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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宋朝城鄉貿易發展的特點(列舉宋唐元明清時期的經濟發展表現)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06:38:59【】0人已围观

简介。(三)、政治中心、經濟重心的南移:南移經過:從夏商到秦漢,我國經濟重心一直在北方;三國兩晉南北朝時就已開始南移,唐朝中期后南移加快,兩宋時南方已成為全國經濟重心。南移原因:北方少數民族南侵。①北方人

(三)、政治中心、經濟重心的南移:

南移經過:從夏商到秦漢,我國經濟重心一直在北方;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就已開始南移,唐朝中期后南移加快,兩宋時南方已成為全國經濟重心。

南移原因:北方少數民族南侵。

①北方人口大量南遷;

②南方相對安定的政治環境;

南移表現:①南方水稻是全國產量最大的糧食作物,蘇州、杭州成為天下聞名的糧倉;②南方的手工業發達,發展了種植桑樹養蠶剿絲、紡紗織布,并占有重要地位;③南方的商業水平超過北方;④南方的賦稅收入成為國家財政的主要支柱。

(四)、兩宋時代的社會生活面貌和狀況:

兩宋時,城鄉居民的生活豐富多彩,各種文化生活方式有了較大程度的時興。

衣:兩宋時麻布是主要要布料,棉布逐慚多;著行業裝;女服樣式多;官民服不同;

食:兩宋時,北面食,南米飯;北羊肉,南豬肉、魚;普遍食用植物油;釀酒飲酒盛行;

住:兩宋時,農民住茅屋,市民住瓦房;貴族官僚往園林式建筑;

行:兩宋時,富人乘轎子、馬車,百姓乘牛車、驢車,騎馬、騾、驢;

城市生活:①東京人口過百萬,“夜市”連“曉市”,有娛樂場所“瓦子”、舞臺“勾欄”;

②臨安:人口過百萬;娛樂場所“瓦舍”多;攤點成行;茶館多,店家多。

宋代城市與鄉村之間的貿易區叫什么?

草市

宋代緊臨州縣城郭發展起來的新的商業市區

草市原來是鄉村定期集市﹐經過長時期的發展﹐到宋代﹐其中一部分發展成為居民點﹐個別的上升為縣﹑鎮﹔而緊臨州縣城郭的草市﹐則發展成為新的商業市區

這類市區﹐居民稠密﹐商鋪店肆林立﹐交易繁盛﹐與城郭以內的原有市區﹐并無區別

有的地方﹐甚至遠遠超過了城郭內的舊市區

到宋朝,逐漸發展成商業中心,如南宋年間鄂州的南草市﹐“沿江數萬家﹐廛肆甚盛﹐列肆如櫛”﹐“雖錢塘﹑建康不能過”﹐“蓋川廣荊襄淮浙貿遷之會﹐貨物之至者無不售”

這類草市﹐已經突破了原來鄉村集市的涵義﹐成為州縣城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對于這類草市﹐宋政府并不把它作為鄉村的一部分﹐而是作為城市的一部分加以管理

宋神宗熙寧年間﹐全國各地鄉村都編排保甲﹐按時教閱﹐而對“諸城外草市及鎮市”雖也編排保甲﹐但不把它們“附入鄉村都保”﹐亦不按時教閱﹐而是與城市坊郭戶一樣﹐受廂的管轄﹐而在沒有廂制的州縣﹐則直接受縣的管轄﹐同鄉村完全脫節

城郭草市的發展表明﹕宋代城市的商業貿易﹐不但打破了唐代坊市制度的限制﹐而且也打破了城郭的限制﹐進一步發展到城郭以外的地區

宋代的婚嫁重利反映了什么樣的社會現象

晚唐以降,尤其是入宋以后,隨著門閥制度的全面衰落和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婚姻領域的重財風氣日趨盛行,各種形式的財婚現象大量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婚姻的基本形態,也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有關宋代婚姻論財的一般情況及其社會影響,學術界已有不少討論。①本文試在此基礎上,側重就其中的財婚現象作一番具體考察和分析。

因財而婚:一般形態的財婚

談到宋代的財婚現象,人們往往將其與當時流行的重聘厚嫁之風混為一談。其實,這兩者雖都具有重財的特點,但彼此又是有所區別的。重聘厚嫁只是強化了婚姻締結過程中的聘禮和妝奩環節,屬于“因婚取財”,其表現形式是:“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1 ]。財婚則是以獲取資財為目的,可以說是“因財而婚”,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婚姻的既有性質和功能。正如時人所指出的:“取其妻,不顧門戶,直取資財。”[2 ]這當中,較典型的是官與民、士與商、皇室宗親與民間富室之間的婚姻交易。

