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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巴西(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00:05:00【】4人已围观

简介>答:我認為應選擇集體應訴,這不僅可以降低應訴費用,而且因為一致對外,可大大提高勝訴的可能性。而且先盡量使中國企業對外取得有利集體的結果;應訴之后再根據應訴企業各自的責任大小分攤費用。《海爾的國際化經

> 答:我認為應選擇集體應訴,這不僅可以降低應訴費用,而且因為一致對外,可大大提高勝訴的可能性。而且先盡量使中國企業對外取得有利集體的結果;應訴之后再根據應訴企業各自的責任大小分攤費用。

《海爾的國際化經營戰略》討論題:

1.概括海爾的國際化戰略的基本思路。

答:在培育國際名牌的終極目標下,先后采取品牌多元化戰略,產品出口難后易戰略和對外直接投資戰略,并在此過程中慎重選擇目標市場和進入方式。

2.海爾國際化戰略模式需要企業具備哪些條件?

答:具備的條件有:雄厚的資金支持,高水平的研發能力,國際型的復合人才,較好的跨文化管理,完善的治理結構。

3.您如何看待海爾在美國的直接投資行為?

答:海爾在美國的直接投資,可以降低海外市場進入成本,避開貿易壁壘,生產符合本土標準要求的產品,但這需要以上五大條件的支持。

4.您認為海爾要獲得成功,今后要著重解決哪些問題?

答:海爾今后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有:(1)在國際市場上的現金流回籠問題,以及一旦現金斷流可能帶來的破產風險;(2)低端品牌形象問題;(3)個性化研發能力不足的問題;(4)國際人才招攬、培訓和保留的問題。

《應派誰去沙特談判:小李還是小王》討論題:

1、兩派意見的根據是什么?

答:(1)小李派:①有著豐富的國際商務經驗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②主動請命,信心十足。(2)小王派:①女性在沙特地位低下,有可能不被沙特人接受;②近年來在與客戶交往中也積累了一定的知識和技能;③對公司產品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2、你支持哪一派觀點,你的理由是什么?

答:支持小李,理由是:(1)根據文化適應理論,女性在沙特地位低下屬于選擇性文化,從國際商務利益角度出發可以不遵守,因此小李去沙特不會受排斥;(2)商務談判理論,國際商務談判代表應具備的素質有:①豐富的國際商務經驗;②較強的談判交際能力和臨場突發問題、復雜問題的處理能力;③對項目或產品的專業技能或知識的熟悉程度。綜合考慮上述三項,小李較合適,而且女性在人際交往中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和更強的壓力承受能力。

2011年單證員案例分析:FOB合同爭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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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買賣雙方按照FOB條件達成一筆大麥種子的買賣合同。合同規定大麥種子的發芽率必須在90%以上。賣方在裝船前對貨物進行了檢驗,結果符合合同的規定。然而,貨到目的港,賣方提貨后由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卻發現大麥種子發芽率不到60%。于是,買方要求退貨,并提出索賠。賣方予以拒絕,其理由是:賣方在裝船前進行檢驗,證明所交貨物是合格的;買方在目的地檢驗發現質量有問題,說明貨物品質的變化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在FOB條件下,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轉移,運輸途中貨物品質變化的風險,應該由買方承擔。雙方協商后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庭審理時發現,大麥種子包裝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蟲卵,正是這些蟲卵在運輸途中孵化成蟲,咬壞了種子胚芽,造成發芽率降低。但應由誰來承擔這一后果,買賣雙方仍各執一詞。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賣方引用國際貿易慣例,以貨物越過船舷風險既已轉移給買方為由拒絕賠償,其主張是不能成立的。因為貨物品質中途發生變化,其損失是由于包裝不良造成的,這說明致損的原因在裝船前就已經存在,貨物發生損失已帶有必然性,這屬于賣方履約過程的過失,應構成違約。雖然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對FOB的風險轉移的解釋,如途中由于突發的意外事件導致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但是本案所說的情況不屬于慣例規定的范圍,而是包裝不良造成的,故賣方拒賠是沒有道理的,他應當承擔自己違約的后果。

案例2

我方進口商以FOB條件從巴西進口橡膠,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難,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到裝運港接運貨物,從而出現了較長時期的貨等船現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銷合同并向我方進口商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根據FOB條件成交,要求買方在約定的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裝運港接運貨物。我方沒能及時派船接運貨物,屬于違約行為,因此巴西出口商有權以此為由撤銷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案例3

某年某月中國某地糧油進出口公司A與歐洲某國一商業機構B簽訂出口大米若干噸的合同。該合同規定:規格為水分20%,雜質為1%,以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證明為最后依據:單價為每公噸××美元,FOB中國某港口,麻袋裝,每袋凈重××公斤,買方須于×年×月派船只接運貨物。B并沒有按期派船前來接運,其一直延誤了數月才派船來華接貨,當大米運到目的地后,買方B發現大米生蟲。于是委托當地檢驗機構進行了檢驗,并簽發了蟲害證明,買方B據此向賣方A提出索賠20%貨款的損失賠償。當A接到對方的索賠后,不僅拒賠,而且要求對方B支付延誤時期A方支付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它費用。另外,保存在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貨樣至爭議發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蟲害。

1.A要求B支付延誤時期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能否成立,為什么?

