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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國際貿易適用的法律和慣例主要有哪三類(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國際相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10:08:14【】2人已围观

简介>(2)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險費加運費(3)CPT(CarriagePaidTo)運費付至目的地(4)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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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3)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4)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D組(Group D)

抵達(Arrival)

(1)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邊境交貨

(2)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貨

(3)DEQ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碼頭交貨

(4)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稅交貨

(5)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后交貨

2、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采取相互對應的標準化的規定辦法在《1990年通則》中,還采取標準化的、相互對應的規定辦法,將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義務分別用10個項目列出,從而極大地便利了雙方當事人對《通則》的使用,尤其便于交易雙方相互比較和對照檢查。現將各種貿易術語所規定的買賣雙方相互對應的10項義務,分別列表如下:

賣 方 買 方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B1.支付貨款

A2. 許可證、批準文件及海關手續 B2.許可證、批準文件及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B3.運輸合同

A4. 交貨 B4.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B5.風險轉移

A6. 費用劃分 B6.費用劃分

A7. 通知買方 B7.通知賣方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 B8.交貨憑證、運輸單證或相應的電子信息 電子信息

A9. 核查、包裝及標記 B9.貨物檢驗

A10. 其他義務 B10.其他義務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標準比較明確,這有利于合同當事人分別履行各自承擔的義務。

3、紙單證可以被相應的電子信息取代在《1990年通則》中,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聯絡時,規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單證,可以由相應的電子信息(EDI)所取代。這是《1990年通則》的一個突出特點。

二、《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為了對CIF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出統一的規定與解釋,國際法協會特制定了《華沙—牛津規則》,為那些按CIF貿易術語成交的買賣雙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統一規則,供買賣雙方自愿采用。在買賣雙方缺乏標準合同格式或共同交易條件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可以約定采用此項規劃。《華沙—牛津規則》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為國際貿易中頗有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因為,此項《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國對 CIF合同的一般解釋。不僅如此,其中某些規定的原則,還可適用于其他合同。例如,《華沙—牛津規則》規定,在 CIF合同中,貨物所有權移轉于買方的時間,應當是賣方把裝運單據(提單)交給買方的時刻,即以交單時間作為所有權移轉的時間。此項原則,雖是針對 CIF合同的特點制定的,但一般認為也可適用于賣方有提供提單義務的其他合同。

三、《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也是國際貿易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國際貿易慣例,這不僅在美國使用,而且也為加拿大和一些拉丁美洲國家所采用。該定義對Ex Point of Orign、FAS、FOB、C&F、CIF和Ex Dock等六種貿易術語作了釋。值得注意的是,該《定義》把FOB分為六種類型,其中只有第五種,即裝運港船上交貨(FOB Vessel),才同國際貿易中一般通用的 FOB的含義大體相同,而其余五種 FOB的含義則完全不同。為了具體說明買賣雙方在各種貿易術語下各自承擔的義務,在此修訂本所列各種貿易術語之后,一般附有注釋。這些注釋,實際上是貿易術語定義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上述有關貿易貿易術語的現行國際貿易慣例,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具有任意法的性質。因此,買賣雙方商訂合同時,可以規定適用某些慣例,也可以變更、修改規則中的任何條款或增添其他條款,即是否采用上

述慣例,悉憑自愿。在中國進出口貿易業務中,采用國際商會的規定和解釋的居多,如按CIF條件成交還可同時采用《華沙—牛津規則》的規定和解釋。如從美國和加拿大按FOB條件進口時,在規定合同條款和履行合同時,還應考慮《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術語的特殊解釋與運用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國際相關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有哪些?

1)國際貿易慣例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不具有約束性。國際貿易慣例本身不是法律,它的適用完全以雙方當事人的自主意愿為基礎,對雙方不具有強制性。買賣雙方可以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某種術語,或有權在合同中作出與某項慣例不符的規定,做任意修改。只要合同有效成立,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一旦發生爭議,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維護合同的有效性.

2)國際貿易慣例對于所適用的合同具有強制約束力。如果貿易雙方都同意采用某種慣例來約束該項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時,那么這項約定的慣例就對合同產生了強制性。如果貿易雙方在合同中對所采用慣例的術語內容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那么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案的司法和仲裁機構往往會應用該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

所以,國際貿易慣例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它對國際貿易實踐的指導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中,適當采用這些慣例,有利于促進外貿業務的開展,同時也說明,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國際貿易慣例的知識,可以幫助我們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即使發生了爭議,引用慣例、爭取有利地位,對于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也是十分重要的。

試述國際貿易慣例及其適用。

【答案】: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在某一地區或者行業逐漸形成的為該地區或該行業所普遍認知、適用的商業做法或貿易習慣,作為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則對適用的當事人有約束力。現在的國際貿易慣例經過人們的整理和編纂,表現為書面的成文形式。某組織協會的標準合同文本、指導原則、業務規范、術語解釋都可以是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長期的國際貿易中自發形成的,而且其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編纂而成。正因為其非主權性大大增強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適用性。第二,國際貿易慣例是某一地區、某一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第三,國際貿易慣例非法律,即其適用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

由于國際商事慣例具有可選擇性、變更性,就其本質而言是供當事人在其從事的特定交易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愿適用的制度。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若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拘束力來源于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就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即應當按照慣例的一般含義對合同進行解釋。

國際貿易慣例可以補充現有法律的不足,明確合同條款的含義,更好地確定當事人的意圖和權利義務。同時國際貿易慣例促進國際貿易規范的統一,減少當事人的爭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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