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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貿易過程中常用的單據包括(國際貿易中結算單據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9 04:07:05【】4人已围观

简介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海運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者已將貨物裝船的不可轉讓的單證。海運單的正面內容與提單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轉讓”的字樣。有的海運單在背面訂有貨方定

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

海運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者已將貨物裝船的不可轉讓的單證。海運單的正面內容與提單的基本一致,但是印有“不可轉讓”的字樣。有的海運單在背面訂有貨方定義條款、承運人責任、義務與免責條款、裝貨、卸貨與交貨條款、運費及其他費用條款、留置權條款、共同海損條款、雙方有責碰撞條款、首要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等內容。

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應托運人要求所簽發的貨物收據,在托運人將貨物交由承運人保管后簽發,證明承運人已收到海運提單上列明的貨物。它是承運人所簽署的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運輸契約的證明,代表所載貨物的所有權,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

裝船通知:也叫裝運通知,主要指的是出口商在貨物裝船后發給進口方的包括貨物詳細裝運情況的通知,其目的在于讓進口商做好籌措資金、付款和接貨的準備 。

裝貨單:又稱“關單”,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運人的托運申請后,向托運人簽發的、憑以命令船長收貨裝運的憑據。

三種常用的貿易術語

fob、cfr和cif均為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也是國際貿易中最經常采用的3種貿易術語,它們只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現分別介紹如下。

(一)fob術語

1、fob術語的含義

fob的全文是買粉絲 on board,即船上交貨,習慣上稱為裝運港船上交貨。裝運港船上交貨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此術語成交,由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所謂“船舷”即船身兩側。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果當事人各方無意以船舷為界交貨,則應采用fca貿易術語。)采用fob術語時,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如下。

⑴賣方義務

①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裝運港口,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②承擔貨物交至裝運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③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并且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④提交商業發票和自費提供證明賣方已按規定交貨的清潔單據,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

⑵買方義務

①訂立運輸合同,支付運費,并將船名、裝貨地點和要求交貨的時間及時通知賣方。

②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受領貨物并支付貨款。

③承擔受領貨物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④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文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上述賣方義務和買方義務的條文,學員沒必要去死記,而結合學習上述條文,再對照三、中的《13種貿易術語一覽表》,學通后可以很容易的將表列內容記憶下來。

2、采用fob術語應注意的問題

⑴“以船舷為界”的確切含義

以裝運港船舷作為劃分風險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貿易術語的重要區別之一。“船舷為界”表明貨物在裝上船之前的風險,包括在裝船時貨物跌落碼頭或海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運輸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壞或滅失,則由買方承擔。

⑵關于船貨銜接問題

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運輸工具,即租船訂艙,所以,這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如果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這包括未經對方同意提前將船派到和延遲派到裝運港,賣方都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賣方增加的倉儲費等,均由買方負擔。如果買方指派的船只按時到達裝運港,而賣方卻未能備妥貨物,那么,由此產生的上述費用則由賣方承擔。有時雙方按fob價格成交,而后來買方又委托賣方辦理租船定艙,賣方也可酌情接受。但這屬于代辦性質,其風險和費用仍由買方承擔,就是說運費和手續費由買方支付,而且如果賣方租不到船,他不承擔責任,買方無權撤消合同或索賠。總之,按fob術語成交,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簽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也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⑶個別國家對fob的不同解釋

以上有關fob的解釋都是按照國際商會的《2000通則》作出的。然而,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慣例對fob的解釋并不完全統一。它們之間的差異在有關交貨的地點、風險劃分界限以及賣方承擔的責任義務等方面的規定上都可體現出來。如在北美國家采用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中,將fob概括為6種,其中前3種是在出口國內陸指定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第四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第五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第六種是在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上述第四種和第五種在使用時應加以注意。因為這兩種術語在交貨地點上有可能相同,如都是在舊金山交貨,如果買方要求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則應在fob和港名之間加上“輪船vessel”字樣,如“fob vessel newyork”,否則,賣方有可能按第四種情況在紐約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即使都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關于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也不完全一樣。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界限不是在船舷,而是在船上。賣方責任之三規定:“承擔貨物一切滅失及/或損壞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已將貨物裝載于輪船上為止。”另外,關于辦理出口手續問題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fob條件下,賣方義務是“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但是,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賣方只是“在買方請求并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由原產地及/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其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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