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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風險分析(海上運輸承運人法律風險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0:55:30【】5人已围观

简介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由于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

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

由于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后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價格術語下,盡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托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在實踐中,由于未經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于現實中往往提單簽發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后,往往無法執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于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后打贏官司后的生效判決執行。

如果托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托運人可以要求簽發提單的人重新簽發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商業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名提單的二項功能之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憑指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因為在憑指示提單的條件下,一旦貨被無單放掉,托運人(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正本提單主張權利,且會得到法律保護。而且一旦碰到提單在郵寄過程或因其他原因遺失時,即可馬上向海事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聲明作廢。

三、提單中的托運人記載。由于FOB情況下,承運人由買方指定,貨一旦裝到指定的裝船地點就由買方自行辦理訂艙等事宜,而賣方也往往受買方委托代辦這些,而往往買方要求將托運人寫成買方的公司。這往往會導致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賣方很難證明賣方的權利人地位,因為往往會認為托運人是權利人。在此種情況下,建議將在提單上的托運人名稱寫成賣方,以便在無單放貨的情況下,能直接在提單上體現權利人的地位。

四、對于買方指定的船公司或提單簽發人的慎重考慮。由于在FOB的交易條件下,買方有義務指定船公司或貨代,在此情況下,賣方應十分慎重的對待買方的此項選擇,尤其是如果買方指定的是買方所在國的無船承運人或貨代自行簽發或委托出口方國內的貨代代為簽發提單的情形。國外信譽不佳的買方往往會利用上述情形欺詐國內的賣方。因為一旦國外的買方或其串通的貨代在騙到貨物后,便會想方設法將貨賣掉,然后想辦法將公司注銷或歇業,甚至將公司掏空,留下一個空殼,在此種情況下,受害人(權利人)處無保護的狀態。所以,除非買方已付清所有貨款,否則應與買方商量選擇賣方國內有實力和信譽好的承運人及貨代,以便發生無單放貨的情形時,能找到責任方,并使損失得到彌補。 FOB與CIF在出口中的風險比較與規避方法

在出口業務的FOB合同中,有些進口商和指定的貨代串通一氣,采取無單提貨,使中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去年底外經貿部發出通知,要求采取嚴厲措施,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并希望出口企業過采用CIF付款方式。

據《國際商報 》的消息,外經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盡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2. 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對貨運代理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只接受經政府批準的貨代。

3.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4. 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

該問題在出口企業中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到底采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應注意哪些問題?本站特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對此問題發表意見,以嗜各位。

石玉川:眾所周知,在我對外貿易業務中用以確定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主要是裝運港交貨的FOB、CIF和CFR這三種。根據國際商會90年代末對40多個國家的調查統計,按使用的頻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后,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不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而且在許多人中存在一種誤解,即采用這三種常用術語成交,風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為界轉移風險,費用負擔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統歸買方負擔,只是責任上有所不同罷了。這種誤解導致一些人在對外成交時忽略了對貿易術語的認真選擇,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發生。其實,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2000通則》中所說的“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后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風險,特別是不涉及收匯的風險問題。

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企業如何防范法律風險解決法律問題企業運營中可能

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成因與防范企業,尤其是現代化的大型企業,作為一定社會歷史發展階段的“寵兒們”,自它們誕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樣,它們中每一個獨立個體都面臨著隨時夭亡的危險

所以,如何更加盡心地去呵護它們,讓它們在經歷一切風險和磨難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長便成為我們人類社會所普遍關注的問題

本文也非別出心裁,僅就現代企業運營的法律風險成因及防范對策問題做一下簡析,以期引起對這些“寵兒們”關注的更大共鳴

一、現代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成因從廣義的角度講,在一個法治的國度里,現代企業所存在的決策、人事、財務、商業等管理和運營方面的風險最終都可歸結到法律上的風險

因為產生企業運營風險的深層次原因都離不開最終通過國家法律予以調整的企業運營不可避免的涉及國家、社會、企業自身和個人等方方面面利益沖突

而這些利益和矛盾沖突就是產生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一系列原因或條件

對此關乎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原因或條件(成因)問題,我們不妨從企業內外兩方面做一些更為具體的分析

(一)企業自身內部存在的風險因素企業作為一種社會存在的組織形式,其的運營首先體現為人的因素,其運營的風險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風險

人,在企業中可大致分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兩類

當然,這一分類又具有極大的相對性,因為在一個企業中總有相當比重的人對下是管理者同時對上又是被管理者

企業經營好壞,歸根結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業的管理者們基本可以控制并決定著企業的生死存亡

人,作為一個獨立的生命個體又都充滿著各種欲望和想法,按照世俗眼光,幾乎沒有人能達到圣賢或天使的境界,每個人都會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弱點

尤其是對個人私欲極為強烈的管理者,其在進行管理或決策時,必然首先考慮其個人的私利并有可能為了個人的私利而不惜讓企業承擔更大的法律風險

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企業在選擇用人時,本身就存在著對所用人員道德的一種賭博,而這種賭博本身就是一種風險

英國巴林銀行的倒閉,難道不是被人“賭掉”的嗎?其次,從制度層面上講,企業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導致或產生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內在潛因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組織管理企業,不能光靠企業領導個人的權威和能力,科學的管理其實最主要是指先進的企業管理制度

正是由于我們每個人都不是圣人或天使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私欲和弱點,所以才需要良好的制度來約束

當然,制度本身也包括對物、對事的管理,但這一切最終還是通過對人的管理來得到落實

制度是由人來制定產生的,而我們人自身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十全十美的制度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企業運營的效率與風險總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

這就猶如一把雙刃劍,如我們為偏重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其中也必然暗含著企業運營法律風險的增加

第三,從企業運營的物質載體看,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龐雜也是現代企業內部存在“多米諾骨牌”效應的直接依存的條件

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現代企業都在不斷地進行(有時甚至是盲目的)擴張,已經成為一個個超大型的“經濟巨人”,其內部組織結構的復雜化、經營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多樣化已大大超乎前人的想象

為了更加有效的組織生產要素,企業自身的組織機構也變得異常的復雜,企業自身內部各職能部門的配合和信息溝通也變得越來越困難,這同時也就意味著控制企業運營法律風險控的成本增加、難度加大

在此情形下,當企業被部分別有用心的人控制或操縱時,尤其是當企業背離了守法經營的基本理念時,只要其中的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那么“多米諾骨牌”效應就起作用了,對企業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就是全局性的、致命性的

這種伴隨著企業不斷擴張而導致企業自身規模超大、機構龐雜所增加的運營風險在現代社會中顯得越來越突出,并且也越來越重要,美國安然、凱馬特等巨型企業的破產倒閉就是最好的例證

(二)企業外部存在的風險因素第一,競爭對手方面的原因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總是要在市場競爭中謀求生存和發展的,也就是說,參與競爭的任何一方都會想方設法盡可能為自己爭得有利地位,包括會利用競爭對手對方的一些弱點、在法律方面的疏忽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例如,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如果一方權利保護的意識比較淡薄、對知識產權的管理不完善等,那么就極有可能會被競爭對手或第三方利用,反而將自己置于被動地位,遭受不該承受的利益損失

隨著科技的發展,尤其是在高科技領域,企業面臨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會越來越突出

目前不少現代知名企業的商標、網絡域名被強注就是很好的說明

況且,現代企業的競爭已經跨越了國界,企業競爭的水平和激烈程度在不斷升級,自然企業所面臨競爭對手方面的法律風險也會加大

第二,政策及法律法規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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