同規定

采用

CIF

術語,目的港為紐約,

4

15

日前將貨物裝船、發運,并及時提供相

關單據。中國出口公司于

4

10

日將貨物發運,由于天氣原因,通常只用

10

天的航程實際用了

20

多天,貨物于

5

1

日到達目的港。中國出口公司于

5

10

日交付有關單據。由于在海上時間過長,貨物發生霉變。

1

)中國出口公司是否存在違反合同的行為,為什么?

答:中國出口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因為它沒有及時交單,而及時交單是中國出

口公司承擔的重要義務之一。

2

)中國出口公司對貨物霉變是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答:中國出口公司不承擔責任。因為根據

CIF

術語,貨物越過船舷時風險由賣

方轉移給買方。本案中包括霉變的貨物風險已經由中國出口公司轉移給外國進

口公司。

3

)假設合同規定“貨物到達目的港紐約的時間不晚于

2001

4

30

日”。

中國出口公司又違反了哪種義務?

答:中國出口公司違反了按規定時間交貨的義務

案例十二:

甲國和乙國都是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的締約國。

甲國

A

公司與乙國

B

司簽訂了從

B

公司進口

100

噸白糖的合同。合同選用了《

2000

年國際貿易

術語解釋通則》的

FOB

術語,并約定付款方式為托收。此后,

A

公司與承運人

C

公司簽訂了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

運輸合同受

《海牙規則》

的約束

)

并向

D

保險公

司投保了平安險。承運人的

E

輪按時抵達乙國裝貨,

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

的貨物。

E

輪駛向甲國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雷擊船舶發生了火災。

后來大火雖

被撲滅,但大部分白糖已經熔化。

B

公司委托銀行向

A

公司收取款項,

A

公司卻

以貨物已經發生損失為由拒絕付款。

試問:本案中的貨物損失應當由誰承擔

?

為什么

?

答:本案貨物損失應當由買方甲國

A

公司承擔。因為:

(1)

本案貨物因遭遇

雷擊

(

自然災害

)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

(

單獨海損

)

,這不屬于平安險的承保范圍,

所以保險人無須對貨物損失承擔責任;

(3

)

(2)

貨物損失是因雷擊所致,

對此承運人無過失,

因此也無須承擔責任;

(3

)

(3)

本案買賣合同選擇

FOB

貿易術語,在此貿易術語下貨物風險于裝運

港越過船舷時轉移,而由于貨物損失是發生在風險轉移之后,因此本案貨物損

失應由買方承擔。

(4

)

案例十三:

我國

A

公司與某外國

B

公司于

1992

10

20

日簽訂了購買化肥的

CFR

合同,

A

公司開出的信用證規定,

裝船期限為

1993

1

1

日至

i

10

日。

由于

B

公司

租來的貨輪在開往裝貨港途中未盡責速遣,

結果使裝貨至

1993

1

20

日才完

成。承運人在接受

B

公司保函的情況下,簽發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

B

司依此單據向銀行辦理了結匯手續,

A

公司也順利付款贖單。依提單上載明的裝

船日期預計船舶將于

2

10

日到達目的港,

A

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貨的工作,

但該船卻于

2

25

日才到達目的港,這時正趕上化肥的價格下跌,使

A

公司在

出售化肥時的價格大大下降。

另一方面,

由于收貨人已為接貨作好了運輸工具和

倉庫的安排,化肥的延遲到港也引起了收貨人在這方面的損失。

試問:

(1)

當該案中運輸合同受《海牙規則》或者《漢堡規則》調整時,承運

人承擔的責任是否會不同

?

(2)

如果本案

A

公司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

(3)

本案中銀行有無責任

?

答:

(1)

不同。因為《海牙規則》運輸延遲無須承擔責任,

《漢堡規則》應當

承擔延遲責任,但無論如何,承運人都應當承擔租船合同的違約責任,并與

A

公司承擔聯合欺詐的連帶責任。

(3

)

(2)

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對于貨物市價跌落的損失屬于除外責任。

(3

)

(3)

銀行沒有責任,因為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4

)

案例十四:

2007

4

5

日,中國嘉禾進出口公司電告美國某商貿易公司,欲以

FOB

條件

向美國出口一批瓷器,總價款為

100

萬美元,用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支付價

款。

4

11

日收到美國商貿公司復電,同意購買,但要求降價至

90

萬美元。中

國嘉禾進出口公司于

4

15

日電告對方同意其要求,美國商貿公司

4

17

收到此電報。

隨后,

中國嘉禾進出口公司將貨物運至上海港,

交由中國某遠洋運

輸公司承運,整批貨物分裝在三個集裝箱內。

4

5

日承運船舶在公海航行時,

由于船員的疏忽,

船上發生火災,

中國嘉禾進出口公司托運的一個集裝箱被火焚

毀,其余兩個則完好無損。

5

11

日貨物運至紐約港,但美國公司拒絕接受貨

物,并向中國出口公司提出索賠,雙方訴至中國法院。

試問,根據上述案情:

(1)

雙方的合同爭議是否可以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

(2)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合同于何時成立

?

為什么

?

(3)

中國出口公司是否應辦理該批瓷器的運輸保險

?

(4)

根據

FOB

交貨條件,貨物的風險在何時由賣方移轉至買方

?

答:

(1)

可以適用。本案屬于《聯合國國際貨物合同公約》的適用范圍。

(2

)

(2)

合同于

2000

4

17

日成立。根據公約的規定,合同的生效采取

到達生效原則,即美國商貿公司

4

17

日收到對方電報時合同成立。

(2

)

(3)

根據

FOB

條款,賣方中國出口公司無義務辦理運輸保險,也無義務

承擔保險費。

(3

)

(4)

根據

FOB

條款,賣方中國嘉禾進出口公司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害的一

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裝運港已越過船舷時為止。

(3

)

案例十五:

在一項轉口貿易中,日本山下公司與中國

B

公司簽訂了一項買賣合同,合同規

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國

B

公司出售一批機床。在訂立合同時,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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