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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明代海禁與海外貿易(明朝海禁政策的影響?真的能禁住海外貿易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3:17:42【】3人已围观

简介夫內藝興遣僧宗設,右京兆大夫高貢遣瑞佐及宋素卿先后至寧波。按規定,入貢須按先后順序,由市舶司驗貨及招待。宗設早到一步,照例應先予接待。可是宋素卿是一位遷居日本的寧波人,熟悉明朝官場交接之道,他通過賄賂

夫內藝興遣僧宗設,右京兆大夫高貢遣瑞佐及宋素卿先后至寧波。按規定,入貢須按先后順序,由市舶司驗貨及招待。宗設早到一步,照例應先予接待。可是宋素卿是一位遷居日本的寧波人,熟悉明朝官場交接之道,他通過賄賂主管太監,讓后者先行查驗貨物,而且款待規格遠在宗設之上。宗設大為不滿,憑借其人多勢眾,咆哮公堂,追殺瑞佐及其隨從,并向明朝守軍發起攻擊。他們大肆擄掠寧波及周圍地區,如入無人之境。備倭都指揮劉錦等人慘遭殺害。這一事件一時震動了朝野上下。

一小股入貢使竟然造成如此巨大的危害,這顯然與明代中期海防力量廢弛有著直接的聯系。據記載,時至嘉靖年間,由朱元璋及朱棣等苦心經營的海防工事廢壞已相當嚴重,戰船、哨船“十不存一”,備倭衛所的士兵數量銳減,僅為原來的4/10,這使得明朝軍隊在氣焰囂張的倭寇面前束手無策。當時,內閣首輔夏言等人閉口不談海防問題,而將這件倭人侵擾事件簡單歸咎于市舶司的存在,認為“倭患起于市舶”,建議罷置市舶司。明世宗以為言之有理,遂于當年罷省沿海市舶司。這一舉措可以說是明朝海禁政策最極端的表現。事實證明,這種極端的海禁政策是導致明朝中葉沿海“倭患”日益嚴重的最主要原因。

從根本上講,“倭患”問題反映了日本對中國物產的貿易需求。明代社會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日本方面對中國許多商品需求量很大。胡宗憲《籌海圖編》中專有《倭好》一節,記載了日本人喜歡的中國物產。如衣料類:絲、絲棉、布、錦繡、紅線;日用器物類:針、鐵鍋、瓷器、漆器、女人脂粉;書籍類:佛經、醫書及四書五經。除此之外,日本方面還特別需要中國藥材。同時,中國士民對日本商品也有濃厚的興趣。如日本所產倭刀以其鋒利精巧備受稱道,成為官紳士民爭相求購的珍品。另外,倭扇、描金飾物等,也頗受明朝百姓的歡迎。

起初,朱元璋雖與日本官府絕交,但仍保持著官方貿易,市舶司就是明朝政府專管海外貿易的正式機構。市舶司原設于江蘇太倉黃家渡,后以地近南京,改設于福建泉州、浙江寧波、廣東廣州三地。市舶司在禁止海上走私、抑止奸商牟取暴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使明官府調節有無,增加收入,節省海防建設的開支,達到了“利權在上”的目的,控制了對外貿易的主動權。

日本使者到中國“進貢”之時,除正常的官方貿易外,還可以進行私人交易。明朝政府規定:日本官方貢物由朝廷收管,而使者自行攜帶的物品則可以自由處理,官方可以出價收購,日本人對官方收購不滿意者,可自行上市交易,因而從一定程度上來講,日本入貢使者實際上是一個特殊形式的貿易團體,也正因為有利可圖,才會發生爭相“入貢”的騷亂。

明朝官府本應正視與鼓勵這種雙方均獲益的貿易關系,與此同時,還應該積極加強海防,以保證萬里海疆的安全。然而,首輔夏言等人敷衍塞責,將“倭患”起因完全歸咎于負責對外貿易的市舶司,輕率地予以關閉。這種簡單而愚蠢的做法不但不能遏制中日之間的貿易聯系,反而使問題復雜化。從此,公開的交易轉為暗中的走私,斷絕了官方的大批收入,使奸商從中牟取暴利。并由這種私下交易引起的爭端,釀成更為嚴重的“倭患”。

在與日本人長期交往的過程中,沿海地區的富商大賈也認識到對外貿易的豐厚利潤,“輸中華之產,馳異域之邦,易方物,利可十倍”。不少沿海豪民建造巨型船舶,進行大規模的走私貿易,“法不能止”。同時,明代中葉,政治腐敗,賄賂公行,土地兼并嚴重,不少生活困苦的貧民迫于生計,紛紛入海求生,一些宦途失意的士紳及窮困潦倒的秀才也混跡其中。時間一長,幾種勢力聯合起來就形成了較為龐大的武裝走私集團。這種走私集團必須以沿海的富商大姓為依托,幫助他們囤積及銷售貨物。市舶司存在之時,民間的私市相當盛行,走私貨物得以較順利地運銷,彼此均有利可圖。與“入貢”的日本人各行其道,這種武裝走私集團并沒有對沿海地區的安全構成多大的威脅。市舶司被嚴令全部罷撤后,中日貿易渠道嚴重受阻,這成為明中葉“倭患”的導火線。首先是攜來貨物的日本國人,他們只好將所帶貨物賒賣給當地的商人。但明朝本有禁止私人與番人交易的律令,市舶司撤消后,這種禁令更加嚴格。商人在無法迅速銷售的情況下,只得拖欠貨款不償,“多者萬金,少不下數千”,在日人催逼之時,只好避債而逃。日人在無可奈何之余,只得求助于當地的官紳之家,而官紳之家拖欠貨款更甚于商家,日人為索錢款,久困于海島之上,饑饉難耐,便登陸進行劫掠。

