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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八爪魚采集買粉絲買粉絲文章(買粉絲文章抓取工具詳細使用方法_買粉絲)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4:04:59【】0人已围观

简介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還列舉了“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

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還列舉了“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等類型的程序、工具。

典型案例:陳輝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2021)粵0115刑初5號

本案中,被告人陳輝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區編寫爬蟲軟件用于在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麥網平臺上搶票,并以人民幣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價格向他人出售該軟件,非法獲利人民幣12萬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陳輝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上述爬蟲軟件具有以非常規的方式構造和發送網絡請求,模擬用戶在大麥網平臺手動下單和購買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規手段模擬用戶識別和輸入圖形驗證碼的功能,該功能可繞過大麥網平臺的人機識別驗證機制,以非常規方式訪問大麥網平臺的資源。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輝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4、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條中規定了該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典型案例:杭州魔蝎數據 科技 有限公司、周江翔、袁冬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2020)浙0106刑初437號

本案中,被告人周江翔系魔蝎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公司整體運營,被告人袁冬系魔蝎公司技術總監,系技術負責人,負責相關程序設計。魔蝎公司主要與各網絡貸款公司、小型銀行進行合作,為網絡貸款公司、銀行提供需要貸款的用戶的個人信息及多維度信用數據,方式是魔蝎公司將其開發的前端插件嵌入上述網貸平臺A**中,在網貸平臺用戶使用網貸平臺的APP借款時,貸款用戶需要在魔蝎公司提供的前端插件上,輸入其通訊運營商、社保、公積金、淘寶、京東、學信網、征信中心等網站的賬號、密碼,經過貸款用戶授權后,魔蝎公司的爬蟲程序代替貸款用戶登錄上述網站,進入其個人賬戶,利用各類爬蟲技術,爬取(復制)上述企、事業單位網站上貸款用戶本人賬戶內的通話記錄、社保、公積金等各類數據。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杭州魔蝎數據 科技 有限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周江翔、袁冬分別系對被告單位魔蝎公司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5、侵犯著作權罪

根據《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典型案例:譚某某等侵犯著作權罪(2020)京0108刑初237號

本案中,被告鼎閱公司自2018年開始,在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負責管理或參與運營下,未經掌閱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權利公司許可,利用網絡爬蟲技術爬取正版電子圖書后,在其推廣運營的“鴻雁傳書”“TXT全本免費小說”等10余個App中展示,供他人訪問并下載閱讀,并通過廣告收入、付費閱讀等方式進行牟利。根據經公安機關依法提取收集并經勘驗、檢查、鑒定的涉案侵權作品信息數據、賬戶交易明細、鑒定結論、廣告推廣協議等證據,法院查明,涉案作品侵犯掌閱 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字作品共計4603部,侵犯中文在線數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字作品共計469部。

法院認為,鼎閱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覃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予懲處。

(2) 構成不正當競爭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典型案例: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 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新媒體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本案中,兩原告系買粉絲公眾平臺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被告某新媒體公司系某網站經營者,利用爬蟲技術抓取買粉絲公眾平臺文章等信息內容數據,并通過網站對外提供買粉絲信息搜索、導航及排行等數據服務。原告訴稱,被告利用被控侵權產品,突破買粉絲公眾平臺的技術措施進行數據抓取,并進行商業化利用,妨礙平臺正常運行,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辯稱,爬取并提供買粉絲數據服務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其爬取的文章并非騰訊公司的數據,而是買粉絲買粉絲的用戶數據,且其網站獲利較少。

法院認為,被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擅自使用原告征得用戶同意、依法匯集且具有商業價值的數據,并足以實質性替代其他經營者提供的部分產品或服務,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所規定的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3) 行政責任

我國當前關于爬蟲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主要規定在《網絡安全法》中,其中涉嫌違反第27條規定的:“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該法第63條對違反第27條還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所得”“拘留”“罰款”等處罰。同時,對違反27條規定受到處罰的相關人員也作出了任職限制規定。

此外,《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16條對爬蟲適用作出了限流規定:“網絡運營者采取自動化手段訪問收集網站數據,不得妨礙網站正常運行;此類行為嚴重影響網站運行,如自動化訪問收集流量超過網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網站要求停止自動化訪問收集時,應當停止。”同時,第37條也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網絡運營者違反相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給予公開曝光、沒收違法所得、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三、數據爬取行為的合規指引

(一)嚴格規范數據爬取行為

1、如果目標網站有反爬取協議,應嚴格遵守網站設置的 Robots協議。Robots協議(也稱為爬蟲協議、機器人協議等)的全稱是“網絡爬蟲排除標準”,網站通過Robots協議告訴搜索引擎哪些頁面可以抓取,哪些頁面不能抓取。該協議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并維護其隱私權;保護其使用者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不被侵犯。Robots協議代表一種契約精神,互聯網企業只有遵守這一規則,才能保證網站及用戶的隱私數據不被侵犯。可以說,無論從保護網民隱私還是尊重版權內容的角度,遵守robots協議都應該是正規互聯網公司的默之舉,任何違反robots協議的行為都應該為此付出代價。

2、合理限制抓取的內容。在設置抓取策略時,應注意編碼禁止抓取視頻、音樂等可能構成作品的、明確的著作權作品數據,或者針對某些特定網站批量抓取其中的用戶生成內容;在使用、傳播抓取到的信息時,應審查所抓取的內容,如發現屬于用戶的個人信息、隱私或者他人的商業秘密的,應及時停止并刪除。對于內部系統數據,嚴格禁止侵入。

3、爬取行為不應妨礙網站的正常運行。企業應當合理控制爬取的頻率,盡可能避免過于頻繁地抓取數據,特別是如果超過了《數據安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的“自動化訪問收集流量超過網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的要求,就應當嚴格遵守網站的要求,及時停止數據抓取。

(二)爬取個人信息時恪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

在我國,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散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法律與規范之中。網絡經營者擬爬取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嚴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取得個人用戶的事前同意為原則,避免超出用戶的授權范圍爬取信息。同樣地,數據接受方也應當對以爬蟲方式獲取的他人信息進行合法性審查,了解個人信息主體是否同意共享個人信息數據。

(三)爬取商業數據時謹防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數字內容領域,數據是內容產業的核心競爭資源,內容平臺經過匯總分析處理后的數據往往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因此非法爬取行為在某些具體應用場景下會被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尤其是對于雙方商業模式相同或近似、獲取對方的信息會對對方造成直接損害的,企業應重點予以防范。如果存在此種情形,則應當謹慎使用爬取獲取被爬取網站的數據。

四、結語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以及數字技術的蓬勃發展,數據的價值日益凸顯,部分企業通過數據爬取技術更加高效地獲取和深度地利用相關數據,從而彌補企業自身數據不足的現狀,支撐企業的商業化發展。對于這些企業而言,“網絡爬蟲如何爬取信息數據才是合法的?”“爬取數據時如何做到合規?”是亟待解決的一大難題。作為法律工作者,應當從法律的專業角度給企業提供強有力的合規指引,為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進而全面提升國家 科技 創新能力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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