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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自由貿易港法律對機械的要求(【關稅征管】如果我有一只機器貓,也許商品歸類就不難了)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8:16:38【】8人已围观

简介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優惠條件外,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注冊的所有內資企業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方面實行統一的政策。二、內資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和生產企業

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實行優惠條件外,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注冊的所有內資企業在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方面實行統一的政策。二、內資企業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兩種(邊貿企業的現行政策不變)。其經營范圍分別為: (一)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設備、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獲權企業可以按照經營范圍在中國全部關境內以國家規定的各種貿易方式自由從事進出口業務。三、外貿流通經營資格實行核準制,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資格實行登記制。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哈爾濱、長春、沈陽、西安、成都、南京、武漢、廣州、珠海、汕頭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受權管理機關)進行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核準登記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是內資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唯一有效憑證。任何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格證書》。四、內資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請外貿流通經營資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1、條件(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注冊資本(金)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注冊在中西部地區的內資企業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2、要求提交的材料(1)書面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證明其符合申請外貿流通經營資格條件的其它材料。(二)生產企業申請自營進出口資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1、條件(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2)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3)已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3年內未曾擔任過被撤銷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2、需要提交的材料(1)書面申請;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6)非法人企業需提供會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7)證明其符合申請自營進出口資格條件的其它材料。五、辦理內資企業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核準和登記,應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一)企業申請進出口經營資格,到注冊地所在地區的受權管理機關辦理。企業應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買粉絲.mof買粉絲.買粉絲.買粉絲)或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買粉絲.ec.買粉絲.買粉絲)提交電子申請并向授權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材料。企業提交的電子申請和書面申報材料齊備無誤后,授權管理機關予以受理,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登記與否的決定。對準予核準、登記的,授權管理機關應在此期間內通過商務部的“進出口經營資格管理系統”向企業頒發《資格證書》; 不準予核準、登記的,應在此期間內書面向企業告知理由。(二)辦理進出口經營資格核準登記后,授權管理機關應將企業提交的書面申請材料連同《資格證書》復印件存檔。(三)企業憑《資格證書》到工商、海關、質檢、外匯、稅務等部門辦理開展進出口業務所需的有關手續。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實施。凡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各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西藏自治區、蘇州工業園區、江蘇省私營外貿企業創業園區原由當地自行審核或登記內資進出口企業的經營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取消。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如果資料齊全,一兩個星期就可辦出來(各地不一樣的,打電話問當地商務廳)

海南:明年起將規范征收征用行為,明確這些補償方式

12月3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網公布。

該《條例》重點明確了征收、征用及其補償等事項。

以下是公告和《條例》全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105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2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2月1日

海南自由貿易港征收征用條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征用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征用實施單位)依照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征用不動產、動產的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征用應當遵循效能優先、補償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征收征用,應當嚴格依法保護各類投資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遵守征收征用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征收征用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征收與補償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在征收預公告發布前,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論證。

在市、縣、自治縣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內實施成片開發,公共利益情形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城市更新中舊住宅區拆除重建項目,已簽訂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占比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對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征收。

第八條 不動產所有權人因不動產被征收,導致征收預公告確定范圍外相關聯的不動產無法實現合理使用的,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征收范圍。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相關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和再就業保障等體系。建立被征地農民服務和勞動技能培訓機制,對被征地農民建檔立冊,有針對性地進行實用技能培訓。用地企業新增崗位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被征地農民。支持勞務派遣服務公司派遣有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異地就業。

第十一條 征收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確定。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重新安排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不能重新安排用地的,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貨幣補償。青苗及地上其他附著物補償費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征收集體土地可以根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意愿,采取補貼資金、留用地、留物業等方式,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標準和分配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對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不動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三條 因征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應當支付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費。涉及住宅的,臨時安置費按照租賃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住宅所需費用平均價格確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住宅所有權人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

第十四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給予補償或者按照市場價格補償。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費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到位。發生遲延的,支付的補償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適當利息。

第三章 征用與補償

第十六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征用實施單位在調用現有儲備資源、緊急采購后,仍無法滿足緊急需要的,可以依法對組織、個人所有的不動產、動產實施征用。

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動產應當與緊急情況可能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征用實施單位有多種方式可以選擇應對緊急需要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護組織、個人權益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征用的不動產、動產包括組織、個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和其他物資等。

第十七條 征用實施單位可以在職責范圍內對緊急需要可能征用的不動產、動產,通過信息共享或者調查登記了解相關情況。對可能征用的不動產,應當建立征用預備目錄,并制定不動產征用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征用預備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對緊急需要依法征用不動產、動產的,應當向被征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

特別緊急情況下無法當場發出應急征用憑證的,應當在實施征用開始后四十八小時內補發。

應急征用憑證應當載明征用依據、事由及被征用不動產、動產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保障要求、交付時間和地點、征用期限等。

第十九條 組織或者個人收到應急征用憑證后,應當及時配合交付被征用的不動產、動產,必要時安排相關操作人員、技術指導人員等專業人員及后勤保障人員協助做好征用工作。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被征用不動產、動產使用完畢或者應急征用憑證確定的征用期限屆滿后,征用實施單位應當通知被征用不動產、動產的組織或者個人,憑應急征用憑證辦理返還交接手續。

被征用的不動產、動產毀損、滅失的,征用實施單位應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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