與日人境遇相仿,中國原來的民間走私集團也陷入了困境。《明實錄》有一段記載,典型地說明了這一問題。據載,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當時沿海走私集團最著名的頭目為王直與徐海等,他們貨物交易的中轉站為余姚謝氏。明朝罷除市舶司后,謝氏借口“倭貨”難于出手,隨意貶抑貨值,并拖欠了不少錢款。日積月累,王直、徐海等人逼索不已,謝氏又無力償還,萬般無奈之余,便恫嚇道:“如再相逼,我將向官府告發。”王直等人自然不甘心財貨兩空,便伺機報復。他們糾合同伙,包括與其熟識的日人,趁深夜沖人謝宅,縱火焚燒,殺死男女數人,將其家私劫掠一空而去。地方官員聞訊后,為推諉罪責,向上司宣稱倭賊入寇。王直、徐海等人也利用明朝官員及士民對倭寇的畏懼心理,所至之處,動輒以“倭寇”為旗號,其實內部真正的日本人寥寥無幾。顯然,這些“中國倭寇”的出現,使明代的“倭患”問題變得更加尖銳復雜,這同樣也是明朝全面海禁帶來的惡果。

上述幾股勢力聯合起來,形成了聲勢驚人的“倭寇”集團。一時間,浙江、福建沿海地區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壞,尤其是富商、權官與之里應外合,使原來從事走私貿易之人變成明火執仗的強盜。橫遭攻掠的城邑不計其數,被掠公私財物更是難以估量。浙東、福建沿海嚴重的“倭患”驚動了明朝最高執政者,朱紈受命任浙江巡撫,兼攝福、興、漳、泉諸州府軍事。朱紈雖然是一位任勞任怨、恪盡職守的正直官員,但他對當時“倭患”起因的認識卻很不全面。他片面地認為,沿海巨商權官的幫助與接應,是“倭寇”四處橫行的癥結所在,因而下令禁海,不僅嚴禁漁民下海,就是海邊帶有雙桅之船也全部焚毀,違者處斬。他宣稱:“去外盜易,去中國盜難。去中國群盜易,去中國衣冠盜難。”為此,朱紈采取了果斷的措施,將抓獲的通番奸細數十人斬首示眾,同時上報了有通倭嫌疑的數位權官的姓名,請示上司予以懲戒。

朱紈的舉措在沿海地區引起了極大的震動,也為自己招來了災禍。當時,在有名的通商口岸如浙江寧波、定海,福建漳州等,為謀取厚利。權官之家大都參與走私貿易,因而均可稱為“通番”的巢穴。他們對朱紈的揭露與嚴厲措施恨之入骨,自然不會束手待斃。這些人通過種種關系。令朝中人士彈劾朱紈等人擅權專殺。世宗偏聽偏信,很快罷免了朱紈的官職,并派人進行審查。沒想到,審查的結果竟與朝官的彈劾如出一轍,朱紈憤而自殺。“倭患”的出現使明朝官府內部相互傾軋的丑惡暴露無遺。

朱紈死后,浙江巡按御史董威等人請求放寬海禁,得到朝廷的批準,但這種措施并沒有達到有效遏制“倭患”的目的,因為走私集團通過武力較量,看到了嘉靖朝野畏懼“倭寇”的心理,嘗到了四處殺掠的甜頭,進而演變成了專門從事擄掠的職業海盜。明朝海防工事年久失修,兵士缺乏訓練,毫無斗志,遇敵則潰,這種情形更使“倭寇”得意忘形,無所顧忌。明朝雖派出重臣前往戡亂,但只是處于被動守御的狀態,無力主動出擊,而“倭寇”之船卻聯翩海上,四處流動作戰,故而能避實就虛,出奇制勝,使官軍防不勝防,疲于應付。明軍四處追剿,結果導致“倭患”的四處蔓延。工部侍郎趙文華在倭寇猖獗的情況下,甚至荒謬地提出禱祀東海之神,以鎮抑海患。這種自欺欺人的做法只能加重沿海官民的困擾,絲毫無助于問題的解決。于是,橫行的倭寇又在杭州城外上演了“流血成川”的慘劇。

