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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國際貿易貨款結算方式中,建立在銀行信用(銀行信用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19:29:45【】9人已围观

简介口地銀行會得到一定收益,出口商也會及時融通資金,因此是可行的外貿。出口托收項下貼現與出口托收項下押匯一樣,同屬商業信用,風險遠比出口信用證項下風險要大。在業務操作中要做到的事項與出口托收和出口保理項下

口地銀行會得到一定收益,出口商也會及時融通資金,因此是可行的外貿。

出口托收項下貼現與出口托收項下押匯一樣,同屬商業信用,風險遠比出口信用證項下風險要大。在業務操作中要做到的事項與出口托收和出口保理項下押匯要注意的五方面內容前四項是一致的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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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用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

1、銀行信用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之一是信用證結算,該結算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

2、銀行信用的國際貿易結算方式還有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該結算方式是指在進出口貿易中,出口方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委托出口方銀行通過其在進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銀行信用(bank credit)是指以銀行為中介,以存款等方式籌集貨幣資金,以貸款方式對國民經濟各部門、各企業提供資金的一種信用形式。

信用證,它的特點有哪些?

信用證有三個特點:

1、信用證付款的條件下,開證銀行是第一付款人。故信用證付款是一種銀行信用。

2、信用證是獨立于買賣合同之外的一種自足的文件。

3、信用證項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出口商交貨后提出的單據,只要做到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就保證向出口商支付貨款。進口商付款后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

拓展資料:

信用證是指在國內經濟貿易活動中,銀行依照購銷合同中的購貨方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進行支付的付款承諾。根據買賣雙方所涉及的信用證業務環節,可劃分為買方信用證和賣方信用證。

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并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并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后,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后即在信用證背面注明議付金額。

主要服務功能包括:

1、國內信用證屬于表外業務,有利于減少買方的資金占用。

2、買方可以采用延期信用證結算,或可申請買方押匯等融資業務,緩解流動資金不足的壓力。

3、賣方憑收到的國內信用證,可以向銀行申請國內信用證打包貸款等融資業務,加速資金周轉。

國際貨款的支付方法介紹?

國際貨款的支付方法主要有匯付、托收和信用證方式,以信用證方式使用最為普遍。在實際業務中,一般可以單獨使用某種支付方式,也可以視需要將各種支付方式結合使用。

一、匯付(Remittance)

匯付(Remittance)又稱匯款,是指付款人主動將貨款通過銀行付給出口人。買方在匯款時可以采取三種不同的方式:

(一)信匯(Mail Transfer,簡稱M/T)

信匯是指進口人(匯款人)將貨款交給本地銀行(匯出行),由匯出行用信承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銀行(匯入行)付款給出口人(收款人)。

(二)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 T/T)

電匯是指進口人要求本地銀行以電報或電傳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銀行付款給出口人。采用電匯方式其費用高于信匯,但出口人可以迅速收到貨款。

(三)票匯(Dema n d Draft,簡稱D/D)

票匯是指進口人向本地銀行購買銀行匯票,自行寄給出口人,出口人憑以向匯票上指定的銀行(一般是匯出行的分行或代理行)取款的一種匯款方式。

匯付除按采用工具的不同分為上述三種方式外,按時間的不同又分為預付貨款和貨到付款兩種情況:

1.預付貨款(Payment in Advance)

預付貨款是進口商先將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匯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貨款后在規定時間內發運貨物。

2.貨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貨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將貨物發運,進口商在收到全部合格的貨物后才支付貨款。

匯付方式評價

匯付是一種簡便、快速的支付方式,但匯付方式的使用,完全取決于進出口雙方的相互信任,因此屬于商業信用。在匯付方式下,賣方在收到貨款后是否交貨,買方在收到貨物后是否付款,完全靠買賣雙方的商業信用。可見,這種支付方式下,總存在著一方要冒占壓資金、損失利益、并承擔貨、款兩空的風險。國際貿易中,這種方式主要用于預付貨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小額交易的支付貨款、待付貨款的尾數、費用差額的支付以及傭金的支付等。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債權人(出口人)出具匯票委托銀行向債務人(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支付方式。

(一)托收方式的當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銀行辦理托收業務的客戶,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銀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

3.代收銀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進口地銀行。代收銀行通常是托收銀行的國外分行或代理行。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做出提示匯票和單據的銀行。

(二)托收的種類

托收可根據所使用的匯票的不同,分為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國際貿易中貨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單托收。在跟單托收情況下,根據交單條件的不同,又可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

1.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發貨后,取得裝運單據,委托銀行辦理托收,并在托收書中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后,才能把裝運單據交給進口人。

按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兩種:

(1)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簡稱D/P sight)

是指出口人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見票后立即付款,進口人在付清貨款后向銀行領取貨運單據。

(2)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簡稱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發貨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審核無誤后即在匯票上進行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后再領取貨運單據。

2.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貨運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貨運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由于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之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憑以提取貨物。也就是說,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權憑證,其收款的保障依賴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因此,出口人對接受這種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態度。

(三)托收的性質和利弊

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辦事,并無承擔付款人必然付款的義務。

跟單托收對出口人雖有一定的風險,但對進口人卻很有利,他不但可免去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手續,不必預付銀行押金,減少費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資金融通和周轉。由于托收對進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業務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調動進口商采購貨物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促進成交和擴大出口,故許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為推銷庫存貨和加強對外競銷的手段。

(四)托收的國際慣例

是國際商會的《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Publication No.522)(即522出版物),現行的規則于1996年1月1日起實施。

使用托收方式應注意的問題:

1.要切實了解進口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

2.了解進口國家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條例;

3.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

4.出口合同應爭取CIF條件成交;

5.對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信用證

(一)信用證的含義

信用證L/C(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金額和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憑證。簡言之,信用證就是銀行開立的一種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這里的條件是指受益人必須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各種單據。

(二)信用證的當事人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又稱開證人(Opener)。

2.開證銀行(Issuing Bank)。

3.通知銀行(Advis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銀行(Paying Bank)。

(三)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序

1.申請開立信用證:進口人按合同規定向當地銀行提出申請,并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要求銀行(開證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2.開立信用證:開證行接受進口人的開證申請后,開出信用證,將信用證正本寄給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3.通知或轉遞信用證:通知行將信用證轉給出口人(受益人)。

4.議付:出口人接到信用證后,認真核對是否符合合同,如發現不符,可以要求進口人通過開證行修改,或根本拒收信用證。如信用證無誤,出口人即據此進行裝貨及準備齊全的單據。出口人將單據和信用證交往來銀行議付或交開證銀行指定的代付、議付或保兌銀行要求付款。代付、議付或保兌銀行在審查單據符合信用證后,即預墊款項或付款,如發現單證不符,則可拒收。

5.代付、議付或保兌行接受單據后,應在信用證背面注銷所付金額(即背批),并將單據寄送開證銀行或其指定的收件人,同時向開證銀行或其指定的代償付銀行索償。單據通常分正副兩批先后寄發,以免中途遺失。

6.開證行收到單據時,要核對是否符合信用證,如無錯誤,即對出口人或

代付、議付或保兌行等付款,同時通知進口人付款贖單。

(四)信用證的主要內容

1.對信用證本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編號、金額、有效期、到期地點,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等。

2.對貨物的記載:貨物名稱、規格、牌號、數量、包裝、單價、嘜頭等。

3.裝運條款:包括運輸方式、裝運港(地)、目的港(地)、裝運日期、是否分批裝運或轉船等。

4.對單據的要求:規定應附哪些單據及對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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