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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英國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傳真電話(注冊英國公司要什么條件)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3:33:07【】4人已围观

简介000噸”修改為“收到信用證后35天裝運第一批2000噸”;2.將合同條款第12條的信用證開證條款由“該信用證開立時間為2005年6月初”修改為“該信用證開立時間為2005年6月3日前”。中國外運山西

000噸”修改為“收到信用證后35天裝運第一批2000噸”;2.將合同條款第12條的信用證開證條款由“該信用證開立時間為2005年6月初”修改為“該信用證開立時間為2005年6月3日前”。

中國外運山西公司收到對方修改的合同后,中國外運山西公司業務負責人宋燕平在合同上簽署了姓名,但未將該合同給對方傳回。

2005年4月14日,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再次復傳給中國外運山西公司,并在前次改動的基礎上再次對SA5077號合同第11條的裝運條款進行修改,將“不允許轉船”修改為“允許轉船”。并在合同頁首寫明“宋經理收,電話確認,您已同意以下修改條款,請復傳!”

中國外運山西公司收到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的上述4月13日、4月14日兩次復傳后,均未就改動后的合同進行復傳,對方多次催促其履行合同,其未以書面形式答復。

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5日和2005年7月9日將鉻礦石4019.227干噸裝船,并出售給營口新型硅產品有限公司,價格為162.5美元/干噸CNF大連。該合同與原合同相比較,差價為165592美元。

后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中國外運山西公司賠償165592美元。

審判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一、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所在國新加坡及被告中國外運山西公司所在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本案所涉及的買賣關系不在該公約第二條、第三條排除之列,因此審理本案應優先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二、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中國外運山西公司2005年4月12日的發價(要約)后,在4月13日復傳給被告的傳真中進行了兩處修改,該兩處修改附加了開出信用證為裝運前提,同時使裝運時間由2005年6月底可能延后到2005年7月,是對裝運時間的變更。而裝運時間的變更可能影響到交貨時間。因此,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該兩處修改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原告4月13日給被告的復傳構成新發價。2005年4月14日,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在前次改動的基礎上對合同第11條的裝運條款進行修改,將“不允許轉船”修改為“允許轉船”。并在合同頁首寫明“宋經理收,電話確認,您已同意以下修改條款,請復傳!”原告的這次修改是對交貨方式的變更,同樣構成新發價。對于原告的兩次新發價,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已作出承諾,并送達原告的證據。因此,原告關于合同已經成立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合同未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出售給營口新型硅產品有限公司的鉻礦石中,三氧化二鉻的含量在SGS報告中顯示為37.4%,我國商檢局出具的報告顯示為38.82%和38.89%,均不足40%。而原、被告雙方的合同要求三氧化二鉻的含量以42%為基數,不低于40%。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出售給營口新型硅產品有限公司的鉻礦石確實屬于為原告籌備的貨物。再者,鉻礦石中三氧化二鉻的含量低于40%也不符合原、被告雙方所發出要約的要求,即使履行也可能被拒絕付款。

太原中院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16716元由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本案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對原告所發要約的兩處修改是否構成新發價,即是否構成對要約的實質性修改,合同是否最終成立的問題。

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重要標志。如果合同不成立,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也就無須討論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的問題,更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

承諾的內容應當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是訂立合同的一項基本原則,只有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承諾是無條件地全部接受要約條件,因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按要約的全部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予以擴張、限制或者變更,便不是承諾,而是對要約的反要約,是新發價。承諾的內容與要約內容相一致,并不意味著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絕對完全一致,只要求實質內容一致即可,也就是說只有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才構成反要約,而對于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并不影響承諾的成立。目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都采用了這種處理方法。《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九條規定:(1)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價,并構成還價。(2)但是,對發價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價的條件,除發價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價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價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關于何種變更為實質性變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均認為有關貨物的價格、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的變更為實質性變更。二者不同之處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求更嚴格,采取了窮盡列舉方式,除上述列舉外未允許作其他擴張解釋,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上述列舉后使用了“等等”字樣,表明該公約允許裁判者在裁判時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作出何為實質性變更的判斷,賦予了裁判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本案中,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對被告中國外運山西公司所發要約的三處修改中,第一處和第二處附加了開出信用證為裝運前提,改變了裝運時間,屬于對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第三處將不允許轉船修改為允許轉船,屬于對合同履行方式的變更。上述幾處修改完全屬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對要約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情形,構成新要約。原告中嘉(新加坡)有限公司主張合同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應予以支持。

注冊澳大利亞公司的具體操作步驟?

1. 確定澳大利亞公司類型:在澳洲,公司(Company)主要分為Limited(有限責任公司)和Unlimited(無限責任公司)兩種。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比較普遍的公司類型。一般投資澳大利亞的企業都會選擇這種公司類型注冊。

2. 確定澳大利亞公司名稱:澳大利亞公司注冊名稱是沒有特別限制的,根據澳大利亞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中部分字眼是不允許使用的,如:building society、trust、university、chamberof 買粉絲merce、bank。

3. 指定公司董事及股東:私有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位董事,也可以指定多位。注:公司法人必須有至少一人持有有效的澳洲永居簽證(PR)或是澳洲公民(Citizen)。

4.申請澳大利亞公司號(ACN):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進行申請;獲得一個澳大利亞公司號(ACN)。

5. 申請澳大利亞公司稅號:向澳洲稅務局申請澳大利亞商業號碼(ABN);申請GST(貨物服務稅)、TFN(Tax File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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