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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如何防止社交媒體辦公泄密(你真的知道長時間上網對你的危害有多大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3 16:07:08【】5人已围观

简介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個理兒。可是,如果細琢磨一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兒說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

森是個雇不起一流律師的窮光蛋,那他非進大獄不可。這就叫"有錢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個理兒。可是,如果細琢磨一下,這個理兒好像又有點兒說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論有錢,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體壇多年的辛普森有錢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強奸遭到起訴后,盡管他同樣花費天文價格,聘請了一幫名律師出庭辯護,但仍然無法擺脫被定罪的命運,在大獄里結結實實地蹲了好幾年。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義之網,而辛普森卻能逍遙法外呢?

有一種解釋是,泰森案陪審團以白人為主,而辛普森案陪審團成員多為黑人。黑人特別抱團,自然會偏向黑人球星。但是,這個說法同樣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審員中,雖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卻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審團的專家認為,這一構成對辛普森特別不利。根據美國學者對"黑人女性最討厭啥樣兒的黑人男性"這一社會學課題的統計和調查,最讓黑人女性來氣的黑人爺們兒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后立馬就娶一個白妞兒當老婆的燒包;一種是動不動就對媳婦拳打腳踢的粗漢。而辛普森恰好把這兩種壞樣兒全占了。

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舊金山市的黑人貧困家庭。他曾獲得全美大學橄欖球聯賽的最高榮譽獎海斯曼獎。進入職業聯賽后,他先后在紐約水牛城鷹嘴隊(Buffalo Bills)和舊金山淘金者隊(San Francis買粉絲 49ers)擔任主力,創造過一個賽季帶球沖刺2003碼的驚人記錄(至今未被打破),被譽為橄欖球職業比賽史上的最佳跑鋒。退出體壇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視和廣告業,在電影《裸槍》(Naked Gun)和《殺手勢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國廣播公司(ABC)和國家廣播公司(NBC)擔任體育評論員;在美國最大的出租車公司赫茲(Hertz)擔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詞的縮寫恰好與辛普森名字的縮寫OJ一樣,所以佛羅里達一家飲料公司特意邀請他拍攝橙汁的促銷廣告,使OJ這個英文縮寫成為美國體育英雄和超級廣告明星的代名詞。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內白"的名聲。與空中飛人喬丹(Michael Jordan)和魔術師約翰遜(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對贊助黑人貧民區的活動和投資項目毫無興趣,卻熱衷于躋身富有白人的高爾夫球俱樂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們兒無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時,他也只對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為了"脫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請語音校正專家,反復練習,改掉了一口濃重的黑人貧民區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級餐廳與漂亮迷人、金發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買粉絲leBrown)一見鐘情,不久便與第一任黑人妻子離異。1985年辛普森與妮可結婚后,因妮可懷疑他在外面有"二奶",兩人關系開始出現裂痕。妮可曾多次打電話報警,指控辛普森對她拳打腳踢。

辛普森案后,幾位黑人女性陪審員一再表示,她們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響裁決,或對被告產生任何個人好感。在揚名天下、腰纏萬貫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發女郎一事,極大地傷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罵白人妻子的粗暴行為,更使普天下不分膚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國的刑事案審判中,12名陪審員中只要有1人持有異議,就會出現"死鎖"(Dead Lock)現象,即所謂"懸而未決的陪審團"(Hung Jury)。在此情況下,法院要重定開庭日期,控辯雙方要重選陪審員聽證和審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審團做出被告無罪的一致判決,與黑人構成陪審團主體并無絕對和必然的關系。

那么,陪審團究竟憑啥得出了被告無罪的一致結論呢?依照美國法律,作出判決的唯一依據只能是證據。美國是一個司法公開的國家,不僅刑事審判對公眾開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檔案,如法庭記錄、起訴書、證人供詞、審問筆錄、旁證材料、法醫鑒定書、檢方和辯方律師的開庭陳詞和總結陳詞等,在結案后都要全部對公眾開放。根據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檔案,陪審團之所以判定辛普森無罪,與警方和檢方在辦案和起訴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使呈庭證據無法令人信服有直接關系。

(二)警方辦案三大失誤

盡管辛普森案是所謂世紀大案,但是,從這個兇殺案的刑事調查過程來看,洛杉磯市警方在偵破案件、搜集罪證、遵循正當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檢驗人員的專業素養實在令人不敢恭維。根據已公開的刑事調查記錄和涉案當事人的回憶,警方在辦案過程中至少出現了三個重大失誤,對這個謀殺案的結局產生了極大影響。

1.忽視現場勘查常識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點50分,在洛杉磯市西區邦迪街(Bundy),一條名貴的純種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滿血跡,使一對散步的夫婦心生疑惑,尾隨這條狼狗,來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級公寓樓前,結果發現了兩具鮮血淋漓的尸體。他們嚇得魂不附體,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門,想借電話報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門聲,卻把宅主嚇得半死,以為來了劫匪,便立刻打911電話報警。洛杉磯市警署兩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趕到現場,發現是一宗惡性人命案后,他們便呼叫重案處的刑警前來增援。

