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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過度使用社交媒體的危害漫畫(新媒體環境下新聞生產的網絡依賴癥論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8:44:21【】7人已围观

简介p>(一)民事侵權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因此,侮辱行為在民法上屬于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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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因此,侮辱行為在民法上屬于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二)治安違法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可見,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作出罰款或者行政拘留的處罰。

但是,治安違法中的公然侮辱他人與民事侵權行為一個顯著的區別是侵犯對象范圍不同,前者主要針對自然人,后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團體。例如侮辱某公司,可以構成民事侵權,但是不屬于治安處罰范圍。

(三)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可見,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侮辱罪。但是,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否則需當事人自行到法院告訴。

三、治安案件中侮辱行為的理解和處理

(一)公然侮辱的理解和處理

公然,是指當著眾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

實踐中,在以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點對點的侮辱行為,常見的二人電話、買粉絲中的侮辱行為,不屬于公然侮辱他人。如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某訴成武縣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案件。2013年3月8日下午16時42分至16時59分,李某某先后用手機5次撥打張某某的電話,時長分別是27秒、16秒、24秒、2秒、3分27秒。張某某在接聽時長為3分27秒通話時在證人吳某、田某某在場的情況下使用免提功能接聽了李某某電話并進行了錄音。通話過程中,原告對張某某使用了侮辱和威脅性的語言。張某某報案后,經調查,成武縣公安局于2013年3月18日以李某某構成公然侮辱他人為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作出對李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李某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成武縣人民政府維持行政處罰。李某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通過打電話的方式侮辱他人,不屬于采取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不具有公然性,并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中的“公然侮辱”,公安機關據此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應屬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但是,法院同時指出多次打電話侮辱他人,應將電話中的口語表達視為語音信息,應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以發送信息干擾正常生活進行處罰。[參見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4期,第77頁。]

二是雖然未提及姓名,但是當眾辱罵特定人的,構成公然侮辱他人。例如,農村中常見的罵街的行為,雖然未提及被侮辱人的姓名,但是從辱罵語言中提及的特征可以分別出被侮辱人的,可以認定為公然侮辱他人。[ 參見孫茂利主編《法制在線——治安管理處罰法部分(二)》,第35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三是公然侮辱他人應當符合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對方不是由特定關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馬路上、街道里謾罵他人的,屬于公然侮辱。多數人并無確定的數量要求,需要聯系行為的時間、場所以及對方與被害人的關系等進行判斷。例如,在被害人工作單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則具有公然性。但是,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公然侮辱。另外,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即使現實上沒有知悉,也不影響公然的成立。

(二)其他侮辱行為的治安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還規定了其他侮辱行為。

一是發送侮辱信息干擾他人生活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該行為的認定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就是必須是多次發送侮辱信息的行為,多次是三次以上。如果是偶爾為之,一般可以予以批評教育,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第二就是這些侮辱信息,造成的后果必須是已經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是任意辱罵他人的,屬于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第(二)項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為了行刑銜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中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也應當包含任意辱罵他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是侮辱特定對象的,不適用公然侮辱他人,可以結合對象性質分別處理。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侮辱、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第(四)項規定: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又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行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刑事案件中侮辱罪的理解和適用

(一)侮辱罪的成立條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惡劣的,如當眾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綜上,侮辱罪的成立條件需要侮辱的手段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需要結合行為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一般的辱罵、侮辱行為,不宜以侮辱罪處理。

(二)侮辱罪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侮辱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除非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否則需自行到法院告訴。

如何理解“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對于公安機關十分重要,因為這涉及是否需要公安介入偵查。我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其中,第七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需要結合侮辱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影響進行綜合判斷,尤其是利用網絡實施侮辱行為的,更要結合社會輿論的反映進行考量。例如《刑事審判參考》第1046號蔡曉青侮辱案。蔡曉青因懷疑徐某在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金碣路32號其“格仔店”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于2013年12月2日18時許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并以求“人肉搜索”等方式對徐某進行侮辱。同月4日,徐某因不堪受辱在陸豐市東海鎮茫洋河跳水自殺。一、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曉青無視國家法律,因懷疑被害人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衣服,遂在該店的視頻截圖配上“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新浪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水自殺身亡,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侮辱罪。同時,法院認為其利用網絡侮辱他人,造成的影響大,范圍廣,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陸豐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無不當。本案中,蔡曉青在新浪微博這一主流網絡媒體上發布微博對被害人徐某進行侮辱,引發網友對徐某的謾罵,使得徐某的社會評價明顯降低,最終導致徐某不堪受辱自殺身亡的嚴重后果,而該后果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嚴重危害了互聯網的安全與管理秩序,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應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綜上,實踐中當事人報案認為其被侮辱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告知其自行到法院起訴。如果侮辱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應當立案偵查,按照公訴案件處理。

五、公安機關辦理侮辱案件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接報侮辱類警情以及處理侮辱案件,要堅持調解化解優先的原則

(二)針對公職人員被批評和指責的事件,公安機關應當避免過度介入

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部分群眾對一些社會消極現象發牢騷、吐怨氣,甚至發表一些偏激言論,在所難免。例如2020年貴州畢節的“草包支書”事件。2020年9月5日,畢節市蘭苑花園小區業主任女士在小區業主群質疑:業委會不召開業主大會便擅自讓新物業公司通過試用期,侵犯了全體業主的權利。社區劉支書以“開不開業主大會,怎么開是業委會的事”回應。于是,任女士在另一個業主維權群里截屏轉述了劉支書的話,并跟了一句:“看這個草包支書怎么說的。”2020年11月3日,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洪山派出所派出民警,來到任女士的居住地貴陽,將任女士戴上手銬,一路4小時,帶回畢節,行政拘留3天。理由是任女士在社交媒體里說的“看這個草包支書怎么說的”,公然侮辱了劉支書。后續該事件被曝光,引發輿論炒作。

本事件反映的核心問題是,公職人員面對群眾的批評和指責,應當給予適當的容忍和解釋,公安機關也不應當過度介入,避免激化矛盾。

(三)對于較為敏感的侮辱案件,應當及時報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導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行為的案事件層出不窮,同時,網絡事件的蔓延效應往往造成執法機關的被動。因此,辦案民警尤其是基層一線執法民警要切實增強敏感意識、輿情意識,對于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侮辱案件,尤其是涉及娛樂明星、社會知名人士等敏感身份的案件,要堅持高度負責、全面調查、依法處置。同時,對于此類較為敏感的侮辱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前,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導。

總之,公安機關在辦理侮辱案件時,要深入細致,辨法析理,努力爭取讓違法犯罪行為人和被侵害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理結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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