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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市舶貿易朝貢貿易公行貿易(綜合我國古代的對外交往,談談我國古代對外交往有何特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3:58:13【】4人已围观

简介領土上聚居,而當時明朝當權者通過開放濠鏡澳可以用合法(抽稅)或非法(受賄)的手段得到經濟上的好處,那么,可以設想,夷商從島上“搭蓬棲息”到入澳門“筑室居住”,并非是件難事。筆者認為,在海外貿易的稅收已

領土上聚居,而當時明朝當權者通過開放濠鏡澳可以用合法(抽稅)或非法(受賄)的手段得到經濟上的好處,那么,可以設想,夷商從島上“搭蓬棲息”到入澳門“筑室居住”,并非是件難事。筆者認為,在海外貿易的稅收已成為地方政府官員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夷舶無需“舟觸風濤”的借口,只要舍得花錢,并服從抽分,那么,要求進入澳門“互市”,是不會遭到拒絕的。

關于葡人居澳的另一說法,是“混入說”,見《明史·佛郎機傳》:“先是,暹羅、占城、爪哇、琉球、浡泥諸國互市,俱在廣州,設市舶司領之。正德時,移于高州之電白縣。嘉靖十四年,指揮黃慶納賄,請于上官,移之濠鏡,歲輸課二萬金,佛郎機遂得混入。高棟飛甍,櫛比相望,閩、粵商人趨之若鶩。久之,其來益眾。諸國人畏而避之,遂專為所據。”(注:轉引自《中國近代對外關系史資料選輯1840—1949》,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

關于《明史·佛郎機傳》這一段記載,按戴裔煊先生考證,出自《天啟實錄》編者的按語。戴氏在《關于葡人入據澳門的年代問題》一文中指出,《天啟實錄》的按語本身是有種種錯誤的,明代廣東市舶提舉司并沒有移于電白,在當時,廣東封建統治的上層人物都一致反對的情況下,準許佛郎機僑寓濠鏡,是不能令人置信的事情,至于納賄而請于上官的“黃慶”,極可能是萬歷五年(1577年)以后移鎮澳門的王綽。由此,戴氏斷定:“認為葡萄牙殖民者從嘉靖十四年開始混入澳門,這種說法是不符合歷史實際的,不足為據。”(注:見戴裔煊《關于葡人入據澳門的年代問題》,載蔡鴻生主編《澳門史與中西交通研究》,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0頁。)

戴氏關于葡人入據澳門年代問題的考證,總體上無疑是成立的,但認定葡人不可能從嘉靖十四年開始混入澳門,則未能完全令人折服。誠如戴氏所言,葡人于嘉靖三十二年至三十六年,即1553年至1557年間開始盤踞澳門,這是從中外史料中可以印證的,而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海盜何亞八被擒獲以前,葡人已經混入澳門,這又是無可懷疑的事實。那么,葡人是從什么時候開始混入澳門的呢?戴文除了否定嘉靖十四年外,沒有給予正面解答。筆者認為,如果斷定葡人在澳門用磚瓦木石建筑固定的永久性房屋,始于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那么,在此之前,應當有相當一段搭茅暫住的時期,并且在搭茅暫住之前,還經歷了“附諸番舶雜至為交易”的階段。這么一個過程,在經濟發展緩慢的封建社會,恐怕不是三年五載能完成的。澳門向來是我國對東南亞各國番舶貿易的港口之一,在葡萄牙殖民者到來之前,早已有爪哇、浡泥、暹羅、真臘、三佛齊等國的商人來做買賣。嘉靖八年,林富請開海禁,諸蕃復通市,佛郎機已經牢固地占據了滿剌加,并且有正德末年入駐屯門的經驗,不可能不試圖“附諸番舶”,或假冒別國混入濠鏡,而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不難做到的。《天啟實錄》和《明史·佛郎機傳》的記載確有這樣那樣的錯誤,但是,如果沒有其他確鑿證據,似乎還不能排除葡人在嘉靖八年以后不久便開始混入濠鏡澳的可能。