大批刑警趕到現場后,經初步調查,證實被害的白人女子35歲,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欖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歲,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館的侍者。兩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幾乎被割斷,咽喉和頸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噴著鮮血;戈德曼身中30余刀,死于頸部靜脈斷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兇殺現場血腥彌漫,慘不忍睹。辛普森與妮可的兩個孩子尚在二樓熟睡,沒有目睹這可怕的場面。

死者身份辯明后,西區警察分局局長布歇(Keith Bushey)決定,派幾位刑警趕赴相距約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無恙的消息,并讓辛普森著手安排把兩個受驚的孩子帶回家。另外,警方考慮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關注之處中。這時,一位名叫福爾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奮勇,要求帶隊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糾紛中,妮可被辛普森毆打后報警,福爾曼曾上門處理過他們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準確地址。于是,主持調查兇殺案的瓦納特(Philip Vannatter)警長便率領福爾曼等四名警探驅車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長從第一犯罪現場直接調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決定,鑄成了警方的第一個重大失誤。原因在于,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進入過血跡遍地的第一殺人現場勘察,他們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跡。照常理,布歇局長應當派幾位壓根兒就沒進入過第一現場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現場的血跡與后來被警方宣布為第二現場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跡發生交叉沾染,這是刑事案現場勘查的基本常識。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卻完全忽視了這種常識。在采集證據和保護現場方面,警方也出現了很多忽視常識的重大失誤。案發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檢驗人員迅速來到現場,但法醫卻跚跚來遲,在案發10小時后才來到現場,錯過了準確地鑒定被害人死亡時間的最佳時機。法醫在解剖尸體時,不但沒對尸體進行X光檢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紋,而且對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醫學鑒定,致使破案線索大大減少。為了"保護"現場,警方人員順手從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幾條白被單,小心翼翼地蓋在了尸體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與妮克離婚后仍然藕斷絲連,案發數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過夜,并經常來公寓看望孩子,被單上難免會有他的頭發或皮屑,結果致使檢方呈庭證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據案發現場照片,辯方專家發現,妮可尸體裸露的肩膀上有七點血滴。從這些血滴的形狀和滴落方向看,它們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據常識推理,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著血從她尸體旁走過時滴落的。因此,如果這些血滴不是來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兇手滴落的。這樣,如果能證明這些血滴屬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當辯方專家向警方檢驗人員提出查驗這些血滴時,他們深感驚訝,因為警方完全忽視了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體在解剖前已進行沖洗,這些血滴永遠消失了。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點,四位白人刑警來到建有圍墻的辛普森住宅。他們在前門按了很久電鈴,但一直無人應門。這時,福爾曼獨自一人,沿圍墻搜索了一圈,發現圍墻后門的路上停著一輛白色福特野馬型越野車。經細心觀察后,福爾曼高聲叫瓦納特警長過來察看,說在駕駛員位置的車門把手上發現了微小血跡。溫納特和另兩位警官看到血跡后大驚失色。他們擔心住宅內的人有生命危險,便決定進入住宅,進行緊急搜查。

這一搜查之舉,對這個世紀大案的結局有很大影響,因為警官們當時沒有搜查許可證。依照美國的司法觀念,警察是一種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惡,對這一機構的權力必須予以嚴格限制,否則它將淪為專制暴君和貪官污吏禍國殃民的工具。想當年,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為非作歹,濫用權力,任意搜捕和禍害小民百姓,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并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或扣押狀。西諺中所謂"私宅就是一個城堡,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的提法,具體地落實在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訴美國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確規定,聯邦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證據排除在外,這是美國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邁普訴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0)中規定,"排除規則"同樣適用于各州法院。據此判例,警務人員若要進入民宅搜查,必須向法官宣誓擔保,不但要以書面形式列舉證據和理由,而且要詳細說明搜查的地點、范圍和時間。經法官審核批準,頒發許可證之后,才能進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行動,并應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獲證據報告。警察如果違法搜查,不但會受到警紀嚴懲,而且會造成所獲證據在法庭審判時一概作廢的嚴重后果。法官如果違規頒發搜查證,將面臨被彈劾和遭到刑事起訴的危險。

在美國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規定千變萬化。幾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辯方律師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戰警方搜查和采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關搜查的法律法規極為復雜,缺乏清晰明確的規定。比如,警察攔截和搜查平民違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駕車,則警察有權攔截駕車人并開出罰單。但如果警察趁機要求搜身和搜車,則駕車人有權當場拒絕。可是,如果警察無意中在車后座發現了類似大麻的煙蒂,在沒有搜查許可證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搜車?如果警察搜遍全車后沒發現毒品,卻意外地發現了非法槍枝,那么,警方的搜車行動是否違憲?搜獲的非法槍枝是否能作為呈庭證據?對于這些復雜的法律問題,并無統一的標準和答案,只能由法官在審判時審時度勢,酌情裁決。

20世紀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劇上升,"排除規則"遭到美國社會各界極大指責。批評者認為,過于嚴格地實施"排除規則",將會給警方破案造成極大困難。在很多情況下,僅僅由于警方粗心大意或急于求成,未能嚴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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