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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FOB六種類型(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關于FOB貿易術語的主要差異)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8:37:48【】5人已围观

简介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2.買

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產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

使用CFR的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后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CFR的變形

按CFR術語成交,如貨物是使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FR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運輸,如船方按不負擔裝卸費條件出租船舶,故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確責任,可在CFR術語后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1)CFR Liner Terms (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內。 (3)CFR EX Tackle(CFR吊鉤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鉤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4)CFR Ex Ship's Hold (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后,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 應當指出,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只是為了明確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后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對CIF術語的解釋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并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于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和CIF不同,C&F:買粉絲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運費。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于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A賣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合同,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合同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合同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并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并應采用合同貨幣。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及根據運輸合同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合同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合同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額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4受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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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常做還是要自己仔細看一下了基礎知識了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關于FOB貿易術語的主要差異

1.運輸方式不同,《2000》FOB只能是船運,《美國修訂本》將FOB 概括為六種, 其中前三種是在出口國內陸指定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四種是在出口地點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第五種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 第六種是在進口國指定內陸地點交貨。上述第四種和第五種在使用時應加以注意。因為這兩種術語在交貨地點上有可能相同, 如都是在舊金山交貨, 如果買方要求在裝運港口的船上交貨,則應在FOB 和港名之間加上“Vessel”字樣, 變成“ FOB Vessel SanFrancis買粉絲”, 否則, 賣方有可能按第四種情況在舊金山市的內陸運輸工具上交貨。

2、同是在船運的條件下, 關于風險劃分界限的規定也不完全一樣。《2000》FOB,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是船舷。按照《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買賣雙方劃分風險的界限不是在船舷, 而是在船上。賣方責任之三規定“: 承擔貨物一切滅失及/ 或損壞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 已將貨物裝載于輪船上為止。”

3、另外, 關于辦理出口手續問題上也存在分歧。按照《2000 通則》的解釋, FOB 條件下, 賣方義務之( 3 ) 是“ 自負風險及費用, 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 并辦理貨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關手續”。但是, 按照《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的解釋, 賣方只是“在買方請求并由其負擔費用的情況下, 協助買方取得由原產地及/ 或裝運地國家簽發的, 為貨物出口或在目的地進口所需的各種證件”。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哦~其實 所謂的國際慣例 就是 各種條約 其中 主要有3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了解了這3個條約 就應該沒什么問題啦!以下是簡介 不明白的你可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呵呵~ 希望能幫到你!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基礎上修訂公布的,該《通則》于1990年7月1日生效。

(一)修訂《1980年通則》的原因

1、適應電子信息交換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當今世界已進入信息時代,電子信息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簡寫為EDI)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已越來越廣泛地被人們采用,以電子信息取代紙單證的做法日漸增多,使“無紙貿易”逐漸變成現實。在此形勢下,如何確保相應的電子信息與原來的紙單證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一個亟待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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