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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對外貿易法修訂內容(對外貿易法的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12:08:34【】6人已围观

简介>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1992年3月23日高檢發研字[1992]3號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1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申檢察機關赴外地辦案的幾項規定1992年9月12日高檢發[1992]29號20

>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1992年3月23日

高檢發研字[1992]3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

1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重申檢察機關赴外地辦案的幾項規定

1992年9月12日

高檢發[1992]29號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偵查辦作的

暫行規定》已作出規定。

16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工作規范(試

行)》和《關于勞改、勞教檢察工作實行經常化、制度化的意見》的通知1992年10月7日

高檢辦發[1992]19號該通知的制定依據已被廢止。

1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舉報工作的決定》

的通知1993年3月27日

高檢發控字[1993]4號該決定的內容已被2009年4月23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

作規定》所替代。

1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如何計算被盜手持式移動電話機價值的批復

1993年6月18日

高檢發研字[1993]2號

形勢已變化,該批復不再適用。

1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舉報工作的通知

1993年9月4日

高檢發舉字[1993]3號該通知的內容已被2009年4月23日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

作規定》所替代。

2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有關問題的

批復1993年11月10日

高檢發研字[1993]10號

該批復的制定依據已被廢止。

2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通

知1994年8月2日

高檢發研字[1994]8號

刑法對該通知涉及的定罪問題已作出規定。

2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執行《勞動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預算

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0日

高檢發研字[1994]10號刑法、刑事訴訟法對該通知涉及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強迫勞動罪及

案件管轄等問題已作出規定。

2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鹽酸二氫埃托啡是否屬毒品及適用法律問題的批

復1996年11月28日

高檢發研字[1996]6號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

24

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于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1996]

高檢辦發第102號

該通知的制定依據已被廢止。

2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

刑考驗期內能否調動工作的批復1997年1月20日

高檢發釋字[1997]2號該批復的內容已被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印發<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通知》所替代。

決定廢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與有關單位聯合制發的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2件)

序號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名稱發文日期及、文號廢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于在兩個《通告》規定期限內受理自首坦白的貪

污賄賂案件相互移送問題的聯合通知

1989年10月23日[89]高檢發電32號

通知適用期已過,相關司法解釋已作出規定。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郵電部印發《關于查處郵電工作人員瀆職案件的暫行規

定》的通知

1990年6月20日[1990]高檢會(法)字第12號

刑法、刑事訴訟法已作出規定。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不足之處?請舉例說明,謝謝!急需!!~>.<~

在中國的經濟立法中,服務貿易立法相對而言是最薄弱的環節,在相當一部分領域,法律處于空白狀態。(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28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與此相對應,我國服務貿易法律框架也處于雛形階段,其結構遠未定型,存在的問題也相對較多。具體地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缺乏一部統帥整個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我國的服務貿易大致分為國內和涉外二大部分,目前調整國內服務貿易的法律主要是行業性法律,以及跨行業的調整企業組織和交易行為的法律,缺乏具有統領全面的基本法,目前主要行使這一職能的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政策。調整涉外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是《對外貿易法》,但該法不是一部專門規范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基本的法律。該法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專章內容僅為5條,至多只能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原則, 而尚不足以作為完整意義上的基本法律。

第二,有一些服務行業尚缺乏基本的行業性法律。如我國旅游行業1995年國際、國內總收入達2098億元,1996年達2487億元,但還沒有一部《旅游法》,而且很多省市也未制定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致使旅游行業旅客投訴較多,問題層出不窮。又如我國目前在電信服務領域中消費者投訴較多,但缺乏一部行業的基本法(即《電信法》)規范行業的行為。

第三,現行服務行業普遍存在不少法律規范真空現象。主要表現為:(1)在有限的服務法律、法規中,對在華外國服務機構、 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很少或者沒有,即使有一些規定,仍較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有相當一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的規范主要表現為各職能部門的規章和內部規范性文件,不僅立法層次較低,而且影響到法律的統一性和透明度;(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 )有一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范,而簡單地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5 )現行的服務貿易領域法律規范中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現象。如我國的《證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法律規定的盲區,如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作補充,就會影響法律應有的可預見性、可資規范性的基本要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經濟體制改革的過渡期、中國國情特點、立法與實踐幾乎同步進行因而缺乏成熟的立法經驗和技巧等,都是造成立法難度的重要因素。

第四,對整個服務業的法律規范和保護有待加強。在整個我國法律體系中,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處于相對滯后狀態。例如,在商品和貨物貿易方面,有《產品質量法》,而服務業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服務質量法。《標準化法》也主要規定產品的標準。又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就明顯側重規定與商品有關的不正當競爭;1983年3月1日實施的《商標法》也只規定了商品商標,直到1993年2 月22日修訂后,才規定服務商標。再如,現行《刑法》第三章專節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而在服務業方面除規定金融犯罪之外,幾乎沒有獨立的保護服務業方面的刑事法律規定。刑法的第166 條(注:刑法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規定。 該條第二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和第三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都規定只有涉及商品才能構成此罪。)規定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可見,在保護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無論是行政還是刑事方面法律都有待進一步加強之必要。

第五,現行法律與gats規范之間存在不少沖突。這種沖突在目前我國加入wto之間已顯露出來,一旦我國加入了wto,這一問題將更為凸現。例如,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法都是90年代以前制訂的,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主要調整從事工業及其基礎設施的外商企業,對服務性外商企業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政策。隨著我國逐步開放服務業,逐步取消有關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商企業的規定已提到議事日程。又如在規范透明度方面,gats透明度原則要求國內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以及其他的決定、規則和習慣做法,必須最遲在生效之前公布。而我國長期習慣于內部文件或者政策代替規范、公開、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客觀上影響了從事服務貿易者(尤其外國當事人)對有關規定的知情權。

此外,我國現行法律與法律之間銜接問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問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與黨和政府政策之間關系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的理順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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