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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貿易公司銷售菜粕稅率(油廠開發票菜粕的稅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3 07:26:27【】7人已围观

简介>成本合計:39.85萬元。(3)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生產總成本=66.24萬元—39.85萬元=26.39萬元(4)收益分析投資利稅率=(利潤)/總投資×100%(5)投資效益分析投資回收期=固定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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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合計:39.85萬元。

(3)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生產總成本=66.24萬元—39.85萬元=26.39萬元

(4)收益分析

投資利稅率=(利潤)/總投資×100%

(5)投資效益分析

投資回收期=固定資產/凈收益=500萬元/174.06萬元(1-20%)=2.87年

九、風險與措施

該項目投資大,技術含量高,管理工作要求嚴格,受市場需求制約,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投資該項目應積極爭取到國家的優惠政策和信貸扶持,引入先進的加工技術和管理人員加強管理,提高產品品質保持小家禽“土、特、優”的特色,與飼養戶組建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緊密經濟聯合體共同抵御市場風險。加工生產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排放廢棄物,積極回收加工下腳料和加工副產品以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土雞要選擇抗病力強的良種雞,3~4周齡前與普通育雛一樣,選擇保溫性能較好的房間進行人工育雛,脫溫后再轉移到山上放養。小雞剛開始放養時沒有上山覓食習慣,要人為地訓練才行。一般需2人配合,一人在前邊吹哨并撒拋顆料飼料,讓雞隨搶食,另一人在雞后用樹枝驅趕,直到全部上山。每天中午還應在山上吹哨補食1次,強化訓練,傍晚再用同樣的方法訓導雞歸舍,訓練10天左右,雞群就建立了條件反射。

在舍內飼養20天后,即可選擇晴天放養。最初幾天,每天放2-4小時,以后逐漸延長時間。夏天30日齡、春秋35日齡、冬天45日齡即可轉入舍外飼養,初進林地時要用尼龍網限制在小范圍內,以后逐步擴大,最好用絲網圍欄分區輪放,放一周換一塊地方,每畝地100---150只即可。

病死雞的處理:如發現病雞及時隔離,死雞應立即深埋或燒掉,對場地用具和物品用0.2—0.4%的過氧已酸進行消毒。

雞舍衛生及消毒:舍內用具及物品應經常清洗、保持干凈。舍內雞糞每隔半月清理一次,用10%-20%的生石灰水消毒,并用尼龍布密封雞舍用40%福爾馬林溶液熏蒸。同一塊林地放養2—3年后要更換另一塊林地,讓林地自然凈化2年以上,待全面消毒后再養雞。

嚴防鼠害或其它動物侵害:林地或草地用鐵絲網、尼龍網或竹柵欄圈圍,防止雞外逃或野獸入侵。

注意天氣變化:要及時收聽當地天氣預報,在雨、雪來臨前要做好雞舍的防風、防雨、防漏、防害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優惠政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八條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參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愿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范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發布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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