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 > 

04 國際經濟與貿易文獻綜述范文(電子商務中稅收問題與對策文獻綜述范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13:51:21【】7人已围观

简介營。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而現行稅法關于常設機構的規定已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買粉絲或服務器視為常

營。在國際稅收中,一國通常以外國企業是否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作為對其營業利潤是否征稅的界定依據,而現行稅法關于常設機構的規定已不適用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對此,有的國家提出把買粉絲或服務器視為常設機構,在買粉絲或服務器所在國(地)征稅,其依據是:一是企業租用的服務器是相對固定的,企業對其擁有處置權;二是企業租用的服務器可被看作類似位于一國(地)的銷售機構;三是企業通過租用的服務器在一國(地)進行了經營活動,因而可把買粉絲定為常設機構。對于電子商務交易中常設機構的認定問題,在國際上尚未定論。

(2)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如今,因特網的普及使人們可以坐在家中的電腦前,為另一國(地)的消費者提供諸如會計、法律、醫療、設計等勞務,而不需要象傳統勞務活動那樣,在另一國(地)設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也不需在另一國(地)停留多少天。因而,現行稅法有關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停留時限”的規定,已不適用于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因此,對獨立個人和非獨立個人,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勞務活動發生地的認定,則需重新予以確定。由此可見,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不受或較少受空間地域的限制),已使常設機構、勞務發生地的認定發生困難。

(3)轉讓定價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交易轉讓商品更為容易,更易于跨國公司將利潤從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因而,各國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轉讓定價問題日益關注。歐、美等國和OECD對此進行研究,指出,電子商務并未改變轉讓定價的性質或帶來全新的問題,現行的國際、國內的轉讓定價準則基本適用于電子商務。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擺脫了物理界限的特性(不受空間地域的限制),使得稅務機關對跨國界交易的追蹤、識別、確認的難度明顯增加。因此,各國在補充、修改、完善現行有關轉讓定價準則的同時,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設施(包括硬件、軟件、標準等)的建設,提高對電子商務的電子數據核查的數量和質量。

(4)數字化產品性質的認定。對于通過網絡下載的數字化產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等)的性質如何認定?在1998年10月召開的OECD財政部長會議上,歐盟提出了鑒于大多數國家實行增值稅體制,因將數字化產品的提供視同勞務的提供而征收增值稅的提議,并且迫使美國接受了此提議。歐盟的提議明確規定:通過網絡提供勞務,如果消費者或供應者的任何一方在歐盟國境之外的,以消費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如果消費者和供應者都在歐盟境內,則以供應者所在地為勞務供應地。這實際上是歐盟對美國提出的免征數字化產品關稅政策的回應和對策。

(5)稅收征管體制問題。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或者說是以監管賣方、買方為主)的基礎上的。而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無法追蹤、掌握、識別買賣雙方“巨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對此,歐、美等國提出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金融機構)為主的電子商務稅務征管體制的設想。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雙方(賣方、買方),必須通過銀行結算支付,其參與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交易的訂購單、收據、支付等全部數據均存在銀行的計算器中。以支付體系為監管重點,可使稅務機關較為便利地從銀行儲存的數據中掌握電子商務交易的數據并以此確定納稅額。歐、美國家為此還設計了監控支付體系并由銀行扣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模型。

此外,國際上在討論、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時,還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歐美等國已通過立法,確認了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并可將此作為納稅憑證)、對電子商務征收間接稅(增值稅)是實行消費地原則還是實行來源地原則(大多數國家傾向實行來源地原則,即由供應方———賣方所在的國家征稅,其理由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很難確定消費者所在地)、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避稅與反避稅等一系列問題。

綜上所述,概括而言,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可主要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電子商務涉稅概念的重新認定而引發的問題,即由于電子商務“虛擬化”而出現的“交易空間”概念模糊所引發的有關稅收規定的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稅收法規中不適用電子商務的規定,幾乎都涉及“經營場所”、“經營地點”等物理意義上概念。而這必將導致稅收管轄權重新確定和選擇的問題。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稅收管轄權,有的是以行使屬地原則,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轄權原則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如果以居民管轄權原則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幾乎為零。如果以所得來源地原則進行稅收管轄,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會使所得來源地確認困難,屬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難度增加。

二是由電子商務交易“隱匿化”而引發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傳統商務的紙質合同、帳簿、發票、票據、匯款支付等均變成了數字流和信息流,而稅收征管電子化相對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使稅務部門如何追蹤、掌握、審計有別于紙質交易憑證的電子數字交易數據,進而對交易隱匿的電子商務進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現在,國際上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在一些問題上已達到一致,或趨于一致,有些問題則尚未定論。隨著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網絡和通信新技術的采用,還會出現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稅收的新問題,因此,國際上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還將繼續深入,我們應予以密切關注。

