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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服務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關稅措施(關于關稅壁壘)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06:55:02【】8人已围观

简介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于SPS措施的實施要基于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

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于SPS 措施的實施要基于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于對本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于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我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準采用,替代國選擇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采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采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并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采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 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采取的標準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采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于我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征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并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采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采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并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本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采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愿對外國開放本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采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本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并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制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制品進口國的相關制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采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于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 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并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于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于削減的范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范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制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本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準入條件過于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

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并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13)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于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國際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1、定義:

貿易壁壘(Trade Barriers/Barrier to trade) 又稱貿易障礙。對國外商品勞務交換所設置的人為限制,主要是指一國對外國商品勞務進口所實行的各種限制措施。

2、分類:

一般分非關稅壁壘和關稅壁壘兩類。

就廣義而言,凡使正常貿易受到阻礙,市場競爭機制作用受到干擾的各種人為措施,均屬貿易壁壘的范疇。如進口稅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關稅;商品流通的各種數量限制;在生產者之間、購買者之間或使用者之間實行的各種歧視措施或做法(特別是關于價格或交易條件和運費方面);國家給予的各種補貼或強加的各種特殊負擔;以及為劃分市場范圍或謀取額外利潤而實行的各種限制性做法等等。

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推行的關稅自由化、商品貿易自由化與勞務貿易壁壘,盡管在關稅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在其他方面卻收效甚微。某種形式的貿易壁壘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貿易壁壘卻加強了,各種新的貿易壁壘反而層出不窮。

隨著WTO等國際間貿易組織成員的不斷增加以及各地區組織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貿易區等,對這兩類組織的非成員國關稅壁壘還在起著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國際上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趨勢。一些發達國家利用其自身的技術優勢對來自其它國家產品的認證要求,極大地阻礙了欠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資源性的初級產品。加劇了南北間的經濟及貿易發展差距。

另外,發達國家,以及一些次發達甚至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采用的反傾銷手段,也是非關稅壁壘之一。就中國而言,配額,許可證制度也屬于后者。

所謂關稅壁壘,是指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所設置海關向進出口商征收關稅所形成的一種貿易障礙。按征收關稅的目的來劃分,關稅有兩種:

一是財政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

二是保護關稅,其主要目的是為保護該國經濟發展而對外國商品的進口征收高額關稅。保護關稅愈高,保護的作用就愈大,甚至實際上等于禁止進口。

非關稅

是指除關稅以外的一切限制進口措施所形成的貿易障礙,又可分為直接限制和間接限制兩類。

直接限制是指進口國采取某些措施,直接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如進口配額制、進口許可證制、外匯管制、進口最低限價等。

間接限制是通過對進口商品制訂嚴格的條例、法規等間接地限制商品進口,如歧視性的政府采購政策,苛刻的技術標準、衛生安全法規,檢查和包裝、標簽規定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性的技術法規。

外國(或地區)政府實施或支持實施的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貿易壁壘:

l、違反該國(或地區)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

2、對中國產品或服務進入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構成或可能構成不合理的阻礙或限制;

3、對中國產品或服務在該國(或地區)市場或第三國(或地區)市場的競爭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損害。

外國(或地區)政府未履行與中國共同參加的多邊貿易條約或與中國簽定的雙邊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的,也視為貿易壁壘。

3、表現形式: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違反承諾的關稅措施;

缺乏規則依據的進口管理限制(包括通關限制、國內稅費、進口禁令、進口許可等);

缺乏科學依據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合格評定程序、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

政府采購中違反有關規則限制進口產品的做法;出口限制;補貼;

服務貿易準入和經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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