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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中石油海外投資案例(中石油對外直接投資有哪些融資方式?)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17:41:06【】3人已围观

简介險的防范投入甚微,幾乎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這些都反映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險”。以下就我國企業對俄羅斯能源礦產投資突出存在的四個方面的法

險的防范投入甚微,幾乎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這些都反映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險”。以下就我國企業對俄羅斯能源礦產投資突出存在的四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問題進行闡釋。

一、境外投資項目缺乏全面深入的法律評估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我國多數對俄礦產投資項目的評估集中于經濟、技術論證,涉及法律內容的也只是很表面的缺乏針對性的形式化的表述,缺乏對俄投資的法律因素的深層注意和專業性分析,即缺乏對東道國與投資密切相關的物權法律關系網、法律規范的調查,如對他物權、土地權利、公示制度、登記規則的系統調查及境外資本制度、公司法律等的分析,這必將為企業后續經營和資本與資源的回流埋下風險。

我們的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往往是給上級主管看的漂亮的文字,有的報告樂觀到不真實的地步,缺乏真實的法律動態信息,掩蓋了潛在的問題,對俄羅斯投資環境、投資立法和民族性的不穩定因素視而不見,只分析可行性,而避開對不可行性方面的深入研究。

一個境外投資項目,無論經濟、技術論證多么完美,如果在法律的準備上存在疏漏,就會使法律風險暗藏其中,如此將導致事實上的執行障礙和錯誤,其結果必然造成項目的損失甚至失敗。

圍繞企業境外投資的經濟、技術論證不能取代法律方面的工作。境外投資法律上的風險潛藏于自項目啟動到經營活動中的一切環節。從東道國招投標的設計、吸引外資進入的策略、當地執法機關對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權出讓公司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公司股份出讓的真正原因和動機及其合法性、礦產使用許可證的效期、許可證被收回或取消的實際狀態、公司股東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設定負擔、公司在企業之間的融資行為、公司可能未公開的補償或賠償第三人的協議再到公司所有財產權屬登記上的瑕疵等,都會給投資人帶來法律上的負面后果甚至滅頂之災。這些問題是任何一個涉外投資項目都不能回避的,不僅如此,要弄清這些基本問題,完成對項目涉及主體、東道國投資的人文、法律環境及上述所列各項的法律盡職調查,形成法律上的意見和策略方案,由專業律師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和項目的法律意見書后,方可進入實際操作。

對于我國對俄投資企業來說,基于對俄礦產投資法律風險源頭多、分布廣并貫穿于整個項目運行過程的特點,我國應該進行必要的立法,對新的未審批礦產投資項目設立法律評估的前置程序,要求企業委托專業的國際律師進行必要法律盡職調查,提交專門的法律意見書,促進我國對外投資項目評估的實質性完善,健全評估排險的機制。對已經操作運行的項目,政府主管機關和礦產投資企業應該組織對俄經濟法律專家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以便投資企業盡早排除潛在的風險。

二、投資主體設計缺乏法律策略考慮

從中石油在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中被排出,到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在美國優尼科石油公司股份并購中的失利,無不顯示我國國有資本公司在海外并購中受到投資目標國的抵制。這迫使我們不得不考慮,在國際礦產能源投資競爭中,中國的投資人以什么樣的主體資格、商事主體和法律上的身份出現,以及如何出現的問題。中國企業在國際化和在深入參與世界市場過程中,中國的本土法律文化與資源遠遠不夠,需要在全球范圍內對各個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及投資東道國的立法、規范進行調查和清理,對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和全球化的法律文化資源進行鑒別、選擇、吸收和消化,以便激發我國法律文化建設的活力。利用國際商法上的資源和運用各種可行的法律工具,這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實現全面國際化,提高在全球范圍的競爭力和避免巨大的法律風險的一個法律技術和策略問題。

我國對俄礦產投資的企業在對俄投資的主體身份上缺乏法律策略上的考慮和防范,幾乎沒有利用任何國際商法上的資源,將自己的國有資本來源和歸屬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或很容易被俄羅斯的專業人員查清底細。

另一方面,俄羅斯人對具有公有制或國有資本背景的外來公司在俄能源礦產領域進行投資存有戒心。因為這種公司使他們感受到非市場因素和國家意志在暗中起作用。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案就說明了這一點。在此案中,俄羅斯杜馬為了排除中國國有資本石油公司,保護俄石油公司獲勝,臨時引用《私有化法》迫使俄政府修改《招拍公告書》,使中國公司因國有股超過25%而無權參拍,中國石油集團因此遭受了很大損失。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事件就中石油本身而言,是個不成功的案例,但它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的外向化發展卻有著借鑒意義。就此案例而言,中國石油集團的投資行為無論其成功與否,其意義都不僅在其自身,都應該引起中國對外經濟管理部門和各類中國對外投資企業的廣泛而深刻的反思。中國石油集團的失利如果被及時準確而全面地理解、借鑒,就會成為其他中國對外投資企業成功投資的催化劑。

在我國企業正在運行對俄礦產巨額投資的今天,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應該引起各級主管部門和對俄礦產投資公司的高度重視。因為我們無法確認俄羅斯方面在什么時候用什么方式以類似的或其他借口排除中國投資人在俄的礦產經營。