賦閑在家的杭州籍官員張濂在痛定之余,上言時事。他說:“下臣本是杭州人氏,在家閑居五年,頗知海寇始末。開始因為海禁特嚴,導致倭寇猖獗。而總督、巡撫等地方官因循茍且,玩忽職守,養虎貽患。”為此,他提出了三項對策:“一日重軍法之嚴以振積弱之氣;二日招民兵以收必勝之功;三曰復海市以散從賊之黨。”張濂就第三項對策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夫海市乃傳統舊制,原非本朝創設,如果瀕海之軍衛堅固依舊,市舶司也無害民之處。只因武備日弛,難以應變,而海禁漸嚴,倭人乏食,這才是海寇猖獗的真正原因。如果軍民訓練有素,嚴陣以待,倭寇擄掠則有性命之憂,必轉而從事貨物交易。然后漸開海市,不僅可使倭黨自行潰散,也可使瀕海之貧民假此為生,不萌參與寇盜之意。”

張濂所言道出了明代中葉“倭患”猖獗的原因所在,提出的應對措施如在大力加強海防建設的同時,恢復海市以疏散從寇的平民等,也具有極其重要的參考價值。可惜,他的上書并沒有引起當局的重視,單純的武力鎮壓仍舊在進行,而由此引發了更為嚴重而復雜的混亂,其危害甚至超過了“倭患”本身。如趙文華奉命禱祀海神,并督察沿海軍務。他到浙江后,與總督張經發生摩擦,于是暗中連疏彈劾。張經雖取得王江涇大捷,但仍被逮至京師,下詔獄處死。胡宗憲繼任總督后,采取剿撫并舉的策略,曾派人前往倭砦談判。結果。“倭寇”方面提出“重開貢市”的要求,胡宗憲據實向朝廷反映,因遭到一些朝臣的反對而未果。

胡宗憲雖先后誘殺“倭寇”頭目徐海、王直,但引起了其同黨的瘋狂報復。同時,明朝政府征調全國各省之兵參與平亂,江、浙、閩、廣各省加派糧餉,當地士民苦不堪言。外省之兵往往臨陣畏避,卻勇劫民財。沿海居民怨聲載道,不堪敲剝凌虐的百姓紛紛投入“倭寇”的行列。據載:“自后,閩、浙、江、粵之人,皆從倭奴(即日本國人),然大抵多華人,倭奴僅十一二。”而這些從倭的華人一般被稱為“奸民”。福州長樂人謝杰在其所著《虔臺倭纂》中對這種“奸民”的活動作過細致的描述,他說:倭寇對于閭閻人家的貧富和衙門府庫的虛實,無所不知,無所不曉,必有內線為之耳目。倭寇進犯之時,“千人四布,無一人知,鳴號而起,須臾畢集”,聲東擊西,處處得手,定有窩藏指示之人,這些人無疑就是“我之奸民”。另據明人萬表《海寇議前》記載,當時“倭寇”甚至受到一些平民百姓的熱烈歡迎和支持。如“杭州城歇客的店家,明知是海賊,但貪圖其厚利,任其堆貨,且為打點護送。銅錢用以鑄火銃,用鉛制子彈,用硝造火藥,用鐵制刀槍。……大船護送,關津不查不問,明送資賊”。“近地人民或送鮮貨 ;或饋酒米;或獻子女,絡繹不絕;邊衛之官,有獻紅被玉帶者,……(與)五峰(即王直)素有交情,相逢則拜伏叩頭,甘心為其臣仆,為其送貨,一呼即往,自以為榮,矜上挾下,順逆不分,良惡莫辨。”

這些沿海居民對所謂“海賊”的支持與歡迎,在于交結“海賊”可獲厚利。由此可見,這些所謂“倭寇”在與明朝官軍武力對抗之時,依然從事著貿易活動,并非一味燒殺搶掠。只是在明朝嚴格的海禁政策下,這種貿易屬于非法的范疇,原來的商人便轉化為官軍圍剿的“海盜”或“倭寇”,顯然,這種“商”與“盜”之間的轉化,其關鍵就在于明朝政府是否實行海禁。當時有識之士明確指出:“寇與商同是人,市通則寇轉化為商,市禁則商轉化為盜。”這些所謂的“海盜”打出“倭寇”的旗號,正是為了與明朝官府進行對抗,以保護自己的貿易活動,即“商人轉化為強盜,只有成為強盜才能繼續經商”。

明朝歷代皇帝對海禁的態度雖不盡相同,但從其執法的主要依據——《大明律》的條文來看,大明王朝全面實行海禁的立場是非常明確的。《大明律》明確規定:“凡將牛、馬、軍需、鐵貨、銅錢、緞匹、綢絹、絲棉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另外,《大明律》禁止私人制造具有二桅以上的大船,而沒有這種船只,是不可能出海的,私自攜帶違禁物下海,及與外番交易者一律處斬,并梟首示眾。甚至幫助與交結這種違禁海商的平民也要充軍發配。也就是說,根據《大明律》的規定,沿海居民下海也是違法的,更不用說與外番交易了。而那些私自下海與倭人交易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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