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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陽光一生禁毒教育買粉絲(這位諾獎得主曾經登上《花花公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18:27:21【】2人已围观

简介p>在這本自傳中,他質疑HIV病毒導致艾滋病,認為并無足夠的科學根據,還公開表示他對占星術的支持。這些言論也引發了諸多爭議。以至于有人懷疑他寫這些算命的占星術的東西進去是為了討好那些海灘上的女郎。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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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本自傳中,他質疑HIV病毒導致艾滋病,認為并無足夠的科學根據,還公開表示他對占星術的支持。這些言論也引發了諸多爭議。以至于有人懷疑他寫這些算命的占星術的東西進去是為了討好那些海灘上的女郎。

盡管爭議頗多老爺子依然瀟灑,頂著諾貝爾獎的光環時不時去演講,并且時不時的發表一些“離經叛道”非主流的宏論,如:

“溫室效應,氣候變曖,臭氧層破壞,生態失衡等只是科學家們向公眾灌輸的說教而已,目的是為了從納稅人的口袋中騙錢。人類就像是一塊巨大巖石上薄薄的一層苔蘚,還不夠為所居住星球的腳底板撓癢。”

后記

說實在的,穆利斯老爺子那樣的人生,除了服氣,我們還能說什么呢?

本文就老爺子的一些事跡在這里稍微拓展一下,這些東西在禁毒、戒毒領域可以提供一些思路。

1、皮膚電

皮膚電,其本質就是生理電,產生的緣由多樣而且復雜,可以看成電解質導電。測謊儀是皮膚電的一個很經典的運用,因為通常一個人撒謊,情緒會產生波動,皮膚電的電流就強。可以看到波譜峰就高,他同化學里的核磁,心電圖,紅外譜,拉曼光譜最基本的原理都是一樣的,都是某種特征譜。與化學相關的圖譜不同,皮膚電沒有所謂的標準圖譜一說,因為其峰值主要是受心理活動影響。

皮膚電相關的文章非常多,大多集中在心理學,或者跟心理學相關的領域,如教育、犯罪、性。跟穆利斯做實驗類似,有人私下做了《看島國愛情動作片時皮膚電波動之統計分析》這樣的實驗。當然這種東西沒有辦法發表的。現在把這個一些結論貼出來一下。

最特別的是某個特例:

“這個人是一個悶騷型的絕版工科男,是一個從來沒有看過片,沒有跟女生牽過手的人。他的峰值奇特之處在于,看片不久的時候就有一個不斷持續的高峰,在愛情動作片的動作還沒有開始的時候,他就有一個非常高的高峰。動作開始后后面居然是很平穩,這個高峰的出現,說明他很可能是已經射了的,后面的是不應期,……”

2、聰明藥的問題

穆利斯對所謂聰明藥的濫用,起了相當壞的作用。

3、運動戒毒與最好的毒品是運動

從穆利斯的外貌特征看完全看不出有傳統吸毒者的外貌特征。且自從其愛好上沖浪這項運動以來按照其自身的說法是極少嗑藥,即沒有毒品的依賴。

這些固然跟穆利斯嗑藥的種類有關。同時跟運動本身就是最好的毒品,或者運動可以用以戒毒有關。限于篇幅運動戒毒相關的內容就不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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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毒品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發布日期:2009-02-25 文章來源: 互聯網 一、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意義

刑法的目的和任務是保護法益,犯罪應當被限定在對法益的加害行為(侵害法法益或者具有侵害法益危險的行為)[1].法益的確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張明楷教授在《法益初論》一書中對法益的機能進行了很詳細的論述[2].

