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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公式(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計算公式)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00:06:57【】1人已围观

简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人對申請人的債務或應履行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33、定金——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保證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成立、擔保合同的履行、保留

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人對申請人的債務或應履行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33、定金——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保證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成立、擔保合同的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權等。

34、不可抗力——買賣合同簽訂以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預防、避免、控制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免責條款)

35、發盤(要約)——凡是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

36、接受(承諾)——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以聲明或者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實質上是對發盤表示同意。

37、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如接受通知未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送達發盤人,或者發盤沒有規定時限,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

38、大副收據——貨物裝船后,承運船舶的大副簽發給托運人的,表明已收到貨物并已裝船的貨物收據,托運人憑此收據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運費并換取正式提單。

(是劃分船貨雙方責任的重要依據,是換取提單的依據)

39、定期結匯——議付行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償所需要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并與出口企業約定該期限到期后,無論是否已經收到國外付款銀行的貨款,都將主動安當日外匯牌價將票款金額折成人民幣撥交出口企業。

40、國際保理(承購應收賬款業務)——在使用托收、賒銷等非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時,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項集買方資信調查、應收款管理和追帳、貿易融資、信用管理于一體的綜合性現代金融服務。

41、經銷——進口商根據他與國外出口商達成的協議,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商品的一種做法。

獨家經銷——經銷商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和地域內,對指定商品享有獨家經營權力。

一般經銷——經銷商不享有獨家專營權,供貨商可以在同一時期、地區內,委派幾家商號來經銷同類商品。

42、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權,代表本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者從事其它法律行為,而由本人直接負責由此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

43、寄售——是一種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寄售人先將準備銷售的貨物運往國外寄售地,委托當地代銷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代為銷售后,再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

44、套期保值(海琴)——在賣出或買入實際貨物的同時,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同等數量的期貨。

45、對銷貿易——在互惠的前提下,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貿易方達成協議,規定一方的進口產品可以部分或者全部都以相對的出口產品來支付。

46、電子商務——通過電子信息技術、網絡互連技術、現在通信技術,使得交易涉及的各方當事人借助電子方式聯系,而無需依*紙面文件、單據的傳輸,從而實現整個交易過程的電子化。

47、國際電子商務——企業通過利用電子商務運作的各種手段從事的國際貿易活動,它反映的是現代信息技術所帶來的國際貿易過程的電子化

在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中有計算對外貿易量的公式:對外貿易量=∑ pq,是什么意思,這里的∑ 是怎么用的?

∑表示求和

應該是表示所有商品的數量和價格的總和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知識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知識

國際貿易規則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避免糾紛與誤解的國際相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保證銀行之間處理業務的一致性,以及獲得對貿易相關的共同理解而制定的一些規則。那么,下面是由我為大家帶來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知識,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對外貿易額

對外貿易額,又稱對外貿易值,是用貨幣表示的反映一國一定時期內對外貿易規模的指標 ,由一國一定 時期內的出口額加進口額構成。目前,有的國家用本國貨幣表示,有的用外國貨幣表示。在計算時,出口額一般以FOB價格計算,進口額一般以CIF價格計算。

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商品出口額與進口額相比而形成的差額,稱為對外貿易差額。當出口額超過進口額時,為貿易順差,也稱為貿易出超;當進口額超過出口額時,為貿易逆差,也稱為貿易入超;當出口額等于進口額時,叫做貿易平衡。

二、國際貿易額

國際貿易額,又稱國際貿易值,是用貨幣表示的反映一定時期內世界貿易規模的指標,是一定時期內世界各國(地區)出口貿易額的總和。

統計國際貿易額,必須把世界各國(地區)的出口額折算成同一貨幣后相加。同時要特別注意不能簡單地把世界各國(地區)的對外貿易額相加,而只能是把世界各國(地區)的出口額相加。因為,一個國家的出口就是另外一個國家的進口,所以,如果把世界各國(地區)的進出口額相加,就會造成重復計算。又因為,大多數國家(地區)統計出口額以FOB價格計算 ,統計進口額以CIF價格計算,CIF價格比FOB價格多了運費和保險費,所以,以世界各國(地區)的出口額相加,能更確切地反映國際貿易的實際規模。

