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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跨境電商 市場采購 三種貿易新業態(2021年了,跨境電商還好做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6:39:13【】0人已围观

简介+”新常態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關鍵詞:治理現代化;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交易平臺;第三方認證機構中圖分類號:D6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14-0210

+”新常態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關鍵詞:治理現代化;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交易平臺;第三方認證機構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簡介:萬子芊(1996-),女,漢族,江西上饒人,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經濟法。

一、引言

“治理現代化”概念源于國家政治學領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不僅賦予“治理現代化”以目標理性,亦賦予其以工具理性。電商使得銷售等商務活動得以高效進行,但作為新型業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也成為了新課題。

二、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

在電商產品質量現狀令人堪憂的情形下,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也不容客觀。在立法方面,我國現行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主要是規制線下交易中的交易主體和環節,專門針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層級規范呈空白狀態。在執法方面,短期政策監管大行其道,監管部門間責權不明,監管忽視了電商特性,“傳統的產品質量治理機制出現斷檔和失靈”①。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依法治國則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不僅為我國監管電商產品質量問題帶來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們必須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應對電商特性對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三、治理現代化視域下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之建議

“國家治理體系不僅包括黨和政府對社會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會的自我治理以及與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現代化這一工具理性的引導下,社會共治是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基本導向,即必須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單一主體的治理模式,發揮交易平臺的市場主體地位,鼓勵社會第三方參與產品質量監管。

(一)形成政企結合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主體

電商的流動性和虛擬性使得判斷產品質量問題究竟發生在哪一環節十分困難,現實中出現各部門監管重疊、不協調的現象。本文認為為了消弭“九龍治水”的監管困境,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突破傳統以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環節為劃分標準的權力劃分方式,設立一個綜合性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從“搖籃到墳墓”均由具體的特定機構管理,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力主體,防止出現責任推諉現象。此外,由于網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國還應明確屬地查處監管原則,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的地域劃分。

(二)健全電商市場準入機制

交易平臺出于利益考量對站內經營者資質審查態度曖昧,流于形式,這給產品質量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障礙。本文認為我國應健全電商市場準入機制,對于交易平臺中的企業主體采取強制工商登記,個人采取強制個體工商戶登記,完善工商經濟戶籍庫;對于跨境電商,要實行跨境電商企業備案制度,這不僅使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有跡可循,亦“有利于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優化資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經營實力的小型網商,提高產品質量”③。

(三)明確交易平臺謹慎質量信息審查義務

在電商領域,由于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商品獲取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買賣雙方的質量信息不對稱現象尤為明顯,如果沒有其他機制的介入,產品交易雙方無法改變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就會產生“劣幣驅除良幣的逆向選擇的例子――檸檬問題”④,要解決這種市場失靈就要將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告訴消費者。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并賦予網上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以質量信息審查并及時刪除虛假的產品質量信息的義務,在平臺未履行審查義務時,明確交易平臺連帶責任,倒逼平臺履行質量管理義務。由政府監管部門督促平臺履行“審查――刪除”義務,平臺監督站內經營者發布真實質量信息,構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閉環系統。

(四)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

國家治理現代化強調政權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關者和其他社會主體等多種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時與政府機構相比,第三方機構有更深厚的專業能力,更完整的測試條件,更積極的執行 措施 ,我國應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一方面,我國可以仿效我國臺灣地區經驗,⑤建立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由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質量認證,把網絡銷售的信用記錄添加至產品質量認證中,保證認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勵電商經營者提升產品質量。另一方面,“基于政府,企業和第三方認證機構三方的監管博弈可知,質量認證中的’尋租’行為與政府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監督因素有關”⑥,為了防止企業與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尋租行為,我國還應通過政府介入第三方產品質量認證系統,以進行認證后監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監管法律機制

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要實現質量監管線上線下無縫銜接,就必須建立多方合力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

1.建立電商產品追溯機制

在電商中,所有網絡行為都被記錄,物聯網能夠對流通領域的所有數據進行全線監控,交易環節數據化實際上是為產品質量監管助力,但由于現有監管模式無法有效銜接線上線下信息,產品溯源出現困難。本文認為,單一的政府監管部門已不足以應對互聯網+背景下產品溯源的大數據需求,一方面,我國應在實行嚴格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基礎上,借力組織機構代碼,充分利用其主體標識和物品編碼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網上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開放數據資源,結合第三方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體系,推動跨地區追溯體系對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統一的電商產品追溯體系,將執法措施落到實處,提高質量源頭管控能力。 2.建立風險預警下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經濟學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發展出的預防模型的核心問題就是給定最優的防預水平后設計法律規制以實現之”⑦,但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監管仍停留在事后回應層面,欠缺風險預警機制,因此對于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應從被動處理產品質量問題向注重產品質量風險預警轉移,完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將交易平臺的質量信息、站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和監管部門的抽檢結果匯總,建立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平臺,再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風險預警與行業質量分析,從而從源頭預防產品質量問題,實現風險管理。通過優化產品質量信息資源配置,提高信息綜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臺間,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使產品質量監管從微觀低效中解放出來,提高監管效能。

四、結語

傳統商務模式中的產品質量問題在電商領域同樣存在,但植根于傳統實體商務模式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存在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使得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面臨著無法可依、無標準可循的尷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則祥”,質量監管不能僅靠政府部門孤軍奮戰,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我們引入網上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形成多方參與、各負其責、互聯互通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電商市場主體行為,建設法制化電商發展環境,引導電商產業健康發展。

[注 釋]

①黃培東.探索構建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新模式[J].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5.12.

②徐曉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域下縣域大部制改革的推進方向[J].領導科學,2014(9).

③孫占利.電子商務法[M].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26.

④__德.市場機制與產品質量發展[M].廣東:暨南大學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國臺灣地區的SOSA(臺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設立有優良電子商店標章和資訊透明化電子商店信賴標章,作為電子商務認證標志.

⑥劉長玉,于濤.綠色產品質量監管的三方博弈關系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問題與對策[D].復旦大學,2009.17.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范文二:關于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

摘 要 隨著全球經濟、信息化進程的加速,新生的網絡科技正改變著全球人們的生活方式,人類正逐步進入網絡經濟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虛擬購物方式的出現,正在給予人們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帶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遠影響。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一方面為商家和消費者帶來諸多便利與實惠,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存在許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電子平臺侵權、網絡商店侵權等等。本文試從我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發,闡述了電子商務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7.1 文獻標識碼:A

1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出《關于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出《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 總結 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絡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于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于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達地區。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占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絡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 網絡技術 的發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于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1.2.2韓國

韓國于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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