張教授在書中對法益的機能重點進行了四個方面的論述,包括法益的刑事政策機能、法益的違法性評價機能、法益的解釋論機能、法益的分類機能。具體說來,法益的刑事政策機能表現為:使刑事立法具有合理目的性的機能;使刑法的處罰范圍具有合理性的的機能;使刑法的處罰界限具有明確性的機能。違法性評價機能表現為:行為是否違法是根據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脅來評價的;法益概念還揭示違法阻卻事由的實質;法益概念還說明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法益的解釋機能是指法益具有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解釋目標的機能,對某個刑法規范所要保護的法益內容的解釋不同,就必然導致對犯罪構成要件理解不同,進而導致處罰范圍不同。法益的分類技能表現為:我們可以根據法益的內容對犯罪進行分類,我們也可以根據法益的主體對犯罪進行分類,我們還可以根據法益的侵害形態進行分類。

依據形式邏輯的基本原理,上面的所說的法益屬于大前提,我們本文要討論的毒品犯罪法益屬于小前提,上面所說的法益的機能同樣適應于毒品犯罪的法益[3].毒品犯罪法益研究同樣具有對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機能,具體來說就是使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合理目的性的機能;使毒品犯罪的刑法處罰范圍具有合理性的機能;使毒品犯罪的刑法處罰界限具有明確性的機能。毒品犯罪法益研究同樣具有對毒品犯罪的違法性解釋的機能,具體來說就是行為是否構成毒品犯罪的違法是根據毒品犯罪的法益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脅來評價的;毒品犯罪法益概念還揭示毒品犯罪違法阻卻事由的實質;毒品犯罪法益概念還說明毒品犯罪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以此類推,毒品犯罪法益的解釋機能和分類機能也同樣一目了然,這樣,我們進行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意義就非常清楚和明朗。

此外,我們平時也討論過,在我們多年的審判實踐當中,我們接觸的最多就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和販賣毒品罪,而在這些犯罪之間,毒品犯罪是最復雜的,其原因就是因為其他幾種犯罪都是自然犯罪,傳統犯罪,人們對他們已經有了基本的認識,對故意殺人罪的危害就是一個小孩也知道,對故意殺人罪的法益基本上也沒有看到過爭論,對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標準有統一的認識。可以說人們對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諸多傳統型犯罪的基本問題的認識是成熟的統一的。但是毒品犯罪就不一樣,它屬于一種現代性犯罪,很大程度上屬于一種法定犯罪,是社會和國家依據社會的現時需要而擬制出來的一種犯罪,因此人們對毒品犯罪的認識就不統一,各有各的說法和看法。人們對毒品犯罪的法益、毒品犯罪的構成、毒品犯罪的停止形態、毒品犯罪的共犯與從犯等基本問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人們對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了什么,為什么要懲罰毒品犯罪等常識性的問題還沒有一致的答案。正因為如此,我們才更加有必要加深對毒品犯罪的研究和討論,而毒品犯罪的法益研究又處在這樣一個研究領域的核心位置。因此,毒品犯罪的法益研究的重要性又凸顯一層。

基于上面所說的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重大意義和我國目前對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境況,我們認為本文找到了毒品犯罪法益研究的實踐的和學術的意義。

在接下里的文字里面,我們首先對現有的錯誤觀點進行評析,主要對“人的身體健康說”和“毒品管制秩序說”進行分析和批判[6],然后分析得出本文認為正確的觀點——毒品犯罪的法益是社會有機體的公共健康,并對公共健康的概念進行解釋和闡明這種提法的理由。

二、毒品犯罪侵害了人的身體健康?

在論及這個觀點的時候,我們首先來看看普通的文字對毒品給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描述。“吸毒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它對人體神經、內分泌和免疫三大系統以及各組織器官的功能代謝和結構會造成嚴重損害。吸毒會產生對中樞神經系統的抑制,減慢呼吸頻率,降低肺功能,導致人體缺氧,產生肺水腫,最終因呼吸衰竭致人死亡;吸毒會影響植物神經功能,引起腦部化學物質改變、神經功能紊亂、智能減退、血液循環障礙、胃腸功能紊亂等,從而導致頭痛、抽搐、胃腸絞痛等毒副作用;吸毒可直接損害人體免疫功能,使人容易感染疾病;女性吸毒者有閉經、痛經和排卵停止,妊娠婦女可導致早產、畸胎或胎兒死亡,若胎兒幸存也已成為毒品間接依賴者。同時,由于一些吸毒者采用靜脈注射方式,他們共用未經消毒處理的注射器和針頭,成為艾滋病傳播的主要途徑。”

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實例在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下面就是一些活生生的列子。