首先來看官民之間的婚姻交易。有宋一代,在經商風氣異常活躍的環境下,許多官員不僅積極參與商業活動,而且將婚姻視為“待價而沽”的商品,大肆向民間富室賣婚。宋仁宗時,吏部侍郎孫祖德“娶富人妻,以規有其財”[3 ]。南宋理學大家朱熹雖大談“存天理,滅人欲”的性命之學,其家族卻是“男女婚嫁,必擇富民,以利其妝奩之多”[4 ]。更有甚者,有的官員為了獲取資財而賣婚,已到了完全不顧身份、地位而恬不知恥的地步。宋神宗元豐(1078—1085)年間,屯田郎中劉宗古“規孀婦李財產,與同居”[5 ]。宋哲宗時,常州江陰縣一個寡婦,“家富于財,不止巨萬”,知秀州王蘧貪其家產,不惜“屈身為贅婿”[6 ]。宋寧宗時,官至興化軍司法參軍的趙希哲原已娶董宗安之女為妻,因利欲熏心,“妄以他事離其妻,再娶富室周氏,大獲妝奩”[7 ]。與之相似,福建提舉茶司干官葉嗣“更娶海鹽蔡家寡婦常氏,席卷其家財”[8 ]。官員賣婚的目的是為了錢財,而富民買婚則是為了獲取權勢。南宋中期,因經營海外貿易而發了大財的泉州商人王元懋,通過與宰相留正等官僚家族聯姻,換取從義郎的頭銜,雖系低級武階官,卻由此獲得一定的政治和社會特權。可以說,官與民之間的財婚,某種意義上講是一種變相的錢權交易。

次看士商之間的婚姻交易。宋代科舉發達,許多貧寒士人經由科舉而躋身權貴行列。但要想在腐敗成風的官場站穩腳跟,必須依靠雄厚的資產,打通人脈,建立關系。于是,不少士人便打起賣婚的主意。另一方面,發達的商品經濟,造就了龐大的富商群體,他們雖家貲萬貫,卻缺少相應的政治地位,只能通過與官僚聯姻,或者向士人買婚,以改變身份。這兩方面的結合,便形成了獨特而畸形的“榜下擇婿”風氣。每至開科取士年份,富商大賈紛紛與進京趕考的士子預訂婚姻,提供錢財,稱“系捉錢”;而士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至科考發榜,新科進士競相明碼標價,公開賣婚。一方買,一方賣,婚姻如同市場中的商品買賣。時人朱彧感嘆地說,本朝富豪人家往往不惜花費巨資選擇新科進士為婿,完全不問他們的陰陽吉兇及家世門第。特別是那些“富商庸俗與厚藏者”,“厚捉錢以餌士人,使之俯就,一婿至千余緡”[9 ]。宋哲宗元祐(1086—1094)年間,大臣丁騭在《請禁絕登科進士論財娶妻》的奏疏中憤怒地指出:“近年進士登科,娶妻論財,全乖禮義。……名掛仕版,身被命服,不顧廉恥,自為得計。玷辱恩命,虧損名節,莫甚于此。”將非常嚴肅的婚姻大事,當作了買賣,可謂世風日下,民心不古。他認為,“此等天資卑陋,標置不高,筮仕之初,已為污行,推而從政,貪墨可知”,請求朝廷責成“御史臺嚴行覺察,如有似此人,以典法從事”。[10 ]然而,宋廷的禁令并沒有產生實際效果,相反,“榜下擇婿”之風越來越盛,到南宋時期,人們已是習以為常,見怪不怪了。宋孝宗淳熙(1174—1189)年間,太學生黃左之登第后,高價賣婚,獲“奩具五百萬”[11 ],不僅未受到指責,反而引來不少人的贊嘆。

再來看皇室宗親與民間富室之間的婚姻交易。宋王朝建立后,對皇室宗親實行優待政策,按照親疏關系給予相應的政治和物質待遇。但隨著皇室宗親人口的不斷增多,加上政府財政困難問題的日益突出,宋廷不得不一再裁減對皇室宗親的經濟補助,導致部分宗室家庭的生活越來越困難,以至時人有“宗姓多貧”之說。[12 ]如南宋初年,居住于泉州等地的“南班宗室請給至薄,貧窶者眾”[13 ];都城臨安和陪都紹興等地的“孤遺宗子、宗女、宗婦等,所請錢米微薄,不可贍養”[14 ]。不過,雖然生活困難,但宗室的貴族身份和政治特權卻始終得以保留。按照宋廷的規定,凡娶宗室女者,不僅可以獲得貴族身份,而且還能授予一定官銜。“宗室袒免婿,與三班奉職”[15 ];“皇族郡縣主出嫁,其夫并白身授殿直”[16 ]。對于許多富商來說,這種待遇顯然很有吸引力。于是,宗室紛紛加入到賣婚行列,通過嫁女以求錢財,甚至公開標價售婚,富商則是“爭市婚為官戶”,雙方你賣我買,“僅同貿易”[17 ]。北宋中期,都城開封的宗室競相標價嫁女,其中有縣主銜的宗女標價為五千貫。依靠經營帽子生意而致富的田氏家族先后買婚“家凡十縣主”[18 ],另一家富商“大桶張家”更是“有三十余縣主”[19 ]。

