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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貿易的好處和反對的理由((九)國際貿易的利與弊——《經濟學原理》閱讀筆記)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1:38:45【】4人已围观

简介從上述一系列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反壟斷法對保護競爭,維護國內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以及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對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反壟斷案件,特別是對美國Morris煙草公司

從上述一系列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國際經濟貿易領域,反壟斷法對保護競爭,維護國內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以及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可以發揮很大的作用。對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反壟斷案件,特別是對美國Morris煙草公司和英國Rothmans煙草公司的合并案,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是依據“效果原則”行使管轄權的。“效果原則”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Aluminum一案的判決中所確立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任何發生在美國境外而與美國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觸的行為,不管行為者的國籍如何,只要該行為對美國的市場競爭發生影響,美國法院對之就有管轄權。 長期以來,美國以“效果原則”為依據,主張對其境外發生的某些反壟斷案件有管轄權,這雖然被許多國家視為大國霸權主義,遭到了批判,但另一方面,這種做法又為其他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所效仿。例如,波蘭1990年2月24日頒布的反壟斷法第1條指出,“該法是規范與由經濟主體和他們的行會所為的并在波蘭共和國領土上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作斗爭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聯邦德國反壟斷法權威梅斯特梅克教授對此指出說:“正是堅持市場開放、防止跨國限制競爭的反限制競爭法規才會出現域外適用的效力,這種效力不取決于立法者對之期望或者不期望,規定或者不規定。因此,也談不到放棄卡特爾法的域外適用。放棄域外適用,國家就不能對企業的行為制定一個有效的規則。”

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或者不適用是一國立法主權的事情。然而,反壟斷法的域外執行因為要與外國發生關系,在法律上卻存在著很大的問題,例如,反壟斷執行機構在國外對案件進行調查時,在向國外當事人送達文件時,或其判決或者裁決在國外請求執行時,會遇到許許多多程序上的障礙。這是因為根據國際法上的禁止干預的原則,一個國家不得隨意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上進行主權行為。

此外,反壟斷案件適用效果的原則還常常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國家間法律和利益上的沖突:第一,以出口卡特爾為例,在一國被視為是限制了競爭從而是嚴格禁止的行為,有時在行為地國則是被允許的,甚至從該國的經濟政策出發是被鼓勵的,這就使受害國的判決不可能得到行為地國的協助,從而使之期望落空。現在世界上許多各國從“武器平等 ”的原則出發,在反壟斷法中對出口卡特爾作了豁免規定,即只要這種卡特爾不是嚴重地影響國內的競爭,出口商在對外貿易中就可以采取聯合行動,規定對進口國的壟斷價格或者分割其國內市場。這種做法當然會引起各國反壟斷法的嚴重沖突和利益的對抗。第二,有時一個限制競爭行為同時會影響到多個國家的市場,根據效果的原則,這多個國家對該行為就都有管轄權。但如果它們的國內法各不相同,法律沖突就不可避免。第三,有些純粹的國內卡特爾不僅會限制國內市場的競爭,而且還會限制外國的競爭者,例如,日本國內企業間通行的垂直限制競爭就會妨礙美國或其他國家的企業進入日本市場,那么,美國法院是否可以這種限制競爭損害了美國企業的利益為由,而對它們行使管轄權呢?第四,如果依效果的原則對第三個問題的答復是肯定的,那么美國就勢必可以在全世界暢行無阻地出口其反壟斷政策和反壟斷法,反過來其他國家則不能根據自己的法律來保護本國的利益,這無疑是一國對另一國主權的干預和利益上的嚴重損害。1955年美國訴瑞士鐘表制造商信息中心一案中,瑞士政府就美國法院干預瑞士鐘表制造商出口卡特爾的做法向美國政府提出抗議,認為這是損害了瑞士的經濟利益,侵犯了瑞士的主權。 有些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還針對美國的效果原則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規,禁止本國人向外國法院或當局提供有關反壟斷案件的資料或提供其他的幫助,不承認和不執行外國法院對本國公司所作的此類判決。

