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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貿易合同糾紛案例(因為不簽署合同造成的國際貿易糾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13:49:29【】3人已围观

简介nbsp;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      ,參照      逾期罰息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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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計算;

      違約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按違約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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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有關合同糾紛的個案分析與討論

撤回邀約的通知只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才能撤回。否則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合同理論上即生效。

所以結合案例,a發出的撤回通知晚于b發出承諾。則合同已經成立。

2010年國際貨代案例分析之補償貿易合同違約及拒不應訴案

[案情]

中國N省W公司與F國S公司于1995年1月26日簽訂了《補償貿易合同》。合同規定S公司向W公司提供由Y國K公司生產的加工番茄醬成套設備,生產能力為每小時20噸原料,并提供該設備二年的零配件、備用件、檢測化驗用儀器、設備的安裝和技術服務。設備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后日期不遲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北京機場。合同總金額330萬美元(其中設備款290萬美元、S公司在1995年7月底前支付W公司用于生產啟動的預付款40萬美元)。W公司分三年以該設備生產的番茄醬償還全部款項。合同于1995年3月14日經N省對外經經濟合作廳批準生效。

申請人W公司的索賠要求和理由

雙方簽訂的生效后,W公司積極開展了建廠、安排番茄種植等一系列工作。為使1995年7月正式投產,W公司進行了廠房及配套設施的建設、國內配套設備的購置、9200畝番茄的種植(95年3500畝、96年5700畝)、派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崗位工人學習培訓、辦理報關商檢、保險、進出口代理、工商登記、土地購置、儀器衛生檢驗以及保險、消防等手續。同時,W公司還從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給被申請人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

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S公司既沒發運任何設備,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產啟動的預付款,其違約行為造成W公司的重大經濟損失。

為了彌補W公司的損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雙方于1995年8月17日簽定了《備忘錄》和《補充協議》。《備忘錄》規定:為了彌補W公司種植者種植番茄的經濟損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償付W公司20萬元人民幣。《補充協議》規定S公司應于1995年9月底前發運設備。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義務,既未支付20萬元人民幣,又未發運設備,致使W公司的經濟損失繼續擴大,雙方于1995年12月2日進行緊急協商。為了保證96年度的生產能如期進行,雙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規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將番茄醬設備裝船發運離港。

S公司逾期仍沒有發運設備。而番茄生產的性很強,雙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簽定《設備發運協議》,《協議》規定S公司必須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醬生產線設備(包括化驗儀器和設備配件)空運到北京航空港交貨,S公司則保證退款。 該《協議》簽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運、安裝的一切準備工作。為了及時接運設備,申請人按照集裝箱的數量組織安排了14輛國內卡車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發運任何設備。3月28日17時,W公司致電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達B市航空港,我方將向貴公司提出賠償追索起訴。

1996年4月初,雙方就合同履行中的問題進行討論。當時傳聞國家將不再對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在S公司海關稅由其負擔并保證W公司7月份試車投產的前提下,雙方擬以建立合資企業的方式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有關合資企業的協議及各項文件并未簽字和報批,而經證實國家對補償貿易項目的進口設備實行減免海關稅的優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擬建合資企業事項并沒有實際取代原補償貿易合同。

對合同繼續履行有實際意義的是4月5日《關于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和《關于合營企業設備購置協議》中關于設備到貨期的規定,在《關于由補償貿易改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中規定,S公司應在4月下旬完成設備的購置發運工作。《關于合營企業設備購置協議》中規定,分兩批運到中國T港:第一批貨于 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貨不得遲于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約定繼續進行1996年的番茄種植和番茄醬的生產準備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寫為“4月19日”的傳真和設備生產廠家4月18日、4月26給被申請人的傳真,告知設備可能延遲裝運、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達、設備主件“蒸發罐”有可能被轉賣、不能保證在96年的番茄生產季節投產。W公司立即回傳真表示拒絕:“任何晚于5月10日啟運設備的安排,我們都是不能接受的。”并明確告訴S公司:“請貴公司注意:如果由于設備不能及時到貨,而影響我司安裝生產,我司將不會再進行這項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賠損失。”