當然,除了官員、士人和皇室宗親為財而賣婚,在民間,財婚現象也相當常見,突破了地域性、群體性和民族性。如在福建地區,因財婚引發的聘資妝奩糾紛層出不窮,各州縣“日不下數人”[20 ]。在四川地區,“巴人娶婦,必責財于女氏,貧女有至老不得嫁者”[21 ]。雖然宋朝的法律明文禁止父母健在的男子出贅為婿,但實際上,各地因財而出贅的現象比比皆是。史稱:“川、陜富人多招贅婿,與所生子齒,富人死,即分其財,故貧人多舍親而出贅。”[22 ]“鄂俗計利而尚鬼,家貧子壯則出贅,習為當然。”[23 ]更有甚者,部分僧道人員全然不顧清規戒律和朝廷禁令,不僅積極參與商業活動,積累起大量財富,而且加入到以財買婚的行列。時人莊綽說:“廣南風俗,市井坐估,多僧人為之,率皆致富,例有室家,故其婦女多嫁于僧。”[24 ]可以說,財婚在很大程度上已成為一種社會風尚,并融入人們的潛意識之中,形成了一種社會規范和準則,一旦有人質疑這些規則和準則,反而會被視為不合時宜而遭到排斥。 妻妾買賣:特定意義的財婚

除了賣婚和買婚,宋代還有不少特定意義的財婚,包括賣妻、雇妻、典妻以及妾的買賣等。這些形式的財婚完全拋開了聘嫁禮儀的外衣,成為赤裸裸的錢與人的交易活動,賣妻是丈夫將妻子作為商品出售給他人為妻,以牟取錢財。在宋代法律文書《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不少因賣妻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其中,《定奪爭婚》一案提到,有個名叫葉四的人,由于家境貧困,將妻子阿邵賣予呂元五為妻,“自寫立休書、錢領及畫手模”。后因呂元五沒有按約全額付款,兩家遂起糾紛,鬧到公堂。當地官府認為,葉四親寫休書,表明已解除與阿邵的婚姻關系;呂元五未付足買妻錢款,則屬于違約。由此,作出如下判定:“葉四、呂元五皆不得妻,阿邵斷訖,責付牙家別與召嫁。”[25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賣妻和買妻均屬合法行為,只要雙方自愿,履行一定的程序即可。只有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官府才會插手干預。這從一個側面說明,賣妻在當時已是普遍化、正常化的現象。

雇妻和典妻是將妻子出租或典押給他人作為臨時妻妾,以此收取雇金或質借錢物。這種現象在北宋時就已相當常見。宋哲宗時,有臣僚指出,自實行青苗法后,百姓負擔大增,各地貧困民眾“至賣田宅雇妻女”者,“不可勝數”[26 ]。事實上,對于民間的雇妻和典妻行為,宋政府并不加以禁止,而是采取默認和放任的態度。宋仁宗曾頒布詔令,規定:“民有雇鬻妻子及遺棄幼稚而為人收養者,并聽從便。”[27 ]因此,到南宋時期,雇妻和典妻更為風行,尤其是江南等地,此風尤盛。元滅南宋后,有官員上書指出,江南素有典雇妻妾的陋習,有違人倫,“敗壞風俗”,希望朝廷加以整肅。元廷采納此議,頒令禁止。《元史》卷一○三《刑法志·戶婚》載有關法令云:“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諸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婦同雇而不相離者,聽。諸受財嫁,買妻妾,及過房弟妹者,禁。”不過,雇妻和典妻之習在江南等地已是根深蒂固,元政府的一紙禁令并沒有收到多少實際效果。

應該說,妾的買賣在歷史上由來已久,納妾和蓄妾也一直被人們視為十分正常的現象。但在古代早期,妾只是地位相對較高的婢女,用來充當男性縱欲享樂的工具。到了宋代,情況開始發生變化,妾在某些方面獲得了妻子的身份和地位。《宋刑統》明確規定:“娶妾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為婚。”[31 ]這意味著,從法律角度講,納妾與娶妻一樣,均屬婚姻范疇。因此,妾的買賣具有買賣婚的性質,從而成為財婚的特定形式。

歷史透視:宋代財婚的特點與實質

應該說,財婚并不是宋代才出現的。在門第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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