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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宋代管理海外貿易的機構名稱是什么(明代的稅官是如何收稅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7 22:23:25【】1人已围观

简介所儲之糧自山東陵縣運至山西太和嶺,路遠而費用繁巨,建議令部人于大同倉輸米一石、太原倉輸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朱元璋從其議,自此始行開中法,此后各行省邊境,亦多效仿。但納米與中鹽的比例,各地不同,一

所儲之糧自山東陵縣運至山西太和嶺,路遠而費用繁巨,建議令部人于大同倉輸米一石、太原倉輸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朱元璋從其議,自此始行開中法,此后各行省邊境,亦多效仿。但納米與中鹽的比例,各地不同,一般以地里遠近而定等差。開中法襖地之后,國家節省了大量的轉運之費,邊疆糧餉也得到了保障,史稱“有明鹽法,莫善于開中。”由于開中法行效顯著,于是不僅是糧粟,凡屬國家急需物資,皆令商人納中鹽,由此而衍生出許多新的制度,如納馬中鹽,納鈔中鹽,納錢中鹽,納布中鹽等等。總之,國家需要什么,就開中什么,鹽隨時隨地成為國家與商人交易的媒介納布中鹽等等。總之,國家需要什么,就開中什么,鹽隨時隨地成為國家與商人交易的媒介

2�計口授鹽法。在實行開中法的同時,曾實行計口授鹽制度。洪武三年,令民在河南開封等處輸米,以供軍食,官府給鹽以償其價。每戶大口給鹽一斤,小口給大口之半;輸米的多少,按地理遠近定等差。

在計口授鹽的基礎上,又衍生出“戶口食鹽納鈔法”。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曾令揚州府泰州灶戶,按照溫、臺、處三府則例,支官鹽折納鈔貫。即受鹽本應納米,而折鈔上納州府泰州灶戶,按照溫、臺、處三府則例,支官鹽折納鈔貫。即受鹽本應納米,而折鈔上納

3�商專賣。商專賣是鹽專商直接與灶戶進行交易。萬歷四十五年(公元1617年)在袁世振行“綱法”的基礎上,又行“倉鹽折價”之法,即官府不再向灶戶收鹽,而令灶戶按引納銀,商人則直接向灶戶購鹽而不經官,此種專賣制度,即屬商專賣。自此國家將收鹽、運銷之權全部交給商人,這是食鹽產、銷制度的一大變化。

除上述三種鹽制外,在個別地區曾實行過鹽票法。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兩浙偏僻之地,官商不能到達,于是令土著商人納銀領票取鹽,到偏僻之地販賣,土著商人每百斤鹽納銀八分。此種制度不同于官專賣,而且多侵正課。

(三)鹽課弊端

明初鹽課制度尚較穩定,自武宗正德以后,吏治日益敗壞,鹽法亦漸趨紊亂。鹽法的破壞,主要原因在于官吏的貪賄。正德時,權幸之徒,開以殘鹽(即堆放多年,經內雨銷蝕而殘留之鹽)為名,夾帶好鹽。權幸以低價購買上等好鹽,侵礙鹽課,也壞亂了鹽法,以后又有零鹽(即開中未盡的剩鹽)、所鹽(灶戶交售余鹽,稱量后有余部分,及批驗所檢斤時沒收的超量引鹽,堆放在批驗所內)等名目,都是官宦搜刮鹽利的手段。此外,官府措置也有許多弊病,如不按時開中,致使米價騰貴,鹽價增長十倍,而灶戶工本不及鹽價的十分之一,致使私鹽盛行等等,都使鹽法遭到破壞。

二、茶稅與茶專賣

明茶課制度起源于朱元璋建明以前。公元1366年朱元璋令商人于產茶之地買茶,納錢清引,每引茶百斤,輸錢二百文,不夠一引者,稱畸零,給由貼。以后,又定每引茶一道,輸錢千文,可販茶一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文,可販茶六十斤;以后又改令每引一道納鈔一貫,憑引可販茶一百斤。俟建明以后,遂定官茶、商茶之制。

(一)所謂官茶,即官府對茶的生產者課征的實物(茶)。洪武初,規定:“芽茶、葉茶各驗直納課,販茶不拘地方。”洪武四年規定陜西漢中諸縣茶樹,十株官取其一。無主茶園,令軍士采摘,十取其八。所課之茶,以易番馬。有時所課之茶,也改征折色,但不多見。

以茶易馬,即實行茶馬法。茶馬法始行于唐。明代,在河州、秦州、洮州、甘肅、巖州等地設茶馬司,茶馬司以茶向少數民族商人換取馬匹,以助邊政。以茶易馬的比例,因各地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有茶馬司的地方,上等馬一匹易茶四十斤,中等馬一匹易茶三十斤,下等馬一匹易茶二十斤。

