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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國際貿易提單有幾種(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3:48:13【】1人已围观

简介供船公司簽發的全部正本提單,及所謂“全套提單”(Fullset).(2)副本提單(CopyB/L),是指提單上沒有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而僅供參考之用的提單。副本提單

供船公司簽發的全部正本提單,及所謂“全套提單” (Full set).

(2)副本提單(Copy B/L),是指提單上沒有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而僅供參考之用的提單。

副本提單一般都表明“副本”(COPY)或不可轉讓(NON-NEGOTIABLE)字樣。

6.根據提單內容的繁簡,可分為: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又稱繁式提單,是提單上列有承運人和托運人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

(2)略式提單:(Short Form B/L),又稱簡式提單,是指僅保留全式提單正面的必要項目,略去背面全部條款的提單。

7.其他種類的提單:

(1)過期提單(Stale B/L):是指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提單。

即銀行按照正常郵寄提單,收貨人不能在船到達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單。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果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拒絕接受超過提單簽發日期后21天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

根據此規定,也有把這種提單簽發后超過信用證規定期限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歸入過期提單。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鄰居國家之間的貿易,因為運輸線路短而導致提單寄送所需要時間超過貨物實際運輸時間而使進口商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提單,產生過期提單。

由于過期提單可能是使進口人不能如期提貨而造成損失。

所以在實際出口業務中,為了便于進口商及時提貨,買賣雙方往往事前商定,待貨物裝運后,由賣方負責將一份正本提單委托船公司隨貨帶往目的港交給開證行或代收行。

由進口商向銀行交款后領取提單。然后憑以提貨。

至于非鄰近國家之間的'國際貿易,如果在買賣合同或信用證中規定“過期提單可以接受”(Stale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的條款,對出口人是有利的。

(2)艙面提單 (On Deck B/L),又稱甲板提單,是貨物被裝在甲板上時,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

貨物裝在甲板上受損的風險較大,進口商一般不愿意接受甲板提單。但有些貨物,如危險品,活物,體積過大的貨物,只能裝在甲板上。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不接受甲板提單。

(3)倒簽提單(Anti-Dated 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應托運人的要求,在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遲于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時限時,以早于貨物實際裝運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

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承運人以早于該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的日期,以使提單的簽發日期(即貨物裝船日期)符合信用證關于裝運期的規定,是謂倒簽提單。

倒簽提單的目的是使簽發提單的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相符,以利于結匯。

當市場價格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由拒收貨物”并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也要承擔風險。

進口商可以通過向裝運港的港口當局或查看運貨船的航海日志掌握真實情況。

一經證實提單倒簽,他就會完全有權拒絕收貨并收回貨款,賠償的責任則完全落在承運人身上。

(4)預借提單(Adanved B/L),是指因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和有效期已到而貨物尚未裝船,托運人要求承運人預先簽發的借給托運人的提單。

預借提單的目的是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到期前及時結匯。預借提單的違約性質比倒簽提單更為嚴重。

簽發這種提單,承運人承擔的風險更大,船長不但需要托運人的保函,而且要提單銀行擔保才肯簽發。

(5)貨運代理行提單:(簡稱:貨代提單)(House B/L),是由運輸代理人簽發的提單。運輸代理行提單只是運輸代理人收到托運貨物的收據,而不是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授權,銀行將只接受運輸代理行出具的表面上載有以下兩項注明之一的運輸單據:

a:作為承運人或多式運輸經營人的運輸行的名稱并由其簽署;

b:承運人或多式運輸經營人的名稱,并由作為承運人或多式運輸經營人的具名代理人的運輸行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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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貿易術語分為幾種?怎么去理解它們,要詳細解釋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不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而是以船艙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艙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三)FOB的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于“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采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后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采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只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后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

二、對CFR術語的解釋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里所指的成本相當于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一)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及時通知買方。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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