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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融資性貿易案例通報(銀行貸款融資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0 14:15:43【】0人已围观

简介境外投資管控缺失。(二)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三)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

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違反規定從事非主業投資或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五)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六)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第十七條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八條對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十九條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條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二條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責任認定

第二十三條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二)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九條中央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條中央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五)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二條中央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三條中央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中央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四條對承擔集體責任的中央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三十五條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條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供應鏈金融風控案例分析

供應鏈金融風控案例分析

供應鏈服務模式是基于供應鏈管理需求出發,由貿易企業牽頭、針對客戶提供的集采購、銷售、倉儲、運輸、金融等為一體的一站式服務方案。下面我為大家整理的供應鏈金融風控案例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供應鏈服務模式詳解

然而,在貿易企業深度介入客戶經營活動的同時,其與客戶的利益聯系和風險聯動關系也更為緊密,更易因客戶爆發經營或財務風險而發生連帶業務損失。因此,供應鏈服務模式下貿易企業經營風險已由傳統模式的“產品風險”向“企業風險”轉移,客戶的企業風險、貿易企業的風控能力,成為該業務模式下的核心風險要素。一旦客戶的企業風險失控,貿易企業將面臨巨大的資產損失。

風險案例分析—中鋼集團

事件回顧

中鋼股份由中國中鋼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鋼集團”)及其全資子公司中鋼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2008年為公司上市籌備而設立,承接中鋼集團核心業務。中鋼集團成立于1993年,為國務院國資委下屬大型全資企業,為鋼材、鐵礦石貿易,冶金設備設計、制造等多個服務環節為一體的大型鋼鐵工業綜合服務集團。2006~2011年連續入圍中國企業500強(最高排名為33位)。

2007年,中鋼集團發揮其在采購規模、銷售渠道以及資金成本方面的優勢,與鋼鐵生產企業山西中宇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山西中宇)開展供應鏈服務業務。山西中宇月產量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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