實行茶馬法的意義在于充實邊疆馬匹,減省百姓養馬的徭役,所以是茶的良法。

(二)商茶制度

所謂商茶,即茶商向官府交納實物(或馬、或米、或布),取得引目,憑引向茶戶買的茶。明朝商茶一律實行茶引制度,只是因時因地不同,運用不同的茶引形式。如以米易茶,和以其它物資中茶的。以米易茶即納米中茶法。此法行于洪武末。當時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設置茶倉四所,令商人納米中茶。弘治七年,以陜西發生饑荒,也曾實行納米中茶之法,以備賑濟。又有運茶支鹽法:即令商人運茶于甘州、西寧,然以以淮、浙的鹽支付運費。此法行于宣德中。

(三)貢茶

貢茶,即地方直接上項給中央朝廷的茶。貢茶制度始于宋。明朝初年,天下貢額不固定。宜興貢茶,宣德時,增至二十九萬余斤。后來規定為四千斤。

三、坑冶課

明朝坑冶課主要包括金、銀、銅、鐵、鉛、汞、朱砂、青綠(顏料)等。明初,不主張開礦,輕坑冶政策一直持續到仁宗。到萬歷時,礦政漸趨紊亂。

明朝金銀之課,一般采用包稅制,即規定某場一年應納稅額,責民交納。明朝初年,金銀之課甚輕。福建各銀場稅課僅二千六百七十余兩,浙江歲課二千八百余兩。永樂以后,銀譚稍增,福建銀課歲額三萬二千八百余兩。萬歷以后,由于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對金銀的追求越來越迫切,于是以開銀礦的名義,大肆掠奪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濫,并成為擾民的淵藪越來越迫切,于是以開銀礦的名義,大肆掠奪百姓,坑冶之法由此而濫,并成為擾民的淵藪

明鐵冶較宋元發達。洪武末,令民自由開采,國家抽課,三十分取二分,以后禁民私販,私販鐵者如私鹽法。

至于銅、汞、朱砂、青綠等礦,開采甚少,納課甚微。

四、灑醋課

明初實行禁酒政策,直到后期,酒的生產也沒有多大發展。由于酒的生產沒有發展起來,所以灑課不占重要位置。而且酒稅不上繳中央,令收貯于州縣,以備其用,實質是一種地方稅。酒稅稅額一般以酒貢為計算單位,每十塊酒曲,收稅鈔、牙錢稅、塌房鈔各三進四十文,或征曲量的百分之二。醋在明朝已不屬禁榷之物,征稅亦甚輕。

五、商稅

明朝初年,實行鼓勵工商業發展的政策,所以商稅制度簡約。商稅的征收機構為各地課稅司局,國家對課稅司局雖規定限額,但不務求增余。朱元璋認為:“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對不完成定額的稅課司局,只核實而不問罪。課征辦法因課征對象不同而異,對行商、坐賈販賣的各類手工業品一般估算貨物的價值,從價計征;對竹木柴薪之類,實行抽分;對河泊所產,征收魚課。課征手段有本色,有折色。一般多以鈔、錢繳納。稅率一般為三十分之一,且免稅范圍極廣,凡嫁娶喪祭之物,自織布帛、農器、食物及既稅之物,車船運自己的物品,以及魚、蔬、雜果非市販者皆可免稅。只是買賣畝宅、牲畜要納稅,契紙要納工本費(洪武二年規定每線契紙為工本費四十文)。為簡化商稅征收手續,還多次裁并稅務機構。洪武十三年,一次裁并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的稅課司局三百六十四處,其稅課由府州縣帶征。為了防止稅課官吏的侵漁。規定在征收商稅之地設置店歷(即登記冊),登記客南姓名 人數、行止日期等內容,以備核查;同時明示征收商稅的貨物名稱,未標明需要稅的貨物,均行免稅。

明初還采取了一系列便于商人交易的措施,如洪武初年,南京(當時為京師)軍民的住房,均由官府供給,因城內住戶過多,無空地以供商人貯存貨物,商人皆貯貨于船倉內或城外,這樣既不便于商人交易,又易受牙人(經紀人)要挾,于是國家在南京沿江地方筑屋,名為塌房,以貯商貨。凡至南京客商,皆貯貨于此,交易時,只準買賣雙方進入塌房,禁止牙行出入。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規定,在塌房貯貨的客貨,以三十分為率,須納二分官收錢,即后人所的說“塌房稅”。另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錢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錢,此二者均用于支付看守塌房者的費用,而不屬于稅。永樂時,又將這種辦法實行于北京。

明朝新增商稅稅目有如下諸種:

