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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婦聯買粉絲功能簡介(寫一篇介紹家鄉名人的作文(江蘇鎮江揚中的)最好是介紹現代名人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3:57:14【】8人已围观

简介創新開拓,創立兩門課程,積極宣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四、教學風格獨特鮮明。五、獲獎、文字著作、錄像片、VCD制作本案是虛假宣傳還是虛假廣告?本案是虛假宣傳還是虛假廣告?案由:日前,某縣市場監管局在“雙隨

創新開拓,創立兩門課程,積極宣傳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四、教學風格獨特鮮明。

五、獲獎、文字著作、錄像片、VCD制作

本案是虛假宣傳還是虛假廣告?

本案是虛假宣傳還是虛假廣告?

案由: 日前,某縣市場監管局在“雙隨機”市場抽查時發現,該縣某公司在其公司營業大廳、官網網站及買粉絲買粉絲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經查實,該公司銷售額達2億余元為估計數字,并非實際營業額,其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也屬子虛烏有,公司負責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對上述虛假宣傳供認不諱,并承認錯誤。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遂報請有關領導批準,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執法人員還現場向公司負責人宣傳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知識。最終,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的減輕處罰。但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觀點不一,產生分歧。

分歧:一種觀點認為,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虛假廣告行為,應依據《廣告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當事人該縣某公司在其公司營業大廳、官網網站及買粉絲買粉絲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經查,其銷售額達2億余元為估計數字,并非實際營業額,其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也屬子虛烏有,其行為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之規定處罰,合理合法。

  另一種觀點認為, 當事人的行為既屬于虛假廣告行為,又屬于虛假宣傳行為,按照法律適用原則,應依據《廣告法》進行處罰。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當事人該縣某公司在其公司營業大廳、官網網站及買粉絲買粉絲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其銷售額達2億余元為估計數字,并非實際營業額;發布“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也屬子虛烏有,這明顯是一種發布虛假廣告行為,但同時又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規定,該公司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等“銷售狀況”,“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曾獲榮譽”,“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一般法,相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屬于特別法,本案中,《廣告法》優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因而,應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其處罰較為合適。

第三種觀點認為,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行為,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當事人該縣某公司在其公司營業大廳、官網網站及買粉絲買粉絲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其銷售額達2億余元為估計數字,并非實際營業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其發布的“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屬子虛烏有內容,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對其“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其發布的“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內容,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綜上所述,這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進行處罰,考慮到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對上述虛假宣傳供認不諱,并承認錯誤,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 的規定,考慮到案發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的減輕行政處罰,符合“合法”、“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合法、合情、合理。

   

分析 :所謂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虛假宣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公認的商業準則,是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謂虛假廣告,是指《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對虛假廣告的情形進一步予以了列舉:“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兩者定義不同,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也不相同,相應的罰則也不同,本案中,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分析、判斷:

第一, 從法律定義來看。 無論是虛假廣告還是虛假宣傳,兩者都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后果。但從法律定義上來看,在《廣告法》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對虛假廣告的表述,雖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虛假宣傳的表述大致相同,但并非完全一致。從內容上看兩者有重合,但不是簡單的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即:虛假宣傳當中包含了虛假廣告部分的情形,但并非所有的虛假廣告都屬于虛假宣傳的范疇。所以,從內容上區分,兩者雖然有重合,但從兩部法律來看,虛假廣告內容表述,遠遠大于虛假宣傳內容,也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

第五,從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廣告來看 。關于企業自有官方網站、買粉絲買粉絲等互聯網自媒體的宣傳,原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前款所稱互聯網廣告包括:(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規定;(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可見,《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只將以企業官網為代表的互聯網自媒體發布的含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鏈接、電子郵件等納入互聯網商業廣告的范疇,才是商業廣告行為。那么,像企業官網、買粉絲買粉絲上面,僅僅只有企業簡介信息,不含上述商業用途和目的的鏈接、電子郵件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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