另外,與其他關于葡人入居澳門的說法相比,《明史》用“混入”兩字描述佛郎機進入濠鏡澳的方式,顯然更準確,更符合歷史實際。林富曾提出:“於洋澳要害去處,及東莞縣南頭等地面,遞年令海道副使及備倭部指揮,督率官軍,嚴加巡察,凡舶之來,出于《祖訓》、《會典》之所載者,密伺得真,許其照舊駐扎。其《祖訓》、《會典》之所不載者,如佛郎機,即驅逐出境。”這種區別對待的政策固然不錯,但在實施上卻是困難的。因為要有效地做到這一點,至少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能準確區分佛郎機與其他番商,二是有足夠的海上兵力。如果這兩個條件,尤其是第二個條件,不能得到滿足,驅逐佛郎機便只能是一句空話。而當時的情況是,明朝當權者既昧于外情,又無堅固的海防。在開國之初,明朝尚有一定實力在沿海島嶼設置水寨,踞險伺敵。但是到了明末,“水寨之名雖在,而皆自海島移置海岸”,“巡舟戰艦,朽蠹而弗修,弓械于櫓,缺敗而亡用”。翻開《明實錄》,隨處可見海防廢弛的記載。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設想能夠御敵于國門之外。特別是愈來愈嚴重的海患,對明朝當權者更是造成威脅。嘉靖三十一年,海道副使丁湛將朱紈招來的捕盜船只遣散,雇募漁船以資哨守,“以致群盜鼓行而入,攻毀縣治,若蹈無人境耳。”嘉靖三十二年三月,“海賊汪直,糾漳、廣群盜勾集各梟倭大舉入寇,連艦百余艘,蔽海而致”,“濱海數千里,同時告警”。在廣東方面,則有海盜何亞八、鄭宗興之輩,糾合番賊,劫掠沿海鄉村。同年六月,全國各地發生嚴重自然災害,從山東、山西到湖廣、浙江,“所在兇歉,或經歲恒暘,赤地千里,或大水騰溢,畎圳成川;或草根木皮,掘剝無余,或子女充飧”。隨之而來的是“盜賊公行,道路梗塞”,“倭夷狂噬,井邑丘墟,饑饉師旅,交興沓至”。(注:參閱鄭梁生編校《明代倭寇史料》,臺灣文史哲出版社,1987年。)在社會大動亂的情況下,葡萄牙殖民者乘虛而入,可以說是易如反掌,毫不費力的事情。拒佛郎機于境外,明朝當權者非不想為也,實不能為也。

再者,葡萄牙的殖民擴張,一方面憑借巨舶大炮,另一方面打著“求市”旗號。掌管海外諸蕃朝貢市易的市舶提舉司,關心的是“征私貨,平交易”,所謂“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余蕃商私赍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于撫按衙門,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在“中外搖手不敢言海禁事”的大氣候下,夷商接踵而至,而內地商人(其中不乏走私奸商、官家權貴)又“趨之若鶩”,佛郎機何愁不能混入并竊據澳門?

葡人入住澳門的第三種說法是“占領說”,出自18世紀葡萄牙殖民大臣卡斯特羅(Martinho de Mello e Castro)的一份備忘錄。根據殖民主義者的邏輯,“主權乃是以征服的權利為基礎的”,誰以武力征服了一個地方,誰就擁有這個地方的主權。為了證明葡萄牙對澳門擁有主權,卡斯特羅說,葡萄牙人肅清了在中國海騷擾的海盜和亂賊,進而襲擊并征服了控制香山的酋領,占領了島嶼。這種征服,是用葡萄牙軍隊并以葡萄牙人的鮮血為代價的。為了貿易的目的,葡萄牙人對澳門進行了最好的改造,建造了城市。這位殖民大臣的論調,并無任何歷史文獻的證實,實際上是“侵略有理,殖民有功”論的翻版,但卻被蒙塔爾托·德·熱蘇斯(Montalto de Jesus )引用進其著作《歷史上的澳門》中,并得以謬種流傳。這種說法,理所當然地受到中國學者以及所有尊重歷史的外國學者的駁斥。(注:參閱戴裔煊《關于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載《中山大學學報》1957年第3期。 又見周景濂《中葡外交史》,張天澤《中葡早期通商史》,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龍思泰《早期澳門史》。)

葡人居澳的第四種說法是“酬勞說”。所謂“酬勞”,是指葡萄牙人趕走盜賊,明朝當權者表示酬謝,給予澳門居住。這種說法,最初見于西方來華傳教士的著作。1641年,葡籍耶穌會士魯德昭(Alevares de Semedo )在其著作《中國及其鄰近地方傳教志》中稱:澳門地小多石,易于防守,當時有許多盜賊盤踞其間,劫掠附近地區。中國官吏想除害,知葡人強悍善戰,請其代為驅逐,并答應事成之后將澳門給葡人居住。葡人接受條件,殲滅海盜,于是在澳門筑室而居。另一耶穌會士利類思( Louis Buglio)在 1665年刊行的《不得已辯》中也提到:“然西客居澳,又原有由焉。明季弘治年間,西客游廣東廣州、浙江寧波,往來交易。至嘉靖年間,廣東海盜張西老攘澳門至圍困廣州,守臣召西客協援解圍,趕賊至澳殲之。是時督臣疏聞,有旨命西客居住澳門。”(注:轉引自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注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又見戴裔煊《關于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

