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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15:44:47【】3人已围观

简介>二審爭議焦點注意事項1一、陳述上訴的事實與理由可以按照事先提交的上訴狀宣讀。也可以只陳述上訴的要點,具體內容以上訴狀為準。二、答辯1、答辯時,一定要圍繞二審上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時可以只提答辯要

> 二審爭議焦點注意事項1

一、陳述上訴的事實與理由

可以按照事先提交的上訴狀宣讀。也可以只陳述上訴的要點,具體內容以上訴狀為準。

二、答辯

1、答辯時,一定要圍繞二審上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時可以只提答辯要點,不要展開。對于一審沒有提及的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在上訴時新提出來的,一定要反駁,建議二審不予審查。

2、答辯時條理要清晰,層次分明,言語要簡潔。要讓審判長一聽就知道你的觀點。

3、最后要歸納答辯意見,對對方上訴請求要提出明確的意見。

三、爭議焦點

1、審判長在歸納爭議焦點時一定要用筆記下,不要有遺漏。

2、審判長在歸納焦點后,還會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歸納的爭議焦點有無異議。這時,如果一方認為審判長歸納的爭議焦點認為有遺漏或者不準確,要及時提出。

四、法庭調查:

1、法庭調查也是圍繞爭議焦點展開,如果有證據,一定要圍繞爭議焦點舉證,如果所舉證據與二審的爭議焦點沒有關聯,就不要舉證。

2、審判長一般會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代理律師庭前一定要同自己的當事人溝通好,要有所準備。

五、法庭辯論

1、要及時將法庭調查查明的事實歸納、提煉為自己的代理意見。不要忙于詳細的記錄整個法庭調查的經過。

2、歸納、提煉的代理意見要按爭議焦點分類。

3、發表代理意見時,要適當展開,但注意不要重復一審和二審答辯時已經闡明過的觀點。

六、最后陳述

要用最簡潔的語言向法庭表明請求二審對案件的最后處理意見。

二審爭議焦點注意事項2

首先,再審和二審最大的區別是二審是針對未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的,再審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這意味著再審程序是針對不當或錯誤生效裁判的再救濟制度。

其次,啟動二審和再審都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但期限不同。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民訴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另外,只要在上訴期內上訴,就可以啟動二審,但再審程序是獨立于審級之外的一種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別救濟程序,其啟動有較為嚴格的法律限制,需要有法定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才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寫好再審申請書非常重要!

很多當事人想通過再審程序進一步維護自己的權利,但卻忽視了再審申請書的撰寫,往往只是把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訴狀做簡要修改,草草了事。但實際上,再審審查不同于一、二審程序,大多數申請再審案件都是書面審查的,所以再審申請書的質量好壞對于再審審查效率和結果具有重要的影響。寫一份合格的再審申請書,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一定要引用民訴法第二百條第x項,因為再審審查是圍繞十三項再審事由中的一項或幾項展開的。

第二,不能僅僅按一、二審思路籠統寫“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需要再次強調的'是再審申請書一定要圍繞具體再審事由和個案情況,這里所說的再審事由就是上文所說的民訴法二百條規定的情形,要圍繞原裁判認定和說理展開論述。

第三,從案件爭議焦點、實體權利構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開整體而有邏輯的論述,具體主張理由與所列引用法條的再審事由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沒必要在申請書中大段引用原裁判文書的原文,以免造成內容重復。

二審爭議焦點注意事項3

再審沒有開庭程序?

法官,我就是想問一下,我的案子什么時候開庭啊?

咱們的案子不開庭,會根據您的案情視情況安排詢問、談話。

怎么可能,案子怎么可能不開庭!

其實,民訴法并未規定再審審查程序期間的開庭制度。雖然再審審查程序具備一定的訴訟屬性,但其畢竟不同于再審審理和裁判程序,民訴法也未規定審查期間的開庭制度。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了詢問制度(很多人習慣用“聽證”),但詢問不同于開庭,其程序相對較為靈活,不強制要求全體合議庭出席,往往是承辦法官與書記員聽取當事人意見;沒有公告送達、拘傳等開庭程序,可以聽取雙方或單方意見;詢問過程不嚴格要求區分調查、辯論、最后陳述等階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根據審查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新的證據可能推翻原裁判的,應當詢問當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證據”為由申請再審就一定會進行詢問。只有“新證據”成立,擬裁定再審的,才必須詢問。實踐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謂的“新證據”并未達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實質要件,可以不經詢問直接裁定駁回申請。

再審審查為什么不允許當事人申請鑒定?

“法官,字真不是我簽的,為什么不允許我申請鑒定?”當事人常常會有這樣的疑問。

實際上,申請鑒定是當事人在原一、二審中的訴訟權利,再審審查的對象是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審事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托鑒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鑒定程序應當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啟動,不是法院委托所形成的鑒定結果不是民訴法意義上的“鑒定意見”。那么,在實踐中少數申請再審案件確實存在需要“鑒定”的情形,當事人單方提供的“鑒定結論”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鑒定意見,但并不能直接否定其作為“書證”的意義,其有可能構成再審事由中的“新證據”或者“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可以納入審查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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