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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每個民族皆有其盲點,恐怕我們亦不例外。如前所言,第十九世紀末傳教士及中國傳道人在禁煙運動中所作出的貢獻,是不能任意地抹煞的。第四,不平等條約與傳教的關系。第十九世紀中國在列強的武力脅迫下,簽訂了眾多不

每個民族皆有其盲點,恐怕我們亦不例外。如前所言,第十九世紀末傳教士及中國傳道人在禁煙運動中所作出的貢獻,是不能任意地抹煞的。

第四,不平等條約與傳教的關系。

第十九世紀中國在列強的武力脅迫下,簽訂了眾多不平等條約。在這些條約中,傳教權益并列于割地賠款的諸項中,成為中國喪失給列強的利權的一部分。

為什么傳教與不平等條約會牽上關系呢?這要追溯回我們第一講所提到的內容。自雍正年始,中國政府禁止天主教在華傳播,傳教士除少數在朝廷供職者可獲豁免外,皆被逐離中國;而國人若信奉天主教,亦會被處極刑。這些禁令自然亦對日后來華的基督教生效。在如斯嚴酷的禁制下,傳教工作是不可能合法進行的。雖說非法傳教工作仍然持續,但總仍帶來極大的危險與不便。所以,若要福音種子自由地在中國的土地上撒播和生長,必須待中國政府解除對傳教工作的禁令方成。問

題是,中國政府怎么會在毫無利害考慮下解除傳教禁令呢?特別是作為一個敬重傳統家法的民族,祖宗頒下的法令實不能任意刪改放棄。既然中國政府不會自動放棄,那么余下的途徑是用強力使她被迫放棄;方是時,向中國進行侵略活動的列強是唯一可以找到的強力。

如此我們可以見到這么一個困局:傳教士來到中國,最大的目標是要將福音傳給國人,他們甚至甘愿為此目標擺上自己的名利富貴、以至生命;但是,他們卻面對著一個不能傳福音的局面。傳教士既需要傳、也認定這是中國人最大的需要,那可以用甚么方法來扭轉整個不能傳的局面,就成為他們夢寐以求的關懷。因此他們很自然地要求在母國政府與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時,將自由傳教的權益附加在里面;這即非不可避免,也是相當無可奈何的事。

不管我們對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的關系作何評價,總得承認傳教士并不是可以翻云覆雨的人,他們在本國的政壇上的影響力極為有限。西方列強亦絕非僅為了開辟傳教工場的緣故方侵略中國的(即使法國亦不例外),貿易利益才是他們的考慮。可以肯定,即使沒有傳教問題這個因素,帝國主義國家仍有足夠的侵華理由。所以,保護傳教條款只是他們在與中國簽訂各項約章時附加進去的項目。

但問題是,作為中國人,若視這些條約是列強以武力欺凌中國而被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而傳教自由條款卻又載在條約之內,則必然使教會陷在一個頗為尷尬的情況里,亦使傳教與帝國主義侵華連上不白之冤的糾纏。這是一個歷史的困局。

不平等條約中的傳教利益

有關第十九世紀中國與列強簽訂的眾多不平等條約,這里不能一一敘說,下面只就與傳教相關的作扼要的介紹。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的關系,大致上可分開兩部分而言;其一是間接的影響,即是說條約的內容非關傳教,但卻間接為傳教工作提供了一定的方便的;其二是直接的關聯,即條約內容是直接針對傳教工作的。

中國與外國簽訂的第一條不平等條約是主后1842年的南京條約。在條約內中國允準開放廣州等五個口岸供外商來華貿易;而南京條約后中英簽署的善后章程里,洋人正式獲得在五個開放貿易的口岸自由進出及居留的權利,如此傳教士作為洋人,自然也得以合法地居留中國,毋須擔心再被驅逐了。五口通商對傳教工作造成很大的方便。此外在善后章程里,中國給予了英國領事裁判權的利益,傳教士乃得以如同其他洋人般,享到不受中國司法制度管轄的特權。

南京條約簽訂后一年,中英雙方再簽訂虎門條約。中國容許英國人在五個口岸的議定界址內建屋居住,這一條款成了租界的前身。此外,中國也賦予英國最惠國待遇。換言之,中國若與別的國家簽訂任何條約,給予對方任何利權,英國均可以自動分享,所謂利益均沾。嗣后法國為拓展天主教在華的傳教事業,而對中國作出的各種開放傳教的要求,皆被英、美等國家援引最惠國權利,得以為基督新教所共享。以上所說的都是間接的影響。

主后1844年,中國分別與美國和法國簽訂望廈條約及黃埔條約。在條約內,中國政府允準外國人在五口議定界址內興建房屋、學校、醫院、教堂。這明顯是直接指向傳教工作的,因為除傳教士為了宣教緣故外,還有什么洋人要在中國辦學、設醫院和教堂呢?

