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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深圳外貿興業貿易有限公司(嘉晟集團吳亞強哪里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08:31:45【】3人已围观

简介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做信用證業務,其中有四單信用證款約390余萬美元未歸還,該公司多次給鄭大川發傳真催款或與鄭大川面談,到1998年和鄭大川失去聯系,1999年1月該公司到南通市公安局

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做信用證業務,其中有四單信用證款約390余萬美元未歸還,該公司多次給鄭大川發傳真催款或與鄭大川面談,到1998年和鄭大川失去聯系,1999年1月該公司到南通市公安局報案的事實;

2.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財務科科長郭留平的證言證實,該公司自1993年至1996年有信用證業務,公司的人講與鄭大川有二十三單信用證業務,每單信用證90幾萬美元,該業務主要由經理負責,最后四單信用證款由中國銀行南通分行墊付的,公司現在還欠銀行四單信用證款總金額為393萬余美元;

3.證人、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經理部經理毛宏法證言證實,該公司曾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公司做過業務,1994年夏天鄭大川到深圳說幫助我公司攬業務,讓我給他在空白紙上蓋上深圳經理部的章,有些還簽名,紙是鄭大川帶來的,鄭大川講一次多蓋幾張,省得麻煩,之后,聽說鄭大川冒用我公司經理部的名義與南通公司簽約,在此期間,南通公司與我及我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我公司亦未支付過任何貨款和代理費,沒有收到任何進口貨物;

4.證人、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副總裁崔仲偉的證言證實,通過肖圣寬認識鄭大川,鄭提出以其經營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訊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我公司開展通訊器材業務,鄭大川與我公司在1996年7月和10月分別簽訂二份協議書,我公司當時無進出口權,便委托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和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代理進口通訊器材并對外開立九單信用證,總金額為570余萬美元,信用證到期后鄭大川未能解付,僅支付人民幣700萬元。鄭大川未付給銀行款也未還其他款,我公司兩家代理公司把開出的九單信用證的款全部給銀行結清,我公司付給中商外貿公司2460.51萬元人民幣,付給華潤萬通公司1692.35萬元人民幣,實際造成我公司損失4152.86萬元人民幣;

5.證人、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珠海公司副總經理趙芃的證言證實,1996年7月,我公司代理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進口通訊器材等設備并開出三單信用證,總金額294萬余美元,1997年2月人士農公司付給我們信用證款,我們雙方結清了,后聽說生意出了問題,受損失的單位應是佳農公司;

6.證人、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王克的證言證實,1996年10月我公司代理中華佳農公司進口通訊器材并同鄭大川簽訂六份合同,由我公司開出相應的六單170天遠期信用證,有四單信用證是香港的,有二單信用證開給澳門南光工藝品公司,1997年5月份,我公司收回替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墊付的本金,1998年4、5月份,崔仲偉告訴我找不到鄭大川了,信用證款沒回來;

7.證人、南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曹忠的證言證實,1996年10月,由于鄭大川欠我公司的款快到期了,鄭大川讓我公司將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的二單信用證貼現后用于還款,共計84萬美元,貼現的議付單據主要由鄭大川提供;

8.證人、興華貿易公司董事長肖圣寬的證言證實,經我了解鄭大川與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簽訂的合同到期沒有履行,鄭大川的公司職員反映,鄭大川讓職員將大包貨物分裝成小包,并制作了假的發票等手續來騙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

9.公安部物證鑒定書(98)公物證簽字第2298號鑒定結論證實,鄭大川與中華佳農業集團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及協議書所使用英文簽字筆跡系鄭大川書寫;

10.深圳海關證明材料證實,鄭大川所提供的運輸單的車輛在注明時間內未載運過通訊器材在深圳海關報關進口;另外查核海關統計資料1996年6月至12月期間,受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托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及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經深圳海關進口過貨物;

11.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證明材料證實,經過聯絡第一運輸貿易有限公司其中一位負責人,他表示從未代美國通訊高科技有限公司托運貨物,也沒有與該公司有業務往來;

12.鄭大川與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有關九單信用證的協議書、合同等書證材料證實,鄭大川分別于1996年7月22日和1996年10月17日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簽訂進口“通訊復用設備”和“工業摩擦、磨損監測系統”的協議書,規定由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向鄭大川所指定銀行開立180天遠期信用證,總金額577余萬美元及鄭大川同受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委托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所簽訂的與協議書相關的外貿合同,鄭大川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進行貼現及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申請開證、付款等情況;

13.鄭大川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有關四單信用證的合同等書證證實,鄭大川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同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分別于1996年1月至5月簽訂四份有關進口通訊設備的買賣合同,總金額393萬余美元,鄭大川使用偽造的信用證附隨單據進行貼現及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申請開證、付款等情況。

上述證據,原審人民法院在開庭時已經當庭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大川無視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進行境內外貿易的事實騙取信用證,采取偽造信用證附隨單據、文件的方法,將信用證項下資金貼現后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有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懲處、原審法院根據被告人鄭大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并考慮被告人鄭大川被羈押后能主動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及本案的具體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適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9)一中刑初字第1953號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鄭大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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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國已開放的產業中,每個產業中,排名前5位的企業幾乎都由外資控制:中國28個主要產業中。外資在21個產業中擁有多數資產控制權。

2、從行業上看,銀行、保險、電信、汽車、物流、零售、機械制造、能源、鋼鐵、IT、網絡、房地產等,凡此種種,這些熱門行業都已經有外資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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