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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外貿專業名詞解釋(外貿傭金名詞解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04:22:14【】3人已围观

简介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ucp500》)辦理。”(8)銀行間電匯索償

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7)國外來證大多數均加注:“除另有規定外,本證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即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 (《ucp500》)辦理。”

(8)銀行間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編輯本段]信用證支付方式的特點

1.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而且是獨立的付款責任。

2.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 。信用證雖然是根據買賣合同開立的,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一項約定。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 ,各有關當事人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服務和/或其他行為。銀行只負責單證、單單之間的表面相符。

[編輯本段]信用證的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 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注明“可撤銷”字樣。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 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一銀行加以保證兌付,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一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后,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并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 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注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一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末注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 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一定金額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額后若干天內,開證行末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7)對開信用證。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后開立。它多用于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8)對背信用證。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于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于原信用證的規定。

(9)預支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并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后,與遠期信用證相反。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 據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10)備用信用證。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 定并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于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一種方式。

[編輯本段]信用證英文定義

Definition of L/C:

A form of guarantee of payment issued by a bank used to guarantee the payment of interest and repayment of principal on bond issues.

[編輯本段]信用證起源

信用證起源于古羅馬法,該法明確了 商品與貨幣交換過程中可采用文字書寫的信用證件,以表示交換雙方的商業信譽。

[編輯本段]防止信用證詐騙方法

國際結算詐騙中,跟單信用證詐騙是最主要和較隱蔽的類型。本文試對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略作分析和探討。

一、跟單信用證詐騙的常見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

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并通過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證,假冒或偽造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真騙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的罪惡目的。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不經通知,而直達受益人手中,且信封無寄件人詳細地址,郵戳模糊;

2.所用信用證格式為陳舊或過時格式;

3.信用證簽字筆畫不流暢,或采用印刷體簽名;

4.信用證條款自相矛盾,或違背常規;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或提單做成申請人(進口商)為收貨人。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二)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

所謂“盜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碼)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詭稱使 用第三家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家銀行的確認電卻無加押證實,企圖瞞天過海,騙取出口貨物。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下特征:

1.來證無押,而聲稱由第三家銀行來電證實;

2.來證裝效期較短,以逼使受益人倉促發貨;

3.來證規定裝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

4.開立遠期付款信用證,并許以優厚利率;

5.證中申請人與收貨人分別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

又如: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家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任何責任”,該中行只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地注冊,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并偽冒印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三)“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

所謂“軟條款”/“陷阱條款”詐騙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主動權完全操于開證方手中,能制約受益人,且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其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以便行騙我方出口企業和銀行。

這種詐騙主要有以下特征:

1.來證金額較大,在50萬美元以上;

2.來證含有制約受益人權利的“軟條款”/“陷阱條款”,如規定申請人或其指定代表簽發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運輸船名、裝運用日期、航行航線或聲稱“本證暫未生效”等;

3.證中貨物一般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裝材料,“花崗石、鵝卵石、鑄鐵蓋、木箱和纖維袋”等;

4.詐騙分子要求出口企業按合同金額或開證金額的5%—15%預付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給買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5.買方獲得履約金、傭金或質保金后,即借故刁難,拒絕簽發檢驗證書,或不通知裝船,使出口企業無法取得全套單據議付,白白遭受損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下“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被申請人認可并由開證行以修證書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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