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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外貿公司出口退稅政策最新(新辦外貿企業,第一次辦理出口退稅需要哪些資料和手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8:12:31【】3人已围观

简介售的機電產品;(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

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并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制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征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四、增值稅退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于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臺、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準后,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后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注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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