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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海南自由貿易港背景下海南免稅產業研究(特區有什么優惠政策)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00:39:52【】9人已围观

简介反觀青島港在東北亞地區最主要競爭對手的韓國釜山港,2008年集裝箱吞吐量為1432萬標箱,而國際中轉箱量卻高達600萬標箱,占其總體業務42%,其中來自我國北方的中轉貨物超過300萬標箱。保稅港區的設

反觀青島港在東北亞地區最主要競爭對手的韓國釜山港,2008年集裝箱吞吐量為1432萬標箱,而國際中轉箱量卻高達600萬標箱,占其總體業務42%,其中來自我國北方的中轉貨物超過300萬標箱。保稅港區的設立,可以充分發揮其特有的國際中轉功能,健全集疏運體系,拓展增值服務業務,增強政策輻射效應,提升中國港口的綜合服務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打造大通關、大物流、大開放的自由貿易口岸,助推建設國際航運中心。

(二)區域性國際物流中心。物流成本是出口產品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物流成本是發達國家的3—5倍,而且由于我國港口國際中轉業務量小,嚴重制約了出口產品競爭力的提高。據統計,2008年,我國物流總成本占生產總值的比例為18%,而美國僅為10%,我國的物流成本相比美國要高1.8倍,說明我國物流成本的下降空間仍然很大。特別是隨著當前國際物流集約化、協同化、全球化發展趨勢的深入,物流已經逐漸由傳統的貨物配送向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方向發展。而依托國際航運中心樞紐港,實行自由港國際慣例政策的保稅港區正是全球物流網絡中的樞紐集點,也是國際物流的集散平臺。通過發揮保稅港區的國際中轉、國際配送、國際采購、國際轉口貿易等功能,吸引以跨國航運企業為主體的大型第三方物流,積極挖掘第四方物流,建立國際物流信息交易系統,發展綜合型港口物流服務,建設以外貿進出口和國際集裝箱中轉為主的綜合物流基地,打造開展分撥配送業務的國際物流龍頭,有利于引領帶動周邊區域加工貿易、服務貿易等相關產業發展,形成以保稅港區為龍頭,保稅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區為樞紐,保稅倉庫、監管倉庫為網點的多元化保稅物流、保稅加工網絡,構筑區域性國際物流中心。

(三)制度創新和政策改革的試驗區。保稅港區是改革的結果,也是推進改革的平臺,一些不適宜在其他地區試行或全國鋪開的改革政策和制度創新,可以在保稅港區內先行先試。保稅港區又是一個動態的開放區域,是改革開放摸索前行的產物,包括政策的適應性、監管的松緊度、發展的差異化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在具體的實踐中逐步進行完善。當前,隨著國家政策的不斷調整,“啟運港退稅試點”、“內外貿同船同港作業模式試點”、“船舶特殊登記制度試點”、“離岸金融業務試點”等一些特殊的政策,有望在發展比較成熟、具備自由貿易港區試點條件的保稅港區進行試驗,也將推動保稅港區的開放層次不斷提高,與國際接軌的步伐不斷加快。2009年3月,國務院提出到2020年將上海基本建成與我國經濟實力和人民幣國際地位相適應的國際金融中心,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上海市已經確定把洋山保稅港區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發展綜合試驗區”,得到了國家在“啟運港退稅”、“離岸賬戶從事境外業務”、“航運企業免征營業稅”等系列配套政策支持,并積極探索海關監管制度創新,有望成為堪與中國香港相媲美的功能政策密集區。 (一)保稅港區是特殊經濟區

特殊經濟區是一個國際經濟法學的概念,起源于各國的經濟活動的相關實踐。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2條的規定,特殊經濟區是指包括邊境貿易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在關稅、國內稅和法規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區.在特殊經濟區內,《WTO協定》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的規定仍然要適用。在世界范圍內,這種特殊經濟區是較為常見的,由于設立的背景和區域的產業結構不同,各國的特殊經濟區的名稱并不相同,例如,美國舉辦自由貿易區(Foreign-Trade Zone)已有近70年歷史。1934年,美國國會正式通過了對外貿易區法案,開始籌辦自由貿易區。此后,美國對外貿易區獲得了迅速的發展。1999年全美自由貿易區產值達1500億美元,出口320億美元(占當年全國出口總量7%)[1]。

在國際經濟法的意義上,《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可以說被公認為對自由貿易區和其管理作出重要規定的國際條約。這里的自由貿易區,一般譯為Free Trade Zone(FTZ),特指一個國家領域內設定的區域,貨物進出自由貿易區即被視為于從該國海關完成進出口,這個Free Trade Zone的外延比美國的Foreign-Trade Zone要寬泛些。《京都公約》附約四海關倉庫和自由區中第二章定義“自由區”為:自由區系指一國的部分領土,在這部分領土內運入的任何貨物就進出口稅及其各稅而言,被認為在關境以外,并免于實施慣常的海關監管制度。因保稅港區是受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所以不能將保稅港區認為是條約所給規定的自由區,仍應該被視為前面所說的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2]。

