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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外貿信用證詐騙(信用證詐騙的原因、危害及防范)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7:01:41【】8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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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時,規定:1/3的正本提單有裝船后快郵寄給申請人。該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請其有關注這些條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該中行又收到原證項下電開修改書一份,修改書指定船名、船期,并將原證允許分批裝運改為禁止分批裝運,但其密押卻是沿用原證密嗎。該中行馬上警覺起來,并迅速查詢開證行,在確認該電文為偽造修改書后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發貨。而此時,受益人的出口貨物(70噸白胡椒)正整裝待發,其風險不言而喻。

(五)假客檢證書詐騙

所謂假客檢證書詐騙,是指詐騙分子以申請人代表名義在受益人出貨地簽發檢驗證書,但其簽名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不符。致使受益人單據遭到拒付,而貨物卻被騙走。

這種詐騙通常有如一特征:

1.來證含有檢驗證書由申請人代表簽署的軟條款。

2.來證規定申請人代表簽名必須與開證行留底印鑒式樣相符;

3.來證要求一份正本提單交給申請人代表;

4.申請人將大額 支票 給受益人作抵押或擔保;5.申請人通過指定代表操縱整個交易過程。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 金融 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像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單在裝運后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并以數張大額 支票 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后來,受益有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 托收 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六)涂改信用證詐騙

所謂涂改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效期和受益人名稱,并直接郵寄或面交受有,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這種詐騙往往有發下特征:

1.原信用證為信開方式,以便于泖改;

2.涂改內容為信用證金額、裝效期及受益人名稱;

3.信用證涂改之處無開證行簽證實;

4.信用證不經通知行通知,而直交受益人;

5.金額巨大,以詐取暴利。

例如: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127;318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交給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127;以便在國外招搖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七)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

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詐騙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我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這種詐騙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證的開證行為假冒或根本無法查實之銀行;

2.保兌行為國際銀行,以增加欺騙性;

3.保兌函另開寄來,其簽名為偽冒簽字;

4.貿易雙方事先并不了解,僅通過中介人相識;

5.來證金額較大,且裝效期較短。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bank,jakarta,indonesia),&127;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127;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有誰了解香港商人鄭大川8000萬信用證詐騙案的詳情

鄭大川信用證詐騙案

因涉嫌信用證詐騙于1998年5月29日被羈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鄭大川犯信用證詐騙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以(1999)一中刑初字第195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鄭大川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全部財產;繼續追繳被告人鄭大川犯罪所得886.9萬美元,分別發還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在案扣押被告人鄭大川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鄉證發還被告人鄭大川;在案扣押物品分別予以沒收和變價發還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復核。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查明:

一、1996年1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鄭大川以大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冒用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經理部及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分別與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簽訂進口通訊復用設備的內貿、外貿合同,誘使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通過中國銀行南通分行開具四單總金額為393.7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3282.91萬余元)的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被告人鄭大川在未組織貨源、也未供貨的情況下,采取偽造發票、裝箱單、品質及數量證明、貨物收據等信用證附隨單據的手段將信用證項下資金從議付行法國興業銀行深圳分行全部貼現后非法占有。信用證到期后,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向開證銀行中國銀行南通分行申請先行墊付信用證項下承兌已到付款期的票款,開證銀行墊付后,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向開證銀行出具了還款擔保。

二、1996年7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鄭大川以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訊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先后同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及受其委托從事代理進口業務的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北京佳農坤茂經貿有限公司及受其委托從事代理進口業務的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簽訂數份進口通訊復用設備和工業摩擦、磨損監測系統的合同及代理進口和結算協議書,誘使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和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開具九單總金額為577.14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4800.99萬余元)的遠期不可撤銷信用證,被告人鄭大川在未組織貨源、也未供貨的情況下,采取偽造提單、發票、產地證明、裝箱單、質檢證明、運輸單、受益證明等信用證附隨單據的手段,將信用證項下資金全部貼現。期間,被告人鄭大川僅支付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人民幣700萬元(折兌83.89萬余美元),其余貼現款493.25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4100.99萬余元)由鄭大川非法占有,信用證到期后,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通過代理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償付了所開九單信用證項下全部款項的本金及利息。