2.B的索賠要求能否成立,為什么?

[案例分析]

1.能夠成立,因為按FOB條件,由買方指定船只并訂立運輸合同,如果買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規定日期到達,則應由買方負擔一切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在本案中,B并沒有按期派船前來接運,造成逾期提貨,違反了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應當對延誤時期A方支付的大米倉儲保管費及其他費用負責。

2.不能成立,因為按FOB條件,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買方A只能保證大米在交貨時的品質,對運輸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質變化不屬賣方責任,而且合同規定:以中國商檢局的檢驗證明為最后依據,而保存在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貨樣至爭議發生后仍然完好,未發生蟲害,因此可以肯定賣方A交貨時的品質是完好的。

案例4

我國黑龍江某外貿公司某年以FOB條件簽訂了一批皮衣買賣合同,裝船前檢驗時貨物的品質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規定。貨到目的港后買方提貨檢驗時發現部分皮衣有發霉現象,經調查確認原因是由于包裝不良導致貨物受潮引致,據此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要求。但是賣方認為貨物在裝船前品質是合格的,發霉在運輸途中發生的,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爭議應作何處理?

[案例分析]

盡管發霉是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但是產生發霉的原因,即包裝不良原因則是在裝船前已經存在了,因此是賣方在履約過程中的過失。按照有關FOB的風險轉移規定,買方有理由提出索賠要求,賣方的拒絕是沒有道理的。

2010年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之爭議的預防與處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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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抗力

案例1

我進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訂購一批木材,合同規定“如受到政府干預,合同應當延長,以至取消”。簽約后適逢巴西熱帶雨林破壞加速,巴西政府對木材出口進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規定期內難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我方延遲合同執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對方要求,并提出索賠。請分析我方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按照國際慣例。政府頒布禁令屬于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據合同規定向我方提出延遲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據可依,我方的索賠要求不合理。

案例2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與英國某公司以FOB價簽定的進口合同,裝運港為倫敦。合同簽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貨已備妥,要求我方按時派船接貨。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發中東戰爭蘇伊士運河被封鎖,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變航線繞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萬公里,到達裝運港時已過裝運期。這時,國際上的匯率發生變化,合同中的計價貨幣英鎊貶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時派船接貨為由,要求提高貨物價格,并要求我方賠償由于延期接貨而產生的倉儲費。對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雙方遂發生爭議。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將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案例分析]

中東戰爭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負賠償責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貨而產生的倉儲費。但是我認為依據損益相抵原則,我方可以接受適當提高貨物價格。

案例3

廣州傘廠與意大利客戶簽訂了雨傘出口合同。買方開來的信用證規定,8月份裝運交貨,不料7月初,該傘廠倉庫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燒毀,以致無法交貨。請問:賣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交貨物?

[案例分析]

首先應認定該傘廠的火災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故(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無法控制)。如實為不可抗力,應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可免除責任。

案例4

國內某公司于某年11月2日與伊朗簽定了一份進口合同,交易條件為FOB。后因海灣戰爭爆發,我方接貨貨輪無法駛抵伊朗,到次年4月海灣戰爭結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貨,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時派船接貨為由,要求我方賠償其倉儲費。外商這一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因為我方未能按時派船接貨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但是,我方有按約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對方的義務,并與對方商定是解除合同還是延期履行。如果沒有按時通知,我方對賣方因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案例5

國內某研究所與日本客戶簽定一份進口合同,欲引進一精密儀器,合同規定9月份交貨。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該儀器為高科技產品,禁止出口。該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來電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應如何妥善處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該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規定在9月份交貨,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6

某年我國某公司出口某種農產品1500公噸給英國某公司,貨價為348英鎊每M/T CFR LONDON,總貨款為522,000英鎊;交貨期為當年5――9月。訂立合同后,我國發生自然災害(水災)。于是,我方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豁免合同責任,但對方回電拒絕,并稱該商品市價上漲8%;由于我方未交貨,使其損失15萬英鎊,并要求我方公司賠償其損失,我方未同意。最后雙方協商并同意仲裁解決。問結果會怎樣?

[案例分析]

自然災害屬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豁免責任。對于因我方未交貨造成的損失,對方可要求合理補償。

案例7

某年2月l 3日,中國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簽訂了醋酸纖維素板的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兩家香港的金融機構共同提供的設備為港方B進行來料加工,每生產1噸板材的加工費為1600美元,港方B負責提供給中方A的來料即醋酸纖維素板的數量為:當年不少于80噸,次年不少于150噸,第三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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