5月2日,S公司傳真告訴W公司,他們“在設備問題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煩……請你們不要進行今年的番茄種植計劃。”這意味著:不僅96年已經大面積種植的番茄、與種植者簽定的番茄收購合同等事項將必須賠償,而且W公司96年生產番茄醬的工作計劃也已經落空。這是W公司所無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傳真中明確表示了自己的態度,并強調“再次提醒貴公司注意,如果設備不能如期到貨,我司將對貴公司提出索賠起訴。”

隨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醬生產設備主要部件已被生產廠家轉賣,重新生產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和周期,96年投產已毫無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給W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5月17日,W公司傳真S公司:“鑒于上述情況,我司不得不決定,中止我們之間的協議關系,要求貴方全部退回我們預付的設備款項,并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

S公司對于W公司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聞,在5月20日的傳真中單方面將設備的裝運日期改變為96年年底,并要發運少量對投產無實際意義的設備,這是一種單方面的人為地擴大損失的行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發運了設備,W公司也不提貨,自1996年5月17日后,雙方只就處理合同解除的遺留問題進行商談,不存在合同繼續履行的問題。

對于W公司如此明確態度,被申請人繼續一意孤行,在6月3日傳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書面方式明確,”否則,部分設備的裝運將按計劃進行。”W公司當即將“關于重申終止補償貿易合同的函”傳真給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終止雙方所簽合同。2、要求退還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預付款。3、要求賠償我方相關投資損失。”

此后,S公司竟然違背國際商貿的一般準則,單方面人為地擴大損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別于6月17日和7月18日發運部分貨物的通知,這兩批貨物在價值不足設備款的15%;在項目上屬于支架、鏍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無法形成生產能力,理所當然地為W公司所拒絕。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經濟損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補償貿易合同的行為造成的。因此,W公司請示仲裁庭:裁決解除雙方的《補償貿易合同》;裁決S公司退還W公司預付的設備款810萬人民幣和13萬美元,并補償該款項的銀行同期利息。

裁決S公司賠償W公司的經濟損失。其全部損失包括:(1)設備預付款人民幣810萬元、美元13萬元;(2)設備預付款的銀行同期貨款利息,共計人民幣117.5萬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請求仲裁庭按實際發生的利息裁決;(3)廠房建安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435萬元;(4)種植番茄損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為人民幣514.3萬元(5)本案仲裁費人民幣25.358萬元。

被申請人S公司的答辯陳述和理由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請書》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專遞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員會局稱在H的公司已關閉,該書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用掛號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名冊。但S公司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指定仲裁員、提交答辯書和反訴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仍按S公司B市辦事處的地址向其委托送達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復印件、仲裁申請書及附件、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要求S公司按仲裁規則的要求提交書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員會將繼續進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規則指定了仲裁員。由于S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26條之規定為其指定了仲裁員。由于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沒。三位仲裁員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了開庭通知。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S公司送達信函,將開庭情況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對W公司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有意見或異議,或者要求仲裁庭對本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應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書面開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并將根據現有書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委托E律師事務所向被申請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補充意見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見或異議,應于1997年4月4日前書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將不再接受過期材料,并將根據現有書面材料和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裁決。但S公司始終未提交任何書面材料。

[仲裁庭意見]

關于適用法律

本案當事人在《補償貿易合同》第十二條中已約定,雙方的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因此,本案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關于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項補償貿易的合同,除《補償貿易合同》外,還 有2個合同:即《設備進口合同》和《產品返銷合同》。

根據《補償貿易合同》第十條規定,《設備進口合同》是其附件A,《產品返銷合同》是其附件D,連同其他附件,構成合同的完整性。《補償貿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時,才完全有效,而且《補償貿易合同》第一條3款規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銷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認定,所稱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為A的《設備進口合同》和作為附件D的《產品返銷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設備進口合同》第二條2款明確規定“設備主要部件裝船離岸的最后日期不遲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將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運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規定的交貨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還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遺憾在歐洲我們在設備問題上遇到了很大麻煩”。這就是說,雖經W公司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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