“吸毒加速死亡:吸毒者為滿足毒癮易造成吸食(注射)過量毒品導致呼吸中樞衰竭而死亡或毒品中混雜有毒、有害物質出現過敏性休克及各種復雜的并發癥,嚴重者導致死亡。中央戲劇學院畢業的電影演員朱潔1997年因吸毒過量死亡,年僅28歲。梁蓓麗,21歲,貴州人,一個聰慧、漂亮的女孩,染上毒癮后,靠賣淫維持吸毒,因注射毒品過量死于南寧市街頭。”“吸毒對后代貽害無窮。或是母嬰垂直傳播成為愛滋病受害者,或是一出生就染上了毒癮成為小小的”癮君子“,有的成為了吸毒父母親毒癮發作時發泄的對象。南寧市一名婦女懷孕期間吸食毒品,胎兒在母體中深受其害,一出世就呈現窒息、痙攣狀態,此后,母親哺乳前必須吸食毒品,嬰兒才肯進食,否則哭鬧不止,嚴重危及生命。[7] ”

上面的描述就是吸毒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案例,也正是這樣,人們才會有各種各樣的關于毒品犯罪是侵害了人的身體健康的觀點。認為毒品犯罪是侵害了人的身體健康的觀點具體表現多種多樣,有些是認為侵害了單個人的身體健康,有些是籠統地認為侵害了人的身體健康,有的是認為侵害了其他的法益和身體健康,有的則明確地認為是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在概念表述上也多種多樣,有表述為“人的身體健康”,有表述為“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有表述為“人民健康”,有表述為“公眾健康”,等等。但是這些觀點的共同點就是毒品犯罪的客體或者說法益是人的身體健康。

比如,對毒品犯罪進行了專門研究的高巍先生就認為毒品犯罪的本質在于其危害了人民健康,并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論述[8].(我在后文要對作者的論述進行批判。)

張明楷先生持有類似的觀點,認為“毒品是危害公共健康的物品,制造毒品罪的法益就是公眾健康。[9]”然后,張教授在該書的分則部分堅持了同樣的觀點,而且是引用了日本刑法學者的觀點[10].

下面也還要提到的觀點就是認為毒品犯罪侵害的是多種法益,是人的身體健康和國家對毒品的管制。一種表述為:“該犯罪的客體,是多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經營的管理制度和人的身體健康。”

一種表述為:[11]“販賣毒品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人民的身心健康。”[12]

還有的表述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復雜客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所侵犯的犯罪客體包括國家對毒品的管管理制度,同時也侵害了公民的身心健康。”

[13]還有的表述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14]”

然后還可以列舉國外關于人的身體健康的說法。如日本刑法采用法益三分法,把法益分為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一般把販賣毒品的侵害法益界定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這種法益。[15]德國還認為:使用毒品行為在刑法評價上為自傷行為的一種,而提供毒品行為,如販賣、運輸、制造、交付或是轉讓毒品給他人的行為,本質上應該評價為使他人使用毒品有所可能的幫助行為。從刑法解釋學的角度來看,應當屬于自傷加工行為[16].除此之外,國外學者還有其他諸多說法。但是我不再例舉,因為我認為討論一個國家的一個個罪的法益不能離開這個國家的語境進行討論,每一個國家有不同的社會認識和國家的特殊情況,每一個國家的民眾的普遍認識也不一樣,因此每一個國家對犯罪的認識也不一樣,這樣,不同的國家也就具有不同的法益界定[17],對于毒品犯罪來說也一樣,不同的國家有充分的理由對毒品犯罪的法益做出不同于別國的界定。因此,國外的說法也就僅僅只能作為一個參考而已。

如果初略來看,我們能好像覺得上面的描述和上面的諸多學者的論點是一致的,描述的是吸毒侵害了人的身體健康的生動現象,學者們的論點是毒品犯罪的客體或者法益是人的身體健康。但是我們進行一下深入的分析就可以發現,上述學者的表述是存在很大問題的。

第一,我們從上面的文字里面就可以看出來,人的身體健康的危害不是毒品犯罪造成的,而是吸毒的行為造成的。“吸毒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它對人體神經、內分泌和免疫三大系統以及各組織器官的功能代謝和結構會造成嚴重損害。吸毒會產生對中樞神經系統的抑制,減慢呼吸頻率,降低肺功能,導致人體缺氧,產生肺水腫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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