三、貿易量

用貨幣表示貿易的規模雖然方便,但由于商品價格經常變動,所以它不能準確地反映貿易實際規模的發展和變化。若用數量表示,就可以避免這個缺點,由此產生了貿易量的概念。

貿易量原意是指用數量、重量、長度、面積、容積等計量單位表示的反映一定時期內貿易規模的指標。就一種商品來說,用計量單位表示是十分容易的。但是,由于參加貿易的商品種類繁多,計量單位的標準各不相同,價值有大有小,差別很大,無法統一衡量,用計量單位來統計對外貿易或國際貿易的規模是不現實的。因此,為了反映貿易實際規模的發展變化,只能剔除價格變動的影響,以一定時期的不變價格來計算貿易量,以達到不同時期的可比較性。由此,得出貿易量實際含義是:

貿易量是指以固定年份為基期而確定的進出口價格指數去除報告期的進出口額而得出的按不變價格計算的貿易額,反映貿易實際規模的發展變化。其計算公式為:

例如,假定1991年世界出口值為14000億美元 ,2001年世界出口值為30000億美元,設1991年出口價格指數為100 ,2001年為160,試比較2001年世界出口值和世界出口貿易量與1991年世界出口值的增長變化情況。

增加了114%。

增加了34%。

由此可見,按貿易額(值)計算,2001年世界出口額是1991年世界出口額的2.14倍,增加了114%;按貿易量計算,剔除價格上漲的'因素,2001年世界出口貿易量是1991年世界出口貿易量(當1991年為基期時 ,價格指數為100 ,貿易量等于貿易值)的1.34倍 ,僅增加了34% 。由于計算貿易量可以得出較為準確的反映貿易實際規模變動的情況,所以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采用這種方法計算貿易量。

四、貿易條件

貿易條件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出口商品價格與進口商品價格之間的對比關系,反映該國的對外貿易狀況,一般以貿易條件指數表示,即以出口價格指數與進口價格指數的對比值表示。其計算公式為:

五、對外貿易商品結構

對外貿易商品結構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各類別的進出口商品占整個進出口額的比重,反映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狀況及在國際分工中所處的地位。一般來說,一個國家出口制成品所占的比重越大,反映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在國際分工中所占的優勢越大;一個國家出口的商品結構越是多樣化,就越能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和變化,該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也就相對有利。

六、國際貿易商品結構

國際貿易商品結構是指整個世界在一定時期內各類別商品在國際貿易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反映世界總體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狀況及各類別商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地位。戰后,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世界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商品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工業制成品所占的比重逐漸上升,初級產品所占的比重日趨減少。

七、對外貿易地理方向

對外貿易地理方向,又稱對外貿易地理分布,是指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外貿易的地區分布和國別分布情況,即該國的出口商品流向哪里,進口商品來自哪里,通常以一定時期內世界上一些國家或地區與該國的進出口額在該國進出口貿易總額中所占的比重來表示。它反映該國與世界各國或地區經濟貿易聯系的程度,或者說世界上一些國家或地區在該國對外貿易中所占的地位。

八、國際貿易地理方向

國際貿易地理方向,又稱國際貿易地理分布,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世界貿易的洲別、國別或地區分布情況和商品流向,通常以一定時期內世界各洲、各國或地區的出口額(或進口額)占世界出口貿易總額(或進口貿易總額)的比重來表示。它反映世界各洲、各國或地區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地位。觀察和研究不同時期的國際貿易地理方向,對于我們掌握市場行情的發展變化,認識世界各國間的經濟交換關系及密切程度,開拓新的國外市場,均有重要的意義。

九、對外貿易依存度

對外貿易依存度是衡量一個國家國民經濟對進出口貿易的依賴程度的一個指標,一般以該國在一定時期內進出口貿易值占該國同時期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表示。比重越大,說明該國的對外貿易依存度越大,反之則小。由于各國經濟發展的水平不同,對外貿易政策的差異,國內市場的大小不同,導致各國的對外貿易依存度有較大差異。

十、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國際貿易長期實踐中形成的習慣性做法。這些習慣性做法由 國際組織或某些國家的商業 、學術團體加以規范成文,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準則。

國際貿易慣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貿易雙方當事人有權在合同中達成不同于慣例規定的貿易條件。但許多國家在立法中明文規定了國際慣例的效力,特別是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慣例的約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在下列情況中,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表示選用某項國際慣例;第二,當事人沒有排除對其已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某項慣例的適用,而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中為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經常遵守,則應視為當事人已默示地同意采用該項慣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

(3)《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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