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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新疆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買粉絲(中國一共有多少大學?)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3:13:51【】7人已围观

简介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根據相應省份安排實行征集志愿錄取。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根據相應省份安排實行征集志愿錄取。征集志愿仍不足的則將

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根據相應省份安排實行征集志愿錄取。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根據相應省份安排實行征集志愿錄取。征集志愿仍不足的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特殊類型招生

1.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第二學士學位等各類型招生按照相應的招生簡章及相關規定執行。

2.民族班計劃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根據有關文件,考生的投檔成績不得低于學校普通類專業(不含中外合作辦學)提檔線下40分。

內地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考生若高考所在地為高考綜合改革省區,所報專業應符合相應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六條對經由省級招辦審核通過并被我校確認錄取的本科及高職(專科)考生,將發放由校長簽發并蓋有北京交通大學公章的新生錄取通知書,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到指定校區報到。

第十七條按藝術類專業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錄取到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威海校區錄取的學生不能轉入北京本部校區。威海校區不同合作方所辦專業之間不能互轉。轉專業具體政策按學校當年發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新生入校后,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者,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已經取得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學校本部本科各專業除藝術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外,學費標準一般為每學年5000元或5500元,軟件工程專業三、四年級學費為每學年16000元;設計學類專業每學年10000元。

納米材料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在學校本部學習期間每學年60000元,在加拿大滑鐵盧大學(UniversityofWaterloo)學習期間學費標準按當年該校學費標準繳納。機械電子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在學校本部學習期間每學年52000元,在澳大利亞伍倫貢大學(UniversityofWollongong)學習期間的費用按照對方標準收取。以上兩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生在外方學習期間保留我校學籍,每年按照國內同級理工科在校生學費標準的一半繳納學費。交通運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每學年50000元,在荷蘭代爾夫特理工大學(DelftUniversityofTechnology)學習期間還需按該校標準向該校繳納學費。

威海校區數字媒體藝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為每學年85000元,其他各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每學年80000元。

在本部校區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不同,每學年為750元至1200元。威海校區住宿費為每學年1200元。

如果國家調整收費標準,則執行新規定。

第二十條高職(專科)各專業學費標準為每學年6000元。住宿費每學年750元。

根據北京市有關規定,錄取到高職(專科)專業的學生一律不遷戶口。

第二十一條學校建有完備的“獎、助、貸、勤、補、償”資助體系,全方位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成長成才。新生報到當天專門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有“綠色通道”,學生持有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可暫不用繳納學費先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接受考生申訴郵箱:[email protected].買粉絲

第二十三條買粉絲方式

北京交通大學招生辦公室買粉絲電話:010-51688441

威海校區買粉絲電話:0631-3806000

高職(專科)(清河職業技術學院)買粉絲電話:010-62905445

學校買粉絲: 買粉絲s://買粉絲.bjtu.e.買粉絲

招生資訊網: 買粉絲s://zsw.bjtu.e.買粉絲

買粉絲買粉絲:bjtuzs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北京交通大學(威海校區)招生遵照本章程執行。

第二十六條港澳臺僑招生遵照本章程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對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2022年北京交通大學招生章程

2022年 北京 交通大學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含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 收費標準 、獎助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北京交通大學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 工作 ,保證北京交通大學本科及高職(專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 校招 生工作規定》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章程》,結合學校 高考 招生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交通大學,簡稱為北京交大;英文名稱為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縮寫為BJTU。學校法定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外上園村3號。在 山東 省威海市南海新區現代路69號建有北京交通大學威海校區。是教育部直屬,教育部、交通運輸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共建的全國重點大學,是具有 研究生 院的全國首批博士、碩士學位授予高校。2017年學校正式進入國家“ 雙一流 ”建設行列。

學校按照北京交通大學(國標10004)和北京交通大學(威海校區)(國標19004)兩個代碼分別編制計劃和錄取。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 畢業 要求者,頒發北京交通大學學歷 證書 ,證 書 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北京交通大學相應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北京交通大學本科招生除普通類招生外,還有學校本部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威海校區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 藝術 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國家專項計劃、南疆計劃、 民族 班計劃、內地 西藏 高中班、 新疆 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港澳臺僑招生、第二學士學位招生等。高職(專科)招生全部為普通類招生。

第四條 學校招生專業中,有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中外合作辦學)、通信工程(中外合作辦學)、 計算機 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環境工程(中外合作辦學)、數字媒體藝術(中外合作辦學)、工商管理(中外合作辦學)、 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等7個本科專業在威海校區就讀(以下簡稱“威海校區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其他本科專業均在學校本部就讀。高職(專科)在北京市海淀區清河鎮永泰莊(北京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黨校)就讀。

本科標準學制建筑類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第二學士學位為二年。高職(專科)標準學制為三年。

第五條 北京交通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北京交通大學設立由校長、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領導、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以及本科生院、學生工作處、 就業 創業 指導中心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機構。根據工作內容下設高水平藝術團招生工作組、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組、第二學士學位招生工作組,各工作組均在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七條 學校紀委辦、監察處對學校高考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工作機構,設在本科生院,負責學校本科及高職(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二)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制訂學校招生章程;

(四)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買粉絲等服務工作;

(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組織協調對錄取 新生 進行復查等工作;

(七)組織本校單獨招生 考試 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疫情防控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八)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九)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結合學校的辦學條件、往年分省計劃情況,本著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國家政策導向、近年來各地高考報 名人 數和生源質量、 畢業生 就業、考生對我校各專業的認可程度、各特殊類型招生等因素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和有關專項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人數、選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級招辦公布為準。

第十條 預留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高職(專科)招生無預留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未做分省編制的其他類招生計劃用于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內地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協作計劃等招生以及藝術類專業的預留。

第四章 錄取

第十二條 北京交通大學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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