(二)保稅港區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我國對外開放進程中,繼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之后設立的第四類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特殊經濟區。目前我國設立的這些特殊監管區域分為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跨境工業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國際邊境經濟合作中心配套區七個類型[3]。中國第一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于1990年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在不同階段為承接國際產業轉移、促進加工貿易發展、提高中國開放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5】。截至于2008年11月,我國共建立了不同類型的100個左右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4]。

在我國立法中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規定,首先要談到的是我國《海關法》第三十四條,該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管。依據此規定,特殊監管區域產生的途徑是國務院的批準,監管方式由海關負責,監管依據是國家有關規定。

我國已經批準建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也是按照《海關法》的這一規定主要由海關進行監管,但是在許多問題上需要其他國家機關的配合或者說聯合作執法。例如:海南洋浦保稅港區(一期)工程于2008年10月通過了由海關總署、發改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外匯局等十個部委組成的聯合驗收小組的驗收。這也充分說明了海關特別監管區域的執法權并非專屬于海關[5]。

依據《海關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監管依據是國家有關規定。關于什么是“國家有關規定”,應該根據我國的《立法法》進行理解,然而這將要求對于國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權立法等諸多《立法法》的技術性詞匯做出全面準確的解釋。限于文章研究目的,這里僅僅列出筆者的觀點。筆者認為:這里“國家有關規定” 應當被較為全面的理解,應當使當地包括地方的相關立法和其他規定,但是這應當是有限度地,應該被限于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同時亦應受到國家整體利益、榮譽等因素的影響。

一般認為:目前我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存在功能不一致、政策不協調等問題。為適應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和對外開放的新要求,海關總署應該著手就特殊監管區域的名稱、功能、法規、管理模式等方面進行整合,實現功能齊全、政策優惠、效益明顯的目標,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東疆規定》第三條規定:保稅港區是經國家批準設立、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建立的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特殊的監管、稅收、外匯、貿易、投資和航運政策。《洋山辦法》第二條規定,洋山保稅港區是實行一體化封閉管理并由海關統一監管的特殊功能區域。

(三)保稅港區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區域

行政管理區域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容易聯想到前文提到的其他特殊經濟區,如: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等。保稅港區作為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區域,與以上的特殊經濟區是有著許多相似的地方。事實上保稅港區與其他特殊經濟區也是有著許多重要的聯系的,然而,保稅港區作為海關特別監管區域,與其他特殊經濟區有著明顯的區別。具體來說:

第一、保稅港區與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的聯系

我國的經濟特區是我國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進行投資活動并實行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經濟特區內,對國外投資者在企業設備、原材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屬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 。

在加入WTO以后,我國全面擴大對外開放,推進自由貿易區戰略,保稅港區的設置是對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相關功能的傳承和創新。

第二、保稅港區與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有著本質不同。

如前文所述,保稅港區作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這使今天的保稅港區與過去的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有著本質不同。具體來說,保稅港區有如下幾個特征:

(1)保稅港區沒有居民

(2)保稅港區實行“境內關外”。“

(3)保稅港區具有較為集中的貿易功能。

第三、保稅港區的日常事務管理歸地方政府。

保稅港區的相關事務是由中央垂直領導的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稅務、外匯等有關管理部門負責,其他日常事務管理職能一般由地方政府成立的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特區有什么優惠政策

問題一:經濟特區都有哪些優惠政策 經濟特區是在國內劃定一定范圍,在對外經濟活動中采取較國內其它地區更加開放和靈活的特殊政策的特定地區。在我國,是中國 *** 允許外國企業或個人以及華僑、港澳同胞進行投資活動并實行特殊政策的地區。在經濟特區內,對國外投資者在企業設備、原材料、元器件的進口和產品出口,公司所得稅稅率和減免,外匯結算和利潤的匯出,土地使用,外商及其家屬隨員的居留和出入境手續等方面提供優惠條件。

中國經濟特區立法是中國在經濟特區[1]實行特殊的改革開放政策的產物,是隨著經濟特區的建立和發展而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其間,中國經濟特區立法經歷了不同的發展階段,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并于當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卻是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完成新舊格局轉換的最為重要的里程碑。

在《立法法》頒布和實施之前,我國的經濟特區立法主要表現為授權立法的形式,是基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門授權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地方立法。1988年4月,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授予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定法規,在海南省經濟特區實施,揭開了中國經濟特區授權立法的序幕。1992年7月和1994年3月以及1996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又先后作出了《關于授權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深圳市人民 *** 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關于授權廈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廈門市人民 *** 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廈門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以及《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 *** 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分別授予深圳、廈門、汕頭和珠海經濟特區授權立法權,至此中國五大經濟特區都擁有了授權立法權。在《立法法》公布實施之前,中國經濟特區立法已走過了十多年的歷程,在這十多年中,中國經濟特區的授權立法都成為經濟特區法制建設中最為活躍的部分,其立法成果為經濟特區的經濟與法制建設的快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國家授權決定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加之立法監督不力等原因,中國經濟特區立法也存在一些問題,諸如重復立法、越權立法等在一般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在經濟特區立法中也時有存在。理論界與立法部門也多有探討,并力圖解決這些問題,但由于各種原由,這些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這不能不影響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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