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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國際貿易的支付工具不包括銀行保函(國際貿易的支付工具不包括(  ))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8 06:12:40【】5人已围观

简介定較In買粉絲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買粉絲terms2000中,如采用CPT和CIP術語,賣方只需提供“通常運輸單據”,而CIF和CFR還附加了“enablethebuyertoselth

定較In買粉絲terms2000有所不同。在In買粉絲terms2000中,如采用CPT和CIP術語,賣方只需提供“通常運輸單據”,而CIF和CFR還附加了“enablethebuyertoselthegoodsintransitbythetransferofthedocumenttoasubsequentbuyer”這一規定。但In買粉絲terms2010為了適應連環貿易的發展,對所有的C組術語都附加了這一規定,這也彌補了以前版本的不足。

▲貿易術語與保險條款

自海上貿易產生以來,人們就有獲取風險保障的需求。隨著國際貿易的日益繁榮,海上保險也相應地發展,他們之間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依存關系,由在實踐中逐漸形成和發展的貿易術語反映出來。無論采取何種貿易術語,一般均含有保險內容,所不同的只是由于貿易術語選擇的不同,投保人、保險險別、保險金額、提交保單的義務就會因此而不同。

在In買粉絲terms中涉及保險義務的只有CIP和CIF,其他貿易術語下的保險都是由某一方自行辦理,與對方無關。凡按CIF或CIP術語成交時,由于貨價中包含保險費,故在合同保險條款中,需詳細約定賣方必須負責辦理貨運保險的有關事項,如約定投保的險別、支付保險費和向買方提供有效的保險憑證等。

(一)保險險別的約定

根據CIF或CIP術語的規定,運輸途中的風險本應由買方承擔,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的,屬于代辦性質。在雙方未約定險別的情況下,按慣例,賣方只需投保ICC或類似保險條款的最低險別。當然,買方為了自身利益,可以根據貨物的性質和特點,投保適合貨物的保險險別,但需與賣方明確達成協議,或者自行做出額外的保險安排。在CIF或CIP的貨價中,一般不包括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的費用,因此,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等特殊附加險時,其費用應由買方承擔。

(二)保險金額的確定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凡按CIF或CIP術語達成的合同一般均規定保險金額,也就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金額,它的高低直接關系著賣方的費用和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障問題。由于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投保,因為保險金額的多少與買方的利益相關。若買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提出保險應加成多少,則賣方有義務按CIF或CIP價格的總值另加10%作為保險金額。如買方要求按較高的金額投保,而保險公司也同意承保,賣方亦可接受,但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應由買方負擔。

(三)保險單據及其轉讓

只有在CIF/CIP術語項下,賣方才有義務向買方提交保單。

保險單據的轉讓一般指保險單權利的轉讓,即被保險人將根據保險單賦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相應的訴訟權轉讓給受讓人。這種權利的轉讓與被保險貨物本身所有權的轉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當賣方轉讓已經保險的貨物時,該項貨物的保險不能自動地轉讓給買方。因為保險合同不是被保險財產的附屬物,不能跟隨貨物的轉讓。而自動轉讓要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上背書,表示轉讓之意思,才能產生轉讓之效果。值得注意的是,不論采取何種轉讓方式,保單的轉讓必須在貨物所有權轉讓之前,或與貨物所有權轉移同時進行。

在CIF或CIP合同中,保險單是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的單據。雖然此時賣方是代為買方辦理海上貨運保險,但在賣方尚未轉讓保單之前,賣方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就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在貨物裝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因此在此期間,賣方具有可保利益,擁有索賠權;然后,賣方憑提單、保險單等單證向銀行辦理押匯,直至買方向銀行付款贖單以前,銀行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擁有索賠權;最后,買方從銀行手中獲得代表物權的單證后,買方才獲得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也就擁有了索賠權。

總而言之,在CIF條件下,賣方應以自己的名義投保海上貨運保險,當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后,賣方再以背書的方式將貨物保險單的有關權益轉移給買方。

▲貿易術語與支付條款

貿易術語對支付方式的選擇也會產生影響。在現有的結算方式中,基本的有3種:匯付、托收、信用證。另外,還有一些延伸的結算方式,如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從賣方的角度考慮,為降低收匯風險,賣方應根據貿易術語的不同特點選擇恰當的支付方式。

在使用EXW或D組等實際交貨方式的貿易術語交易中,不宜采用跟單托收方式。因為在此類交易中,賣方或通過承運人直接向買方交貨,賣方無法通過單據控制物權;對于C組術語,就可以選用托收或L/C的支付方式。因為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同時,賣方可以通過控制單據控制物權且賣方負責辦理運輸,所以賣方可以選擇跟單信用證方式,或在買方資信狀況較好時采用跟單托收(如D/P);對于FOB和FCA等術語,雖然賣方可以憑提單或多式聯運單據交貨和付款,但由于運輸的事宜是由買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難控制貨物,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宜選擇托收的方式。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采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信用證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收匯風險無論如何都是存在的,賣方為了降低風險,應該盡可能采用如CIF、CFR等能夠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避免采用如EXW、FOB等過早轉移物權或不能有效控制物權的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與檢驗條款

國際上一般承認買方在接受貨物之前,有權檢驗貨物,但是買方在何時、何地檢驗貨物,各國的法律并無統一規定。不過,檢驗的時間、地點往往與合同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裝方式、以及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等有著密切的關系。一般而言,貿易術語會影響檢驗條款中檢驗時間和地點的確定。

通常情況下,商品的檢驗工作應在貨物交接時進行,即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貨物經檢驗合格后,買方即受領貨物,賣方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后,不再承擔貨物發生品質、數量等變化的責任。但是,必須指出,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并不是表示對貨物接受的前提條件,買方對收到的貨物可以進行檢驗,也可以不進行檢驗,假如買方沒有利用合理的機會對貨物進行檢驗,就是放棄了檢驗權,也就喪失了拒收貨物的權利。

對于E組術語,應采用“出口國檢驗”的辦法。因為賣方在其所在地向買方交付貨物時,買方隨即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受領貨物。同理,以D組術語成交的合同,應采用“進口國檢驗”的辦法。而以F組和C組術語成交時,情況則大不相同。由于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并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交貨義務,但此時買方并沒有收到貨物,自然沒有機會檢驗貨物,所以采用“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檢”最為適宜。

關于貨物的檢驗費用問題,In買粉絲terms2010規定,貨物在裝運前的檢驗費用由買方負擔。因為這是為了買方利益進行的。如果是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其費用由賣方承擔。但在EXW條件下,仍由買方承擔檢驗費用。

貿易術語作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可以確定買賣合同的性質,還對合同其他主要條款如價格、運輸、保險、支付和檢驗等都產生影響。同時,選用適當的貿易術語對促進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保證雙方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應特別注意,盡管貿易術語與合同主要條款密切相關,但由于它沒有涉及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所有問題,因而它不可能代替一個完整的貨物買賣合同所必需的全部條款。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需注意貿易術語與相關條款的銜接,避免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相矛盾,否則可能因銜接不好在履行合同中產生爭議。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應根據交貨等成交條件選用相應的貿易術語,防止出現貿易術語與買賣合同的其它條款不吻合,甚至相互矛盾的情況,尤其是選用C組術語成交時,在涉及增加賣方義務的規定時,更應審慎從事,以免出現與貿易術語含義相矛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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