1967年,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提出了“成員國間就影響國際貿易的限制性商業行為進行合作的推薦意見”,這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西方貿易國家間在反壟斷領域的合作。例如,在這個推薦意見的基礎上,美國在1977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別與聯邦德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訂立了關于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雙邊合作協定。1991年9月,美國與歐洲共同體訂立的反壟斷政策合作協定是這方面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合作。它除了類似其他的合作協議將相互通告信息和協商作為合作和避免沖突的重要措施外,還在以下方面進行超過一般意義上的合作:第一,對雙方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必要情況下可聯合審理;第二,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制裁損害了本國出口商同時也違反對方競爭法和損害對方國家消費者利益的限制競爭行為;第三,一方在適用法律時,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須考慮另一國的利益。 在另一方面,由于國際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一些國家也逐步改變了過去對其他國家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一味抵制的態度,制定了這方面相互援助的法規,從法律上提供在一定情況下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澳大利亞在1992年頒布了商業管制相互援助法。根據這個法規,澳大利亞當局可以為刑事訴訟的目的向外國當局提供信息或者與外國當局交換情報,在決定是否與外國當局合作時,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國家的利益、國際禮讓和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

然而,迄今為止在反壟斷領域的國際合作只是以雙邊條約或者有關國家的自愿為前提條件的,合作的范圍極為有限,這就與達成世界范圍內的合作和協調的目標還相差很遠。另一方面,因各國的競爭政策和反壟斷立法的目標各不相同,反壟斷法也有著很大的差異,因此,這些合作除了在一定范圍內相互交換信息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調解外,并不能避免各國在這個領域的法律沖突。正是出于這種考慮,近年來一些反壟斷學者極力主張制定一部對參與世界貿易的大多數國家均有約束力的國際反壟斷法典。1993年7月,以聯邦德國和美國反壟斷法專家為首組成的國際反壟斷法典工作小組向關貿總協定總干事長提交了一個國際反壟斷法典草案,期望它能夠通過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一個多邊貿易協定。 這個草案共有21條。在實體法上對橫向和垂直限制競爭、控制經濟集中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作了規定。草案第2條第2款(a)項規定了最低標準的原則。即締約國雖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不得放棄在競爭法上被視為本質的內容。按照這個原則,締約國除了執行最低標準外,還可執行更嚴格的競爭政策。然而,執行寬松競爭政策的國家,則必須受這個最低標準的約束。這就保證締約國對國際競爭能給予相同的和最低標準的保護。第2條第2款(b)項規定了國民待遇的原則。即締約國對單純國內的限制競爭行為所適用的所有規則和原則均立即且無條件地適用于所有的跨國案件。這個原則的結果是,締約國就同一類型的限制競爭行為,不得對外國競爭者采取較國內企業更為嚴厲的制裁。同時,國內企業的某些行為若被視為有利于競爭,外國競爭者的相同行為就不得被視為限制競爭。這個原則可以有效避免締約國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中所產生的法律沖突。

建立國際反壟斷法并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張,早在1947年和1948年間在哈瓦那召開的聯合國貿易和就業會議上通過的世界貿易組織憲章〔或稱哈瓦那憲章〕第5章就對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作出規定。它指出,“締約國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并與本組織合作,管制國際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商業慣例,如分割市場或增強壟斷勢力,而不管它們是由私人企業還是由國營企業所為。”1980年12月,聯合國還通過了“一套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多邊協議的公平原則和規則”,要求各國按照這個原則和規則來制定和適用自己的法律,在法律適用中與其他國家合作,并要求跨國企業重視它們所處國家的競爭法。此外,這個“原則和規則”還提出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原則,如禁止國際卡特爾,禁止妨礙進入市場,禁止謀求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限制競爭的一個普遍的例外規定是要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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