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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經濟與貿易案例分析題(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9 10:25:15【】9人已围观

简介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3分)本案中,開證行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支付貨款,這一行為并不違反UCP500以及開證行對開證人的承諾和承擔的責任。因此,開證人無權要求開證行向有關當事人追回已付款

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與信用證相符。

(3

)

本案中,開證行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支付貨款,這一行為并不違反

UCP500

以及開證行對開證人的承諾和承擔的責任。因此,開證人無權要求開證

行向有關當事人追回已付款項。根據信用證獨立原則,我進出口公司必須向銀

行付款贖單。

(4

)

案例十九

美國

A

公司與我國

H

公司簽訂廠購買一批月餅的合同,

交貨日期為當年巾秋

節前—星期,

以便賣給在美國的華人過中秋節之用。

但是,

由寸我國當年中秋節

月餅市場火爆,

B

公司貨源緊張,中秋節已過了一個星期還未交貨。而美國的實

際情況是由于中秋節已過,

月餅難以銷售。

A

公司于是通知

B

公司宣告合同無效。

問:

(1)A

公司宣告合同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

?

(2)A

B

兩公司約定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哪—方有可

能敗訴

?

如果敗訴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應怎樣做

?

答:

(1)A

公司宣告合同無效的依據是

B

公司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B

公司延

遲交貨,就是違約行為。而且由于中秋月餅是在特定時間銷售的物品,

B

公司延

遲交貨,

A

公司賣出月餅就很困難,由此會蒙受損失,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

A

司根據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

B

公司的延遲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B

公司

根本違反合同,

A

公司應有權宣告合同無效,可向

B

公司主張損害賠償。

(5

)

(2)

由于

B

公司根本違反合同,

B

公司會敗訴。

B

公司不履行仲裁裁決,

A

公司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

(5

)

案例二十:

2001

12

26

日,中國

A

公司與美國

B

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

中國

A

公司向美國

B

公司出售一批黃豆粕,交易條件

CIF(

洛杉磯

)

,總價值

27945.24

美元,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中國

A

公司分別與保險公司、遠洋運輸

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

運輸合同。

該批貨物于

2002

3

22

日裝載于某遠洋運

輸公司的“永安號”船舶上,并于

3

25

號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氣惡劣,

船舶不慎觸礁沉沒,

船上的貨物全部損毀。

美國

B

公司聞訊,

欲通知開證行花旗

銀行紐約分行拒絕付款。

請問:

1

.貨物風險自何時轉移

?

2

.美國

D

公司是否有權要求銀行拒付貨款

?

銀行是否應該拒絕付款

?

3

.承運人是否應承擔貨損

?

為什么

?

答:

1

.因合同中約定交易條件為

CIF

,所以貨物風險自越過船舷時發生轉移。

(7

)

2

.如果中國

A

公司的單證相符,美國

B

公司無權要求銀行拒付貨款。銀行

也不應該拒

絕付款。

(7

)

3

.承運人不應承擔貸損,承運人無過失。

(6

)

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

簡單。分析如下:

第一個案例中顯然當事人錯誤理解了倉至倉條款的含義。

“按FOB貿易術語進口時,在國內投保了一切險,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起訖應為’倉至倉”顯然是錯誤的。

解釋如下:

雖然一切險確實采用倉至倉原則,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類的裝運類術語,由買方負責投保。則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如果想向保險公司索賠,應滿足以下條件:

1、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讓人。

換句話說,第一個案例的當事人忽視了這種情況:如果貨物在從賣方倉庫到裝運港之間的地段發生了保險險種所承保的風險事故(比如一切險下的暴風雨,屬于海上風險的自然災害),保險買方投保的那個保險公司是拒賠的!!!為什么呢?

賣方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雖然此時他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以風險劃分為界,越過船舷前賣方具有),但是賣方不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合法受讓人,所以保險公司會拒付。

如果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買方是保單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險時買方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所以保險公司同樣會拒賠!!!

所以實際上FOB和CFR術語只能實現船至倉(或者像某些國內教材所說的稱之為“港至倉”),而不是倉至倉。

第二個案例:銀行是有權拒付的。

解釋如下:

信用證是一種獨立的自足文件換句話說,雖然他是依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是第一債務人和付款人,其付款義務不受其他合同履約順利與否的抗辯與制約!

案例中賣方雖然發了貨但是單據日期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屬于典型的單證不符,“買方回電表示同意,但未通知開證銀行。”決定了買方那個修改的是買賣合同,二信用證并未修改。所以開證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更不能付款。

賣方應當如何處理?

我認為就2個辦法:

1要求買方重新申請開證行開立新的信用證(必須在提單簽發日21天之內),然后按照新證的要求議付貨款并交單。

2放棄信用證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業務或匯付業務,前者可以考慮DP即期,后者可以考慮TT或DD,但是樓上pisophie說的第三種方法是不行的,不僅僅是危險的問題,而是實際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對樓主有用。

最后我要對樓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樓和2樓的解釋粘貼過來也不臉紅????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應了那句老話——光屁股上街,膽大不嫌寒磣。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1、答:1.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開證日期。在未對開證時間作出規定情況下,應當及時盡早的進行催證的動作,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該合同以CIF條件簽訂,賣方不應貿然按開證簡電通知辦理裝運發貨。

3.收到信用證證實書后應當及時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核后,如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況下,應當堅持在收到銀行信用證證實書或修改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貨,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2、答:顯然在該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標知識產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銷售并負責回收所有商品,同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由此造成B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生產廠商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于來料加工產品,在接受訂單及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檢驗、審核采購商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資質,尤其是確保該商品注冊商標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后,交易即告達成,買賣雙方當事人即存在合同關系。該案例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已經構成發盤和接受,可以視為買賣雙方交易達成。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內容,不按時履行其接受的承諾應當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賣雙方交易達成情況下賣方不按時交貨,買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實際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按《公約》的規定不能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并不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急求國際貿易題目答案

國際貿易實務預測試題及答案

一、單選題

1.我某出口公司于2001年8年10日用特快專遞向德國漢堡某公司發盤,限2001年8月25日復到有效。8月23日下午3時我公司同時收到德國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專遞和撤回接受的傳真。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此項接受,(A )。

A.可以撤回 B.不得撤回,合同成立 C.在我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撤回 D.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銷

2.信用證規定到期日為2001年5月31日,而未規定最遲裝運期,則可理解為(C )

A.最遲裝運期為2001年5月10日 B.最遲裝運期為2001年5月16日

C.最遲裝運期為2001年5月31日 D.該信用證無效

3.獨家代理和包銷兩種貿易方式,(A )

A.前者是委托代理關系,后者是買賣關系B.前者是買賣關系,后者是委托代理關系

C.都是委托代理關系 D.都是買賣關系

4.期貨交易(B )

A.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 B.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按交易所規定的開市時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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