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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進口貿易合同(國際貿易合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7:54:25【】3人已围观

简介第七條:保險裝船后,由買方投保至目的港,且投保ICC(A)交貨條件:到達目的港后,買方負責人查看提單無誤后正式交貨第八條:支付方式貨到后,買方驗貨,確認收貨后,信用證支付付款條件:①離岸價條款:a.按

第七條:保險

裝船后,由買方投保至目的港,且投保ICC(A)

交貨條件:到達目的港后,買方負責人查看提單無誤后正式交貨

第八條:支付方式

貨到后,買方驗貨,確認收貨后,信用證支付

付款條件:

① 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后由于未能按期將貨物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貨物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貨物裝運之后,貨物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②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貨物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第九條:商品檢驗

雙方同意以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所簽發的品質/數量檢驗證書做為信用證項下議付單據的一部分。買主有權對對貨物進行復檢,復檢費由買方承擔。如發現品質與數量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需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正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的90天內。

第十條:違約金與定金

雙方約定,買方先預付定金500000美元,余款在貨物到達是一并支付。如果賣方無法按照約定時間交貨,除雙倍返還定金外,還需向買方支付總價款10%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異議與索賠

在貨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 規定,則買方憑洛杉磯海關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于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于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于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并憑洛杉磯商品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個月內未能答復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二條:不可抗力因素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后的15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說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

第十三條: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 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四條: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0條規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盡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第十三條: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  買方:

第十四條:備注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天后(即12月4日)生效

經買方確認并同意經賣方確認并同意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請寫出進口交易的合同履行全過程,貿易條件為FOB條件和即期信用證付款。

【答案】:進口交易的貿易履行過程如下:

(1) 雙方簽訂合同;

(2) 按照合同規定時間或者根據國外的備貨通知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3) 向船公司租船訂艙,將船名、船期提前通知國外買方;

(4) 收到國外貨物已裝船的通知后,及時向保險公司投保;

(5) 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經審核無誤后通知進口商審核單據后付款;

(6) 貨物到港后,辦理進口手續或委托報關公司代為辦理;

(7) 提貨報驗;

(8) 收貨或撥交,如果貨物檢驗不合格,及時向國外索賠或提交仲裁。

進口貿易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簽訂進口合同,經過與客戶充分地協商,雙方簽訂進口合同。

2、到銀行開具L/C、贖單或前T/T。

3、客戶發貨后作接貨準備。

4、收到全套單據后辦理清關、商檢,也可委托當地的貨運代理代辦,完成交貨手續,并結清所有通關費用。

5、提貨。

6、到銀行付款,到外管局核銷。

在決定進口之前,必須對國內市場的價格進行調查,弄清對方供應情況及其價格趨勢。

1、原材料市場:生產周期短,市場變化快。

2、農產品市場:這類商品的價格直接受到主要生產國播種面積和氣候變化的影響。一般從報刊雜志和有關外貿公司都可以了解到。

3、技術和機械設備市場:價格比較穩定,可通過與外國廠商進行技術交流和直接洽談,進行技術比較和價格比較。

4、日用商品市場:價格比原材料價格稍加穩定,可通過有關外貿公司了解。

進出口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進口合同的內容與出口合同大體相同,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約首,約首主要包括合同名稱、編號、訂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名稱和地址、適用的法律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本文,即基本條款,包括商品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主要條款和格式條款,或稱一般

