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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幼兒園食品安全培訓買粉絲(幼兒園2022年食品安全工作總結報告分享5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6:26:49【】6人已围观

简介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布的信息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單位地址、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買粉絲、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和處

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布的信息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單位地址、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受買粉絲、投訴、舉報。

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和處理并予以記錄保存。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舉報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及時審批和發放。

第四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信用檔案,記錄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列入黑名單:

(一)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二)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黑名單應當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單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當事人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有權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黑名單期限屆滿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應當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

第四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城市管理部門對城市戶外公共場所未取得備案卡的小攤點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四十六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發現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銷售,并向經營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四十七條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置。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事故發生單位、個人和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等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受理投訴、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二)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舉報內容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四)未建立網上信息平臺,影響聯動審批的;

(五)未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或者方案的;

(六)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時報告、處理的;

(七)應當建立黑名單而未建立的;

(八)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原輔材料,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并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第五十一條小作坊、小餐飲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等物品。

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取得備案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城市戶外公共場所未取得備案卡的小攤點,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前款進行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小作坊、小餐飲處三百元罰款,對小攤點處一百元罰款:

(一)沒有健康證明的;

(二)未懸掛登記證(備案卡)或者健康證明的;

(三)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第五十三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

第五十四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小作坊、小餐飲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小攤點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小作坊、小餐飲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集中生產、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場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銷會、廟會、博覽會等舉辦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允許未依法取得登記證或者備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進入市場生產經營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給予處罰。

第五十八條被吊銷登記證或者注銷備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以外處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登記證、注銷備案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中小學生校外托餐場所、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餐廳、農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飲服務業態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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