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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對外貿易反傾銷論文(急求本科國際經濟法論文范文一篇,題目是 :淺論 WTO規則下代表第三國的反傾銷行動制度)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3:30:25【】8人已围观

简介出口競爭行為。5、轉變營銷觀念,實施多元化國際營銷戰略。6、加強財務管理,健全會計資料。7、培養專業人才,積極應訴反傾銷。8、拿起反傾銷武器,保護自己正當權益。求:畢業論文<<試論中國反傾

出口競爭行為。

5、轉變營銷觀念,實施多元化國際營銷戰略。

6、加強財務管理,健全會計資料。

7、培養專業人才,積極應訴反傾銷。

8、拿起反傾銷武器,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求:畢業論文 <<試論中國反傾銷法的局限性>>

試論反傾銷法的局限性摘要】WTO反傾銷協議目的在于防止各國濫用反傾銷法,而各國的反傾銷法卻多彰顯貿易保護主義的傾向。本文試從反傾銷理論,反

傾銷規則輔以案例的角度論述反傾銷法的局限性。

【關鍵詞】反傾銷;局限性;WTO反傾銷協議

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主義無疑擔當著國際貿易領域的風向標和

旗幟,然而隨之頻頻出現的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又成為合法的國家

貿易管制措施。矛盾便因此產生:各國都不愿放棄自由貿易,經濟一體

化給國內經濟帶來的收益;然而又要隨時收藏著屢試不爽的尚方寶

劍,遇有害于本國主力保護的產業的進口貿易,無論是冠著“自由”或

是戴著“一體”,一律問斬!

反傾銷法曾經發揮過很大積極作用這一點勿庸置疑,但隨著由傾

銷引發的爭端的急劇增多,人們對傾銷及反傾銷的認識逐步深入,使

得許多人對反傾銷法的合理性產生懷疑。特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

談判以來,一些國家借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反傾銷法的

局限性日益彰顯。因此,筆者認為必要的重新審視反傾銷法的價值有

利于反傾銷制度改革向著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進步。

一、反傾銷理論天然亟待彌補的缺陷性

(一)難逃大國政治經濟需求的干涉,難除利益主體發言權強弱的

影響

自由貿易初期,英、德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持續繁榮的生產力促

使國家糧食和工業產品的增長率遠超過人口增長率,導致大量剩余產

品,迫切需要打開其他國家市場,一方面對其他國家征收高額關稅,另

一方面以低價傾銷方式輸出廉價商品。(P3)當時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害怕

外國企業(或卡特爾)可能會故意采用傾銷手段,通過價格優勢來排擠

本國競爭者而形成壟斷。為保護國內企業,它們迫切需要制定相關法

律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于是,在立法之初,西方大國憑借其政治經濟

在世界不可動搖的優勢享有強勢的發言權,對反傾銷提起的條件,調

查手段及程序,發展中國家的有限度放寬等方面的內容做出了有利于

保護本國內同類產品的產業的規定。由于發展中國家在立法之初的弱

勢發言權,幼稚的認識及與之不配套的既有制度,可以說根本不具備

在當時國際貿易領域左右反傾銷認定處理的能力。因此,筆者認為反

傾銷法誕生之初就帶著不平等的胎記。

(二)立法目的的時代局限性

此點多體現在走在反傾銷立法前列的經濟發達國家地區,不包括

后來才有這方面覺醒意識的發展中國家。以美國1921年《反傾銷法》

為列,就是保護主義的產物。其目的并非為保護自由競爭,而是保護其

國內產業。(P29)美國在70年代經濟地位有一定下降,產業界人士難以

接受外國廠商成功的合法性,寧愿把外國廠商的成功歸結為他們的不

公平貿易行為。立法者不考慮如何提高國內經濟效益,反而費盡心機

為所謂的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濟。烏拉圭回合談判

后,美國才為執行該回合最終協議而對反傾銷法的因果關系條件要求

做了較為嚴格的規定。美國之外的包括歐盟,亞洲韓國和日本或多或

少也有這樣的時代局限性。

(三)醉翁之意在乎山水之間

傳統經濟學理論將“傾銷”分為三種類型,掠奪性傾銷、偶發性傾

銷、長期性傾銷。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只有掠奪性傾銷才具有對進口

國產生傷害的最大可能,也是理論上反傾銷的重點歸制對象。而實際

中,反傾銷的進口國自知掠奪性傾銷鮮有,而將醉翁之意置于前兩者

這些經濟學家眼中大有益于進口國產品用戶的非重點歸置對象上。可

謂醉翁之意不在掠奪性傾銷,在乎“偶發”,“長期”之間也。然而,筆者

認為,這種傾銷的發生要求傾銷出口方同時擁有幾大優勢:

1.出口商必須擁有足夠的財力,能夠承受傾銷期間為了趕走潛在

競爭者而受到的巨大損失,而不至于傷害自身。

2.一旦傾銷出口商消滅了進口國市場的競爭,進口國市場必須存

在對新公司的進入的壁壘。如果沒有這種壁壘,新公司將重新進入,傾

銷出口商壟斷定價的好處將被它們享用,從而使傾銷出口商的壟斷地

位遭到破壞。

3.傾銷出口商必須說服政府阻止其他國際競爭者進入市場,否則

它的壟斷地位也將不復存在。

以上優勢同時具備,難度較高。進口國政府不會用禁止其他國際

競爭者進入的保護手段來保護傾銷出口商。可見掠奪性傾銷的發生要

假設出口國中僅存在一個占主導地位的供應商,并且其他生產競爭性

產品的企業又相對弱小,掠奪性傾銷才更可能發生。從戰后來看,真正

意義上的“掠奪性傾銷”,還真是難以列舉。

二、WTO反傾銷協議規則自身的欠佳細節

(一)保護主體定位的偏向性,缺失性

筆者認為反傾銷保護的著眼點明顯傾向于進口國產業的保護,當

然,這并不是說應當將反傾銷的保護對象作個修訂,而是筆者認為目

前反傾銷法沒有能夠實現對產業保護而消費者受益的終極價值實現。

盡管消費者是受反傾銷措施影響是直接的,甚至是長期的,但反傾銷

法中,很少提及消費者的權利。消費者無權過問反傾銷調查,無權取得

有關資料,如:歐洲消費者組織曾經提出要求取得反傾銷調查中的材

料,但歐洲法院卻認為反傾銷程序并不直接針對消費者及其組織,因

此,不予準許。(P11)即使在GATT1994的反傾銷法中,也只規定“當局應

向受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提供機會,如果該產品通常是由零售渠道出

售的,還要向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讓他們提供關于傾銷、

損害以及因果關系的有關調查的任何資料。”但是,消費者卻無權獲取

資料,無權要求中期評審和日落復審(sunset review)。

(二)具體規則的主觀臆斷性和失橫性

從法理上講,法律應當具有可預見性,根據法律人們能夠預見自

己的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法律才會起到引導和規范作用。

而WTO反傾銷協議以及各國反傾銷法都存在具體規則立法的不客

觀,不平衡。

1.“國內產業”、“損害”、“正常價值”、“因果關系”、“同類產品”、

“可比價格”等概念的界定有很大的主觀臆斷性;再加之一些模糊字

眼:相同貿易水平、通常、適當等界定上的含糊性,致使判斷難以實現

客觀平衡。各成員國在立法時無不充分利用這種“法律漏洞”,授予執

法機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而這類裁量權在不同的國土接出不同的果

實,味道各異,難以形成統一平衡的標準。

2.公共利益原則的任意拿捏。《WTO反傾銷協議》沒有對公共利益

問題作出直接的規定。《歐盟反傾銷規則》第21條規定了公共利益原

則是認定反傾銷成立的第四個標準(WTO反傾銷協議規定了三個反

傾銷認定條件)。可見在各國關于公共利益原則作為反傾銷成立大的

例外并沒有完整統一的規定,由此推知在適用該原則時勢必存在難以

達成共識的問題,任意性自然滋生。

3.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增加方面,不論其在進口成員的生

產或消費方面是絕對的或是相對的增加,都視為進口量大為增加。因

而,要推論出國內產業造成的已經或將是的損害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這個標準是有利于調查當局認定傾銷損害的。

4.公平價格比較方法的基本原則沒有明確指出出口價格和國內

價格比較時,是建立在企業單個交易基礎上的單個企業出口價格,還

是建立在所有企業交易上的平均價格,導致反傾銷當局可以從多種方

法中隨意選擇計算傾銷的方法。采用前者計算,有時當企業出口價格

與國內市場價格完全相等時,也會計算出傾銷幅度。

5.發展中國家特殊條款中的“建設性補救措施”沒有真正考慮保

護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可參見WTO爭端解決機構關于“印度訴歐盟

亞麻床單反傾銷稅爭議”的專家組報告。

三、對抗反傾銷法局限性的改革淺見

(一)目前存在三種改革觀

由于反傾銷法存在著上述缺陷,國際社會主張對反傾銷法進行改

革的呼聲越來越高。主張主要為三類:第一,主張完全廢除反傾銷法,

而認為不必用競爭法來代替(廢除論);第二,主張對現有反傾銷協議進行改良,用競爭標準來確定損害標準

(改良論);第三,主張用競爭法來代替反傾銷法(取代論)。

(二)以競爭法的原則理念影響反傾銷的作用空間

筆者認為,未來最終的方案無論是怎樣,至少現在改革走第二種

路更合乎當前的國際和各國實際,具體的修改主要有這幾個方面:

1.進一步明確諸如“國內產業”、“損害”、“正常價值”、“因果關

系”、“同類產品”、“可比價格”的概念以及相同貿易水平、通常、適當等

的程度。

2.制定一定統一性的各國實施細則,保證數據獲取的公正,平衡。

3.由過去一味保護競爭者逐步轉向保護競爭引入“公共利益”條

款,考慮消費者、下游用戶及整個社會的利益。

4.采用更嚴格的損害標準,如提高“微量”標準等,直至最后采用競

爭標準。

5.改革救濟方式,對反競爭的掠奪性傾銷,進口國利益受損方有

權直接向出口國企業要求損害賠償。

6.對發展中國家的調查手段,程序不應設定模式而應切實考慮條

文中的優惠。

這種過渡性改良雖是治標不治本,然而是目前可行性較高的方

案,因此筆者贊成目前采用改良論克服反傾銷法的局限性。

【參考文獻】

[1]沈四寶,劉彤.WTO反傾銷協議解讀[M].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6.

[2]Bernard M.Hoekman and Petros C.Mavroidis,Antimping and

Antitrust,JOurnal of World Trade,Nol,1996.

[3]薛榮,李居遷.反傾銷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論析[J].現代法學.2004(91~95).

[4]Bernard M.Hoekman and Petros C.Mavroidis,Antimping and

Antitrust,JOurnal of World Trade,Nol,1996.

[5]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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