交易條款,即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如商品檢驗、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第三部分是約尾,約尾包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買賣雙方的簽字等。一、約首合同中的約首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名稱。合同的名稱應正確體現合同的內容,進口人制作的合同通常稱購貨合同或購貨確認書。如由國外出口人起草繕制的也有使用售貨合同的。2.訂約日期和地點。訂約日期應為接受生效日期。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接受通知到達發盤人時生效。如合同未另行規定生效條款,訂約日期即合同的生效日期。3.當事人名稱、地址。當事人的全名和詳細地址應在合同中正確載明,除了可以識別當事人之外,在發生糾紛時,可作為決定訴訟管轄的重要依據,也便于在必要的時候進行聯系。4.前文。前文措詞必須與合同名稱相一致。如采用合同書形式,則前文應使用第三人稱語氣,例如:“本合同由××與××訂立”(This 買粉絲ntract is made and entered into bvand between…and…)或類似詞句;如使用確認書,則前文措詞應使用第一人稱語氣,例如:“茲確認從你方購買……”(We 買粉絲nfirm the purchase from you…)或類似詞句。合同的成立、履行及解釋依據哪一國法律,對雙方當事人都十分重要。按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并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如訂明:“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及解釋適用中國法律。”二、基本條款進口合同本文中的基本條款與出口合同相同,包括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包裝、價格、交貨、付款等。但在具體內容的掌握上則有所不同。1.商品的名稱和質量。很多商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名稱,因此,在進口詢盤時,應注意所使用的商品名稱能代表擬訂購的商品,并使用國際通用名稱。在確定商品名稱時,要做到既有利于運費的計算,又不致與其他商品相混淆。進口合同中對商品名稱要作明確規定,進口許可證及其他進口單證中的商品名稱與進口合同要嚴格一致。進口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條款。進口合同的糾紛以品質問題最多,因此,為預防或避免賣方交貨品質不符要求或以次充好,合同中的商品規格、標準、牌號、型號、等級等應訂得具體明確。2.數量條款。按我國計量法的規定,進口數量單位(包括商品規格的計量單位)必須符合我國的法定計量單位和標準,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機構批準。進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數量的時間和地點,例如以裝運時的數量、以目的港卸貨時的數量為準,或以進入進口地倉庫或工廠時核定的數量為準等。一般商品特別是初級產品的進口合同,可以規定溢短裝幅度,在由我方派船接貨的情況下,除應規定溢短裝幅度外,還應明確溢短裝“由買方決定”。 3.價格條款。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貿易術語很多,其中以FOB、CFR或CIF三種使用最多。在進口業務中,大多采用。FOB貿易術語,由我方派船到國外接運貨物。但是,對個別業務,我方派船不便,賣方又為資信較好的老客戶,可按CFR或CIF、條件成交。在多式聯運情況下,則可采用FCA、CP"r或CIP術語。進口合同的價格有凈價、含傭價、基價、推算價,價格中還可以減除數量折扣、季節折扣和特別折扣等。 4.裝運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也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交付貨物是賣方最基本的義務。在進口合同中,應訂明賣方裝運貨物的時間、地點和通知等義務的內容。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所決定的。國際貿易中常用的FOB、CFR、CIF都屬于在裝運港交貨的貿易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了船,取得了貨運單據并將其交給買方,也就認為已經履行了交貨的責任;如使用FCA、CPT、CIP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發貨地交給承運人監管,即為交貨。我進口貨物的運輸方式大多為海洋運輸并較多使用FOB術語,有時也有使用CFR和CIF、貿易術語的。(1)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FOB條件下的裝運條款除了合同中應指定裝運港外,還應規定合理的裝運時間和裝運通知等。 a.裝運時間。進口合同中對裝運時間的規定不僅直接影響到我方能否及時取得貨物,以滿足生產、消費或轉售的需要,還涉及我方能否有足夠時間安排船只并通知賣方。因此,裝運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能規定某個肯定的日期。除此以外,進口合同中還應規定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買方不能按時派船應承擔的責任。b.裝運通知。FOB進口合同的裝運通知條款的內容主要有:賣方的貨妥通知;買方的派船通知和賣方裝船后的通知。為了便于買方既按合同又按賣方的要求派出船只,進口合同中應規定賣方發出貨物業已備妥的通知期限、通知的內容及未按要求發出通知應承擔的責任。為了使賣方能按照船期安排裝船,買方應給予賣方關于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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