投資主體設計法律策略上的考慮,因其涉及公法關系和私法技巧等多種因素,是我國境外投資應該引起重視的一個基本的復雜的法律領域,其目的是要解決我國對外投資企業身份私法化和國際化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對外投資企業難于真正融入國際與東道國經濟,并為企業發展的未來埋下變數。

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和法律界應形成合力對東道國的投資法、土地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民法等展開深入研究,對各種離岸公司和跨國公司展開調查,探討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利用各種離岸公司和跨國公司等法律工具的實戰問題、操作方法和法律技巧,從法律實務上給企業專業性的幫助和救濟。

三、境外經營人力資源和干部隊伍薄弱

在境外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只是進入項目的第一步。接下來的事情要復雜得多。對俄投資80%以上的風險存在于取得礦產使用權之后。

我國“走出去”投資的資本,能否變成利潤和資源再“走回來”?巨額投資在國外的運行、使用和流轉能否失控,導致國有資產境外流失?在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各種意外事件,我們的團隊能否應付?這些都取決于我們在外經營團隊對投資東道國的俄羅斯本土的適應能力。事實上在境外投資經營風險控制的核心,就是一支訓練有素的有很強作戰能力的專業化的干部隊伍。

據我們與對俄礦產投資企業的工作人員的接觸,我們發現他們中的多數人還不真正了解俄羅斯。非但如此,他們中的一些人還存在用自己在國內形成的思維習慣和觀念來評價衡量在俄的一切傾向,因而產生大量的不適應癥。我們的現有隊伍的整體條件素質與我們在俄的工作任務之間存在著距離。中國境外投資企業“對國際市場不了解,對法律文化不了解,防范法律風險的措施以及經費都遠遠不夠,而且沒有實戰的經驗”。

我們面對的俄羅斯是這樣一個東道國,她用1000年的時間使自己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地主”和物權擁有者,這樣一個傳統地把土地和資源看重得高過一切,并將其與國際政治緊密相連的國家,在她的家園進行礦產投資、獲取資源,需要的是一個什么樣的團隊?

俄羅斯民族性格的多變性,骨子里的不規范不能保證他們的諾言一定兌現。另一方面,俄羅斯作為資本輸入國還擁有立法、執法和司法上的全面法律優勢。再者,在俄羅斯對中國問題存在著不同的政治主張。在2006年12月2日召開的俄羅斯聯邦統一黨第七次代表大會上莫斯科市市長盧日克夫就強烈批評俄羅斯現行對外經濟政策,指出“俄羅斯的經濟部是俄羅斯聯邦的,而不是中國的”,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他對中俄兩國經濟關系發展現狀的異議和心態。這些都構成中國對俄投資的潛在的政治風險因素,而這些因素自然會引發中國對俄投資的法律風險。

為了保證收回投資,保障中方投資人的各項權益,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必須形成一支有巨大適應性、有能力與具有全面優勢的東道國相匹敵的操作隊伍。企業必須靠自己強悍的團隊保證企業在整個投資運行過程的安全和最終收回投資和拿到資源。干部隊伍的薄弱,必然會給企業的投資帶來巨大風險。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有必要組織建立適應礦產國際化運作的國際法律人才隊伍。吸納具有外語條件和專業知識、同時能適應國際合作和處理國際糾紛的專業法律研究人員、執業律師為我國能源企業的跨國經營提供各項具體的法律幫助,諸如對可行性方案進行法律評估、參與談判、審查合同以及在俄合作期間的跟蹤服務等。

為解決境外投資企業干部隊伍薄弱的問題,各級政府應設立針對國外投資經營人員的專門的機構,將對外經營人員的干部培訓、管理和考核制度化,以此強化境外投資企業的團隊建設,增強他們對東道國文化的適應能力,克服在國內形成的習慣,盡快進入角色,能夠高效有序地開展工作,有處理危機和化解風險的應變能力,從而保證對外投資項目的人力資源和干部隊伍符合實際要求。

四、缺乏風險監控機制

我國對境外投資的控制主要靠的是項目審批制度,對項目投資后的監管缺乏有效方法和監控機制。其結果往往是將巨額投資的風險之寶押在對外經營企業主管領導人的個人品質上,押在他們和企業每年交的幾份報告上,這等于事實上放棄或喪失了在投資東道國實地實時監督、控制和防范風險的時機和方法,這對作為財產所有人的國家和作為納稅人的百姓都是不負責任的。

為了降低巨額投資在“體外”循環所存在的風險,保證對外投資的安全,防止國有資產境外流失,規范境外經營活動,國家有必要針對所有對外投資項目進行相關立法,建立風險監控機制,必須從公法主體到私法主體建立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包括在項目論證階段的專業法律盡職調查和專業的法律評估,項目運行階段的法律跟蹤服務,及在中俄兩國實時實地的風險監控機制運行,從而實現我國對俄投資的保護。在目前立法缺位的情況下,作為應急辦法,應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法律研究買粉絲機構及有關專業中介機構參加,組成“對外投資風險監控組織”,對已投資項目和將投資項目在中、外兩地進行實地的全面和長期的法律風險的檢查和監督,并及時為政府提出排險建議和方案,幫助企業在境外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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