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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貿易索賠案例分析論文(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5 14:14:35【】0人已围观

简介可同時主張損害賠償。其次,由于民事欺詐不以被欺詐人受到損失為必要條件,因此民法上不存在欺詐未遂問題。而刑事欺詐必須以取得的公私財務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能構成,因此在因犯罪人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獲得數

可同時主張損害賠償。其次,由于民事欺詐不以被欺詐人受到損失為必要條件,因此民法上不存在欺詐未遂問題。而刑事欺詐必須以取得的公私財務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能構成,因此在因犯罪人本人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獲得數額較大的財務時,仍構成詐騙罪未遂。第三,民事欺詐中欺詐人獲得不法利益的同時,一般還承擔著約定義務。且其不法利益的取得,多是通過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而獲得。刑事詐騙犯罪分子是毫無履行義務的意思而無償占有他人財務,即由詐騙行為直接取得不法利益而不履行任何義務,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以行為主體是否具有履約的能力、擔保能力和是否履行了部分義務為劃分刑事欺詐與民事欺詐的界限之一。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的信用證欺詐屬于民事欺詐的范疇;只有當法院沒有及時或不能以發布止付令或凍結財產的方式阻止有欺詐行為的受益人獲得貨款時,受益人的欺詐行為才構成刑事欺詐。

同時,即使刑事欺詐案件成立,通過偵察措施限制證下貸款匯出國境具有理論上的可行性,但“由于國際經濟犯罪涉及各國刑事管轄權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等方面的問題,由我國追訴機關根據保護管轄或屬人管轄等原則管轄我國域外的信用證詐騙犯罪幾乎沒有可行性”(注:《信用證下貸款止付與支付的研究》向明華載于《法商研究》 1997年第4期)。

基于對欺詐的嚴格定義,申請止付令一方應負嚴格而繁重的舉證責任。它必須能夠證明:(1)欺詐已經發生而不是臆想中的欺詐。(2)受益人參與了欺詐,對欺詐知情或對欺詐負有其他個人責任,否則受益人不應因第三人的過錯而喪失其證下受款權。(3 )其將因欺詐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否則,申請人就應利用其他救濟手段獲得補償。如果申請人能證明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損害無法彌補。1 )追償損失的費用將超過貸款,2 )受益人有財務狀況表明其將無力補償申請人的損失,3)損失因被告所在地司法不公等原因而無法追償等。4)禁令申請者須提供充分擔保(注:《信用證下貨款止付與支付的研究》向明華載于《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止付令的法律性質

作為解決信用證欺詐問題的主要救濟手段止付令與凍結令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止付令指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形式禁止付款行為,或開證行向受益人或非正當持票人支付貨款的命令。而凍結令是我國民訴法上財產保全的措施之一,指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涉案財產加以凍結的一種措施。在信用證欺詐案件中,銀行并不是當事一方,被申請人應是有欺詐行為的受益人,而申請人申請凍結的款項為尚未付出的貸款。這一部分貨款在申請人交付開證押金情況下,為申請人本人的財產;在無開證押金情況下則為銀行根據信用證的融資功能和銀行承擔的第一性付款義務應支付的屬于銀行的資金。這兩種情況均不符合凍結的條件。因為申請人申請凍結自己的財產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而法院無權凍結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面的財產。因此,在此類案件中發布“凍結令”是不恰當的。

止付令根據其發布的不同時間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依據。首先,在訴訟前與訴訟中法院發布的止付令,其在本質上是屬于一種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措施,是程序法上的救濟措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94條的規定,在訴訟發生前或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對有關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這兩種保全措施的共同特點在于: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只要聲稱情況緊急,不立即進行保全就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在提供擔保情況下,就會得到此類救濟;同時,這兩類保全措施都具有暫時性的特點,即,在訴前保全情況下,利害關系人不在提出保全請求后15天內提起訴訟,或在兩種情況下,法院的終局判決與保全措施不一致,相應的保全措施將會馬上解除。

第二類是作為法院終局判決的止付令。這一類止付令是法院根據相關實體法,主要是民法與相關特別法,為解決信用證欺詐而采取的實體法上的救濟措施。

由于獲取程序法上的止付令是一件相當容易的事,因此這一類止付令極易被當事人濫用而影響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和我國銀行的信譽。法院在使用這類止付令時應對案件的基本事實做必要的審查,盡量減少或避免負面影響的產生。

綜上所述,在信用證制度中可否援引欺詐而發布止付令,本質上帶有商業制度與公平理念相制衡的色彩。法院在裁決此類案件時,應綜合事實與法律,兼顧各方利益而慎為之。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FOB價格條件下船貨不銜接引起的糾紛

本案例是涉及FOB價格術語下船貨銜接的問題。按照FOB術語成交的合同屬于裝運合同,這類合同中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是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完成裝運。然而,由于FOB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安排租船訂艙,所以,就存在一個船貨銜接問題,處理不當,自然會影響到合同的順利執行。根據有關法律和慣例.如果買方未能按時派船,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均由買方負擔,因此,在FOB術語下成交的合同,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慎重規定,訂約之后,有關備貨和派船事宜,雙方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保證船貨銜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為賣方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在裝運期臨近時,賣方電告催促買方派船接貨.但買方仍沒有及時派船接貨。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有解除合同之權利,并要求買方賠償損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據理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來從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發.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權而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也是適當的。如果行情發生了變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給我方帶來損失時,我方當然可斷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權。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不成立

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

C公司的這次回復已經否定了對方的第一次發盤

但,D公司第二次的回復,“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令發盤再次成立

C公司的第二次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錯誤地接受已失效的第一次發盤,而不是第二次確認發盤。合同不成立。

(2)有錯誤。

a. 最后回復時,接受對方16日發盤,錯誤,應該接受對方第二次回復的時間。

b. 對方尚未確認,卻早早開出信用證。

c. 最后回復時,使用“請確認”字樣,錯誤,畫蛇添足。

國際貿易實務的術語 案例分析 論文 2000字 急!!!!!!!!!!!!!

案例一(貿易術語的具體要求)

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噸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進口100公噸鋼材。中方如期開出5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是美商來電要求增加信用證金額至6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稅捐及簽證費用應由我方另行電匯。請問,賣方的要求合不合理?為什么?

分析:賣方的要求合理。在對美按照上述的價格術語洽談進口交易和而簽訂合同時,還應明確買方應負責辦理各種出口證件和負擔一切有關簽證費用。即對于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稅款也應注明須由買方負擔。按照《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中的有關解釋FOB Vessel 項下,買方責任中:支付出口稅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稅捐費用;支付因領取由原產地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但清潔的輪船收據或提單除外,上述費用皆有買方負擔。所以賣方要求增加金額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二(風險劃分問題)

有一份CIF合同,貨物已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裝運港裝船,但受載船只離港一個小時后,因觸礁沉沒。第二天,當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要求買方付款時,買方以貨物全部損失為由拒絕接收單證和付款。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賣方有無權利憑規定的單證要求買方付款?

分析:賣方是有權向買方要求付款的。因為以CIF條件成交,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其后的風險由買方負責,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應由買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因此,雖然貨物在離港一小時觸礁沉沒,賣方仍有權憑合同中規定的單據要求買方付款,買方不能拒付。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貿易爭議的處理案例分析!急

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免責,因為水災發生在7月,合同是簽訂于9月1日,合同簽訂前水災已經發生,不能作為不可抗力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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