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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國際貿易貨物損失賠償(國際貿易中發生索賠有哪些原因?)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09:41:53【】3人已围观

简介認貨物已經一時,或者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7日后仍為到達(推定遺失),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形式航空運輸合同賦予的權利,即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承運人提出索賠。根據《華沙公約》第29條、《民用航空法》

認貨物已經一時,或者貨物在應當到達之日起7日后仍為到達(推定遺失),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形式航空運輸合同賦予的權利,即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根據《華沙公約》第29條、《民用航空法》第135條,不論屬于哪中期光,收貨人、托運人提起航空運輸糾紛訴訟的實效都是兩年。超過兩年的,法律不與保護。這兩年的訴訟時效,一般從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算。如果航空器沒有到達目的地點或無法確定是否到達目的地點,則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算。在航空器發生事故,被迫終日運輸的情況下,則從終止運輸之日起算。提出索賠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有關法律、國際公約未就收貨人、托運人提出索賠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做出具體規定。實踐中,可以按規定《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收貨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發現貨物遺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時,可以可以當場向航空公司的當地貨運部門、機場貨運部門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要求其填寫運輸事故紀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果提出索賠要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詳細說明貨物的遺失、短缺、變質、污染或遲延等情況,并附具運輸事故記錄、航空貨運單和貨物商業發票、裝箱單等能夠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

航空托運貨物竟“失蹤” 對簿公堂終獲賠償

一名客戶在汕頭機場委托一家航空公司將一批貨物托運往成都,后來發現這批貨物丟失了。雙方因賠償的問題發生糾紛,最后對簿公堂。從汕頭市龍湖區法院了解到,這起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近日已經審理終結,客戶獲賠相關貨物損失及運費等。

客戶方某稱,2005年10月27日,他在汕頭機場委托該航空公司運輸用編織袋包裝的復讀機一件,總重量為36千克,價值21600元。合同約定貨物在成都機場自提,方某支付了運費277元,但成都方面并沒有提到貨物。為此,方某請求法院判令這家航空公司償還自己的損失21600元,以及直接經濟損失1360元等。

航空公司提交的代理意見認為,本案作為典型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合同是成立的。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相關規定,賠償額最高每公斤20元。方某提出貨物損失21600元,既沒提供貨物實際名稱、重量、金額等證據,又沒有其它法律依據,航空公司不予認同。方某提出直接經濟損失1360元,也不能證明是貨物丟失所必然產生的損失。

經審理查明,2005年10月27日,方某在汕頭機場委托航空公司運輸貨物時,在《貨物托運單》中填寫貨物名稱為“復讀機一件”,總重量為36千克。合同訂立并支付了運費后,這批貨物當天已運往成都,但貨物丟失。之后方某兩次分別利用該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費機票和自己購買的自深圳至成都的機票,前往成都處理相關貨物丟失事宜。

龍湖法院認為該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貨物,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對貨物的賠償受賠償責任限額限制。并參照《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由于方某在托運貨物時未聲明貨物價值,應以貨物毛重每千克人民幣20元作為賠償標準,即賠償貨物損失720元。同時,方某為處理貨物丟失事宜曾自己前往成都并支出了路費,屬于該項損失的間接損失,這家航空公司應當賠償這筆車票費和機票費。為此,該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由該航空公司賠償方某貨物損失720元、運費277元和車票機票款1360元。

國際貿易索賠的類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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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當的索賠與不當的索賠

1.正當的索賠

指買賣當事人的一方末能覆行其契約義務,致相對人遭受損害,因而提出的索賠而言。被索賠人對于索賠人所提出的這種索賠,應以妥善的解決,否則難免道致糾紛。

2.不當的索賠

1)誤解的索賠:買方誤會交易條件,以為交貨時間不符,而提出索賠。

2)市場索賠:買方因市場變化,進口貨物價格不跌,買方不甘受損,借口單證不符或品質不佳等理由,向賣方索賠。

3)惡意的索賠:一開始即有計畫的設計索賠陷阱,制造索賠原因,從而迫使對方賠償。

4)夸大的索賠:貨物可能略有瑕疵,但買方卻夸大其受損程度,向賣方請求巨額賠償。

(二)依契約內容為根據的索賠

1.關于品質方面的索賠

例如品質不佳、劣等品質、瑕疵品質、混入不良品、混入劣等品等。

2.關于數量方面的索賠

例如重量或內容的短失、整件貨物的短卸或知交,或賣房交貨時短裝或漏裝。

3.關于價格方面的索賠

契約中有關價格計算及各類費用的負擔未詳加約定,因而道致的索賠,例如匯率變動損失或運費保費上漲損失由何方負擔,傭金如何計算等。

4.關于包裝、裝運標志方面的索賠

例如包裝不良、不充分或不全、包裝不符、包裝松弛、破損、漏損、裝運標志不全等。

5.關于交貨方面的索賠

例如遲延交貨,或約定不得分批裝運或轉運,賣方未予遵守,致買方遭受損失而提出的索賠。

6.關于保險方面的索賠

保險方面的索賠發生在以CIF和CIP條件交易的場合。例如賣方未依契約規定拼保,致貨物遭受損害時得不到賠償或賠償不足。

7.關于貨款方面的索賠

例如買方不付款、遲延付款或不依約開發信用狀而遭賣方索賠。

8.關于信用狀方面的索賠

信用狀方面的索賠,多由賣方提出,常見的有買方不開信用狀、遲開信用狀、開出內容不當或不完整的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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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

在國際貿易中,貨物運輸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是以保險金額為上限

保險金額可以按國際慣例把貨值加成110%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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