二、關于研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意見與建議

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正處于由概念到現實的轉變過程中,據我國有關部門統計,1999年全國的電子商務交易額約2億多元,其支付手段有網上支付,也有到貨付款,交易額大體與2個大型商場的年營業額相當。在此,我們結合我國電子商務具體狀況,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

1.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在即,我們首先應對是否同意WTO一致通過的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的決議作出決策,我們應采取何種對策?是否免征網絡交易(無形產品)關稅?是否視無形產品為有形產品繼續征收關稅?或是比照歐盟的做法將無形產品視為勞務征收增值稅?還是把無形產品交易的收益定為特許權使用費而征收預提稅?這需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在綜合分析國家的財政收入狀況和民族產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盡快作出回應。

2.我國應制定對國內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的政策。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應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但不應該將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稅上。因此,在一定時期內,我國不應對我國尚十分幼稚的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在國際上普遍對電子商務進行免稅的情況下,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另外,以我國目前的技術水平(國際上也是如此),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稅收成本高,技術上也無實現可能。此外,我國尚未建立一支既懂電子商務技術又熟悉稅收政策的具有綜合素質的稅務隊伍。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未建立健全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配套法律。

從電子商務的具體運作形式和發展進度看,全球性電子商務暫時不會對我國稅收收入產生強烈沖擊。電子商務涉及到的有形實物交易,仍可以通過海關進行稅收管理。對于網絡上的數字化產品,如軟件、數據庫產品、音像產品等,亦可采取相應措施進行稅收征管。

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的優惠政策。

(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網絡服務商)給予稅收優惠,如免征營業稅;

(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給予供政策優惠,如減免營業稅;

(3)對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型產品銷售或服務加大鼓勵力度(如提高出口退稅稅率),提高國際經濟競爭力;

(4)對企業進行內部技術更新、提高自動化程度、信息化程度的投資;尤其企業進行BtoB電子商務建設,給予稅收優惠,如實行投資抵免;

(5)對通過電子商務直接銷售自產商品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如減征有關的稅收;

(6)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高技術產業,包括生命科學、基因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空間技術、海洋開發技術、環境技術等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產業的發展。總之,對我國剛剛起步的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既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又可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迅速發展。

3 在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同時,還應加強稅收征管電子化建設和建立高素質的稅務隊伍的工作。在某種意義上說,在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確定之后,稅收征管電子化和高素質稅務隊伍建設就是決定的因素,這是以電子商務為特征的網絡經濟對稅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1)應適應經濟信息化和稅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統一和制定符合現代網絡經濟和網絡社會特點的稅收征管業務規程。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不僅提供了高技術產品和信息承載處理手段,而且以此為基礎,誕生了高效的管理科學。它能改變組織結構、增強管理功能、革新管理思想、完善管理辦法。我們應運用這一科學,建立新的稅務信息系統運行和管理體制,形成新的稅收管理模式。

(2)應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建設,建立與海關、金融機構、企業、工商甚至外國政府間的信息共享網絡(目前這一網絡已初步形成),對企業的生產和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控。

(3)在城市一級建設現代化的、以廣域網絡為依托的、充分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的稅收監控體系和稅收征管體系(目前,我國稅務部門已建立了國家、省、地(市)三級聯網的廣域網,并正向縣級稅務部門延伸),并以此為基礎建設完善的全國各級宏觀稅收征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信息庫,形成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分析、預測、計劃體系和機制。

(4)總結稅務部門已建設和運行的以增值稅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防偽稅控、稅控收款機為主要內容的“金稅工程”的經驗,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征,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軟件、標準,為今后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管做好技術準備。

(5)加強稅務干部的教育、培訓工作,使廣大稅務干部既懂得信息網絡知識,又熟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業務,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質的適應新形勢下稅收征管的稅務隊伍。

三、關于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路和原則

目前,在我國研究電子商務的過程中,存在著兩種傾向:一種是“嚴峻論”,認為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應對現行稅收制度作較大變動;一種是“簡單論”,認為現行稅收制度完全適用于電子商務,無需作什么修訂、補充。我們認為,二者都有失偏頗。我們認為,研究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原則和思路應是:第一,立足現行稅收法規并加以補充、完善,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有別于傳統商務的貿易方式,其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存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是社會生產、貿易活動的社會規范,其基本上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我們應繼續以現行稅收法規及其體現的稅收原則,去解釋、分析、研究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第二,認識和把握電子商務的特征和本質,研究制定稅收征管的政策和措施。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間和時間之中。電子商務亦不例外。盡管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使人感覺電子商務交易似乎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實際上電子商務只是縮短了交易的時間,取消和減少了物理意義上的場所如辦公樓、商店倉庫等而已),然而,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人(賣買雙方)、錢(貸款)、物(有形的、無形的)仍存在于一定空間和時間之中,絕不會因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而“虛擬”得無影無蹤。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聯系的環節中有主要環節。在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資流三個

很赞哦!(37)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的名片

职业:程序员,设计师

现居:云南曲靖陆良县

工作室:小组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