綜上,被告人鄭大川利用信用證詐騙共計886.95萬余美元,折兌人民幣7383.9萬余元。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總經理萬鑫坤、副總經理於鶴皋的證言證實,該公司經討論決定于1993年初至1996年6月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做信用證業務,其中有四單信用證款約390余萬美元未歸還,該公司多次給鄭大川發傳真催款或與鄭大川面談,到1998年和鄭大川失去聯系,1999年1月該公司到南通市公安局報案的事實;

2.證人、中設(南通)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財務科科長郭留平的證言證實,該公司自1993年至1996年有信用證業務,公司的人講與鄭大川有二十三單信用證業務,每單信用證90幾萬美元,該業務主要由經理負責,最后四單信用證款由中國銀行南通分行墊付的,公司現在還欠銀行四單信用證款總金額為393萬余美元;

3.證人、青海省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深圳經理部經理毛宏法證言證實,該公司曾與鄭大川的大衛·愛迪生公司做過業務,1994年夏天鄭大川到深圳說幫助我公司攬業務,讓我給他在空白紙上蓋上深圳經理部的章,有些還簽名,紙是鄭大川帶來的,鄭大川講一次多蓋幾張,省得麻煩,之后,聽說鄭大川冒用我公司經理部的名義與南通公司簽約,在此期間,南通公司與我及我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我公司亦未支付過任何貨款和代理費,沒有收到任何進口貨物;

4.證人、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副總裁崔仲偉的證言證實,通過肖圣寬認識鄭大川,鄭提出以其經營的大衛·愛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國通訊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義與我公司開展通訊器材業務,鄭大川與我公司在1996年7月和10月分別簽訂二份協議書,我公司當時無進出口權,便委托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和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代理進口通訊器材并對外開立九單信用證,總金額為570余萬美元,信用證到期后鄭大川未能解付,僅支付人民幣700萬元。鄭大川未付給銀行款也未還其他款,我公司兩家代理公司把開出的九單信用證的款全部給銀行結清,我公司付給中商外貿公司2460.51萬元人民幣,付給華潤萬通公司1692.35萬元人民幣,實際造成我公司損失4152.86萬元人民幣;

5.證人、中國商業對外貿易總公司珠海公司副總經理趙芃的證言證實,1996年7月,我公司代理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進口通訊器材等設備并開出三單信用證,總金額294萬余美元,1997年2月人士農公司付給我們信用證款,我們雙方結清了,后聽說生意出了問題,受損失的單位應是佳農公司;

6.證人、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王克的證言證實,1996年10月我公司代理中華佳農公司進口通訊器材并同鄭大川簽訂六份合同,由我公司開出相應的六單170天遠期信用證,有四單信用證是香港的,有二單信用證開給澳門南光工藝品公司,1997年5月份,我公司收回替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墊付的本金,1998年4、5月份,崔仲偉告訴我找不到鄭大川了,信用證款沒回來;

7.證人、南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曹忠的證言證實,1996年10月,由于鄭大川欠我公司的款快到期了,鄭大川讓我公司將華潤萬通有限責任公司的二單信用證貼現后用于還款,共計84萬美元,貼現的議付單據主要由鄭大川提供;

8.證人、興華貿易公司董事長肖圣寬的證言證實,經我了解鄭大川與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簽訂的合同到期沒有履行,鄭大川的公司職員反映,鄭大川讓職員將大包貨物分裝成小包,并制作了假的發票等手續來騙中華佳農企業集團公司;

9.公安部物證鑒定書(98)公物證簽字第2298號鑒定結論證實,鄭大川與中華佳農業集團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及協議書所使用英文簽字筆跡系鄭大川書寫;

10.深圳海關證明材料證實,鄭大川所提供的運輸單的車輛在注明時間內未載運過通訊器材在深圳海關報關進口;另外查核海關統計資料1996年6月至12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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