對于這種說法,學術界有不同意見。 有完全認同的, 如張天澤在1934年發表的《中葡早期通商史》中指出:“塞梅多(即魯德昭——筆者按)關于澳門居留地的起源是最可信的:即為了酬謝葡萄牙人的效勞而給予他們在澳門居住的權利。”《中葡早期通商史》是一部有學術價值的著作,遺憾的是,在這個問題上作者并沒有提出確鑿的歷史文獻作為證據。張氏在闡述澳門的興起時,先是引用莫里森(J.R.Morrison)在《中國商業指南》中的兩處提法:“據說,葡萄牙走私販子曾于1542年‘占據’過這個島(指:浪白澳)。”“此外,據說在1554年時,貿易已集中在這個島嶼上;至1560年,已有五六百名葡萄牙人居住在那里。”然后進行推測:“如果這是真的話,那么在1554年時由于一些不言而喻的原因,澳門必已被放棄而由浪白溶取代。”至于這不言而喻的原因是什么,作者未加說明。在進一步論證自己觀點時,作者又一次大膽推測:“1554年,市舶司自澳門遷至浪白溶的這一迄今尚未得到解釋的遷移,很有可能就是因為海盜威脅而困擾日增所致。不過澳門放棄之后,海盜一定曾把它用作劫掠的巢穴,直到他們被驅除為止。”查閱中國史料,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明朝政府并無因海盜而放棄澳門一事,相反,《明實錄》倒是有如下記載:“七月己亥朔,庚子,廣東番賊糾倭寇千余剽掠海上,官軍擊敗之,擒賊首方四溪等,余黨遁去。”另外,針對海盜的活動情況,可以找到添設和變動備倭把總等職官的記錄,而無市舶司因此遷移的報導。說市舶司于1554年自澳門遷至浪白溶,并認定澳門被海盜用作劫掠的巢穴,實屬臆斷,不足為信。

對“酬勞說”持否定意見者,如戴裔煊,他在《關于澳門歷史上所謂趕走海盜問題》一文中,通過考證中外史料,令人信服地指出,魯德昭的著作是1638年寫成的,距葡萄牙殖民者在澳門建屋居住的時間已經81年,所謂葡萄牙人趕走海盜得以居住澳門,是缺乏根據的。歷史上曾有過葡人協助平定枯林叛兵的事情,但那是在1564年發生的,把這作為1557年葡人占據澳門的理由,是完全無稽的。

關于葡人居澳與剿滅海盜問題,周景濂在《中葡外交史》中也作了闡述。周氏針對綏麻陀(即魯德昭——筆者按)的“酬勞說”,指出:“葡人之居住澳門,早在助中國剿滅海賊之先,不得謂始于剿滅海賊時也。大概葡人之居住澳門,得廣東官憲之承認,則開端于剿滅海賊時。綏麻陀將廣東官憲承認葡人居住澳門之事實,與葡人占據澳門之由來,并為一談,似未免因果倒置矣。”周景濂進一步考證海道副使汪柏為什么會允許葡人違禁潛居澳門。他引用明代郭棐《廣東通志》記載的史料:嘉靖三十三年,海賊何亞八、鄭宗興等糾合番舶,在廣東沿海剽掠,汪柏等受命往捕海寇,抓獲亞八等寇首,俘斬146人, 溺水燒死甚眾,余黨散走。由此,周景濂推測,汪柏毅然不顧當時廣東按察使丁以忠反對,許可葡人居澳,“殆有感于海賊之討伐,有借助于葡人之必要歟?果爾,則葡人之得居澳門,與上所述之海賊助剿說,仍不無關系也。”他還援引《明史·佛郎機傳》,其中提及佛郎機在澳門筑室建城,雄據海畔,有所謂“將吏不肖者反視為外府矣”一句,由此“可知廣東地方長官為防制海賊計,寧歡迎佛郎機之筑室建城,得有所保障之意。”周景濂的推測是符合情理的。人們可從林希元的《與翁見愚別駕書》以及曾經參與平定柘林叛兵的俞大猷的《正氣堂集》中找到旁證。前者稱“佛郎機未嘗為盜,且為御盜”,后者言“用官兵以制夷商,用夷商以制叛兵,在主將之巧,能使之耳。商夷用強梗法,蓋屋成村,澳官姑息,已非一日。”在當時的一些當權者眼中,最大的禍害莫過于海賊倭寇,至于夷商,涉及的“罪行”只是販賣人口、私賣番貨、蓄養倭奴等。對于明朝當權者來說,既然無法用武力驅逐葡人,也就只好“以美言獎誘之,使不為異”,或“加意調停,從宜酌處,毋逆其向慕中國之心”。由于封建統治者的腐敗無能,中華民族為此不得不付出了沉重代價。

綜合上面對“四說”的討論,筆者認為:“占領說”出自殖民主義者的強盜邏輯,大錯特錯;“酬勞說”源于耶穌會士的報導,犯了本末倒置的錯誤;“借地說”旨在說明澳門成為夷商聚居地的由來,有可信之處,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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