此時期英國與法國領事積極要求中國政府撤銷雍乾年間訂立的傳教及信教禁令。但由于中國政府禁止她的臣民信奉洋教純粹是一項內政,英、法皆無權將之置在國際的條約上。結果在外國的壓力下,主后1845年2月1日,中國正式弛禁天主教,國人信奉洋教者免受刑罰(基督教亦自動受益)。在法國的極力要求下,中國政府再于主后1846年2月20日答允歸還在康雍年間沒收的天主教堂。這個允準,帶來了日后無窮的禍患,增添了國人更大的反教情緒,連帶基督教也遭牽連,我們在以后會詳述。

主后1858年,在英法聯軍攻陷天津后,中國與英、法、美、俄四國簽訂天津條約。中國全面開放她的國土,容讓洋人在各地游歷,這樣即表示一切傳教的藩籬皆被撤去,整個國家皆可容許傳教士自由傳教了。此外,天津條約又規定,中國政府有責任保護傳教士及中國信徒,免受不公平的待遇。這條條款的訂立,緣因當時不少傳教士在中國遭到國人侵襲攻擊,而中國政府又未給予足夠的保護;中國信徒更往往因為信奉洋教的緣故,受到歧視及迫害,故此英法等國有感必須以條約迫使

中國政府改變此不利的情況。但是,保護傳教條約卻又導致傳教士及外國領事動輒介入中國的司法訴訟中,造成極多禍患和沖突;更重要的是,中國信徒被列在不平等條約的保護范圍內,即意味著一旦一個中國人皈依基督教后,他就不復是普通的中國臣民,反倒成了國際條約,以至條約背后代表的外國領事和軍艦的保障階層了。無怪乎當時不少國人認為:多一個基督徒,便少一個中國人。

由于中國政府的反悔,不肯承認天津條約的效力,結果導致英法聯軍再度入侵,攻陷北京。中國復與英、法、俄簽訂北京條約。北京條約的內容大致上與天津條約相若,唯一值得一提的是,在中法北京條約里,由于一位擔任傳譯的法籍傳教士狄拉瑪(DeLamarre)的擅自竄改,中法北京條約的中文版竟多了一項法文版所沒有的條款,便是容讓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可以相信這一項本來不是法國代表所要求,而僅是該天主教的傳教士為了日后在華傳教工作方便的緣故,非法增添上去的。由于當時期的中國人不懂法文,故亦無從比較;日后雖然發覺,但已沿用數十年,要追究也為時已晚了。無論如何,傳教士因著這條非法條款,得以在五口以外的全中國任何地方,購置土地房屋,興辦教堂及各種供傳教使用的設施了。

主后1860年后,傳教及各種關聯的活動和建置,都已成為不平等條約保護下的合法行為。從短期的角度看,此舉無疑是開辟了中國的傳教工場,拆除妨礙傳教的各種官方的攔阻,福音的大門確實是洞開了。但從長遠的角度看,將傳教工作系于不平等條約之上,傳教受到政治力量的保護,所造成的禍患及種下的仇恨卻又是難以勝數的。它為日后中國教會的生根成長,預留了一塊極壞的土壤;基督教始終給國人以洋教的附生的印象,無法嫁接入中國文化中。更不幸的是,它遺下了無窮

的口實,讓國人誤解及指責基督教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工具;此等罪狀自第十九世紀末期開始,直至第二十世紀末期的今日,仍存在于國人及史家中間。

基督教是帝國主義侵華的工具?

