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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按cif貿易術語成交的國際貨物買賣應由(cif是什么貿易術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2 08:29:32【】0人已围观

简介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如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3)FOB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人船艙并承擔

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如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 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人船艙并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后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 (FOB 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人船艙并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合同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采用FOBST (FOB Stowed and Trimmed )方式。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并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

到岸價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1、也稱為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條款。是指賣方除負有在CFR條款下的同樣義務外,還必須就運輸中買方負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對貨物保險。賣方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的責任自貨物越過在目的港的船舷時起轉移給購買方。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目的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這一價格術語習慣上又稱為"到岸價格",按照國際貿易慣例的一般解釋,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如下:

賣方責任:

      (1)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后通知買方;

      (2)負責貨物裝上船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負責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

      (4)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

      (5)負責提供有關貨運單據,包括正式的保險單據。

買方責任:

      (1)負擔貨物裝上船以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2)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單據,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3)辦理在目的港收貨的進口手續。

      3、以到岸價報關的貨物,退稅時計算免、抵稅應該按以下公式:免、抵稅額=(成交金額-海運費-保險費-國外銀行及其他扣費)×退稅率

成本加運費CFR(離岸加運費價)

      1、也稱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條款。這是指買方必須支付成本和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運費,但貨物交到船上以后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因故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則自貨物越過裝運港的船舷時起,賣方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2、成本加運費是指賣方負責租船或訂艙,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支付運費。

      3、CFR與CIF不同之處在于: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支付保險費,不提供保險單。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買賣雙方義務的劃分基礎是相同的。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按國際貿易慣例,不論是FOB、CIF還是CFR合同的賣方,都必須于貨物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賣方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尤為重要,因為這關系到買方能否為進口貨物及時辦理保險的問題。有的國家的法律,如英國〈貨物買賣法〉規定:如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對貨物辦理保險,那么,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應被視為由賣方擔負。所以,在出口貿易中,我方作為CFR合同的賣方,一般應用電傳等快速通信方法,一俟了解配載船名后,立即發出裝船通知。有些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受益人(賣方)必須提供裝船通知的電報或電傳副本。這種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的日期,往往還必須不晚于有關提單的日期。

      CFR術語除了保險由買方自費辦理外,其它方面買賣雙方的義務與CIF術語基本相同。

對于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近年來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

分享一個案例

      福建一家工藝品出口公司(下稱賣家)與美國公司(下稱買家)簽訂貿易合同,由福建公司向美國公司出口工藝品,貿易方式為FOB。

      賣家備齊貨后依據買家指示向福建貨代A訂艙并交貨,貨代A向賣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單,提單簽發人為B公司。

      賣家拿到提單后依據約定憑提單復印件向買家主張貨款,但直到貨到目的港也未見收貨人付款。雖然提單還在自己手上,但是貨款沒有收到,于是,賣家繼續催促。

      但是,后來,賣家得知貨物已被提走,買家不會再付款了!提單在手,貨物怎么會被提走?

      于是賣家訴訟至法院,要求追究承運人的責任。法院判決承運人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問題在于,承運人有足夠的賠償能力嗎?當前,敢于無單放貨的企業通常是這樣的:皮包公司或者遠在海外;想讓其承擔責任,不易!

那究竟,無單放貨是怎么產生的呢?

      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

      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單(OCEAN B/L)后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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