1�市肆門攤稅。市肆門攤稅,始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正月。當時,統治者認為鈔法不通,是因為對客商所貯之貨不征稅及售貨門市阻撓所致,于是便對兩京以販賣為主的蔬果園不論官種或私種,一律征稅,對塌房、庫房、店舍等貯貨者亦開始征稅,騾驢車雇裝載者,也征稅。這些稅收均須以鈔繳納。這種稅,稱門肆門攤稅,或稱市肆門攤課鈔。到宣德四年,市肆門攤課鈔推行于全國,稅課增加了五倍。此后,這種以流通鈔法為目的而課征的商稅,更成為經常性的稅目。

2�鈔關科。鈔關稅行于宣德四年,目的也在于通行鈔法。所鈔關稅,即在郭縣、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滸墅、九江、金沙州、臨清、北新諸沿運河和沿江要地,設征稅關卡,對“舟船受雇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所設的關,稱鈔關。鈔關初設時,只征鈔,后來時或征銀,所征之鈔或銀,稱鈔關稅。鈔關稅初行時,只對受雇裝貨的過往船只征稅,稅額按船的梁頭座數和船身長度計算,這種稅稱船料或船鈔。如遮陽船頭長一丈一尺,梁頭十六座,算作一百料。宣德四年規定每百料,收鈔百貫,后減為六十貫。成化時,船料錢鈔中半兼收。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定制以銀繳納,每銀五厘,折鈔一貫;銀一分,折錢一文。船鈔稅一般不稅貨,只稅船,惟臨清、北新兼收貨稅,其所榷本色鈔、錢歸于內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歸于太倉,以備邊儲。

3�工關稅。工關稅,系由工部派官,在蕪湖、荊州、杭州三關置抽分竹木局,設官抽分竹木,以其稅充工部船舶營繕之用,故名工關稅。后抽分局屬戶部,但仍由工部代營。抽分竹木局的抽分對像為客商販運的柴草、竹、藤、木、炭等;稅率因時代不同而有高低,因品種不同而為等差。如柴草之屬,一般三十分取一;黃白藤等,一般三十分取二;松木、松板、檀木、梨木、木竹、木炭,一般十取其二。英宗正統時三十分取四,天順時二十分取六,憲宗成化時十分取其一。工關稅一般以實物繳納,稱本色;以后時有以銀、鈔繳納者,稱折色宗成化時十分取其一。工關稅一般以實物繳納,稱本色;以后時有以銀、鈔繳納者,稱折色

4�商稅雜斂。除上述三種主要稅目外,尚有一些雜斂,如武宗正德十一年(公元1516年)始征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錢。又有門稅,即在京城九門征收通過稅。嘉靖四十五年(公元1566年)于淮安征收過壩稅,即對通過淮安壩之米麥雜糧所征之稅,稅額為一石征銀一厘,以充軍餉。穆宗隆慶四年(公元1570年)又每石搬運費一厘抽四五毫,叫腳抽。更從斛夫所得的每石工錢一厘五毫中抽取五毫,稱斛抽。這些稅征收數額甚微,但擾民滋甚。

明商稅稅額,弘治時課鈔四千六百一十八萬余貫,折銀十三萬八千五百四十兩;嘉靖時,課鈔五千二百零六萬八千余貫;萬歷以后,橫征暴斂劇增,所征課鈔不可勝數。

六、市舶課

明朝市舶的含義與宋、元不同,宋、元對進行海上貿易的中外船只,均稱市舶,明朝則專指在中國近海停舶之外國商船,商舶專指中國居民載土產運往海外貿易的商船。

明朝實行貢舶制度,即海外諸國來華貿易,必須向明朝廷進貢,進貢后則準其貿易,如不進貢則不準貿易。其市舶原則,既無財政目的,又無互通貨賄的意義,唯以通好、懷柔為原則。在這種原則指導下,明朝對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貨物,不征市舶課,有時官府對海舶帶來的貨物實行抽分,但卻從優償給其值,這種抽分實是官府高價收買而已。對于貢品,國家亦高于原價給其值。至于國內商船則實行禁海政策,一般嚴禁出海,只有官府派官率船出海,如鄭和七下西洋即屬于此。但其目的不在于進行貿易。只是招撫遠人。明代也設有市舶司,但只負責貢舶管理和監視,通報敵情,不負責商舶的管理和征稅。

商舶的發展是在明后期萬歷年間。萬歷二年(公元1574年)巡撫劉堯海以船稅充餉,“歲以六千兩為額”。于是制定海稅禁約十七章。自此,唯不準去日本販日貨通倭寇,去其它海外諸國皆可。

征稅的原則,有水餉、陸餉、加增餉之分。所謂水餉,即以船的廣狹為準,餉出于商船;所謂陸餉,即以貨之多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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