在分析了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的四方面關系后,我們進一步探討「基督教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工具」這個指控的真確性。

雖然這個指控的歷史悠久、廣泛存在于不同時期;但至今日,除了部分近代史學者仍堅持之外,主要是來自大陸史家的看法。大陸史家對傳教歷史有他們特定的解釋模式,如凡傳教士租買田地必屬「霸占」,游行布道則是「刺探情報」,諸如此類。這些特定字匯既然已被確定使用,駁斥亦無必要。至于他們對傳教士的指責,大致而言,可以分為五點:

一、傳教士搜集情報,有助他們母國的侵略行動。

二、傳教士參與隨軍活動。

三、傳教士參與訂立不平等條約。

四、傳教士進行文化侵略。

五、傳教士常常訴諸母國領事,以政治勢力維護傳教活動。

此五點證據就合成他們以「基督教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工具」的攻擊。以下我們試就其中的兩點作答辯。

傳教士是否進行搜集情報的活動,以協助他們的母國侵略中國呢?這要分開兩方面而言。一方面若在戰爭期間,傳教士受雇于入侵的軍隊成為情報官,那他的主要職責自然是搜集情報,這是不爭的事實。惟是此時期他的身份是軍中情報官,而非傳教士。他不是以傳教士的身份去搜集情報,故此我們也不能說搜集情報的活動與傳教有直接的關系。二方面,若這個指責是泛指在平常日子,傳教士編寫文章,出版刊物,探討及介紹有關中國各種情況(如前面提過的 The Chinese Repository等),也是一種搜集情報的工作,則肯定是一個荒謬的誣捏。事實上,早期傳教土之急欲了解中國社會、文化的真相,目的純粹是為了傳教的方便,他們需要對傳福音的對象有所了解;而他們之發刊文字,也是旨在將研究成果保留,及向本國的基督徒推介,吸引更多后繼者投身在華的傳教事業而已。這些資料即或可以用為侵略中國的參考(沒有人敢抹煞一切非邏輯謬誤的命題的可能性),但也不是傳教士原來探求及編寫這些資料的動機。作者不應該要對讀者如何使用他的作品負責。因此,第一點的指責并無什么根據。

至于第二及第三點,傳教士參與隨軍活動及條約的簽訂,前面已有詳及,這里毋庸重覆。我們只強調一點:傳教士在帝國主義侵華和締訂不平等條約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其實并不大,主要是在語言翻譯方面;他們并非不可或缺的人物。在英美諸國侵略中國的政策厘定及策劃階段,傳教士更起不了任何作用,故傳教絕非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原因和目的。個別傳教士的政治立場和抉擇,不應該構成全體的「傳教士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先鋒」,更與「基督教」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工具無關。因為他們的政治立場,絕非來自基督信仰,毋寧是第十九世紀西方擴張主義時代的產物吧。

關于傳教士是否進行文化侵略的問題,并不容易處理,主要原因在于「文化侵略」此四字實在是語焉不詳,難以確定其含義的。我們如何在促進文化交流和進行文化侵略兩者間劃出一條明確的界線呢?也許唯一的分判是中國人是否愿意接受這些新輸入的文化,又整個文化輸入的過程是否帶著任何強迫性的意味。對此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并無什么理由顯示在這個分判標準下傳教士是在進行文化侵略的。傳教士在晚清開始所鼓吹的西化改革,包括出版、辦學,以至與中國士大夫階層的來往等活動。皆無列強的武力在背后支撐;并且他們的活動及言論亦廣為那些具改革思想的士大夫所歡迎,對當時期推行的西化改革起了一定的作用;這只能說是對中國近代化作出貢獻,與文化侵略占不上關系。至于說傳教士的辦學及主張改革的言論,是否同時在散播「崇英」、「崇美」的思想,減損國人對帝國主義侵略的警覺性,亦屬牽強之言。傳教士容或基于一廂情愿的想法,認定他們的母國對中國的善意,因而鼓吹中外合作,國際友好,甚至提出一些如將中國交與英國共管之類在中國人看來是大逆不道之言,但這僅是認識不足所致,絕非受別人的指使;并且作為個人的意見,根本在外交政策上不會產生任何作用。故此,我們盡可反對這些看法,但卻不能「無限上綱」的推斷為與侵略有關。還有一些人(主要是近代的新儒家)認為,中國自有其宗教,故在西化的同時毋須一并輸入舶來的宗教,以致挑戰儒家的主宰性或壟斷性地位。這只不過是「中體西用論」的另一個翻版,完全不值一駁。總之,傳教士在近代史上,對輸入西洋文化,幫助中國西化改革,及促進文化交流均起了重大作用,他們絕不是文化侵略者。

第五點的指責,由于牽涉一些復雜的背景,要留待第五講才能詳細交代和討論。

在大致上了解了這幾點的指責的實況后,雖然我們不能將一些已發生的不幸的、無奈的事實解釋掉去(explainaway);但是我們仍有足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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