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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浙建集團海外部(試論明清海禁的原因和后果)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06:56:37【】1人已围观

简介缺乏經驗、風險過大等原因,承擔衙前等差役的民戶“往往破產”,“衙前之害,自熙寧以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久矣”。為了規避差役,有人求死,有人析居

缺乏經驗、風險過大等原因,承擔衙前等差役的民戶“往往破產”,“衙前之害,自熙寧以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天下同苦之久矣”。為了規避差役,有人求死,有人析居,“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于凍餒。’遂自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由此可見,衙前差役成為上等民戶不堪承受的沉重負擔。

到北宋中葉,很多人認識到“為天下民困,由吏役煩重”,要求變革差役法的呼聲很高。這樣,宋神宗熙寧四年十月,王安石的免役法正式實施。免役法的核心內容是變差役為募役:“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 *** 用收取的免役錢雇人承擔原來由農戶承擔的衙前、里正、戶長等職役。募役法實行以后,衙前、承符、手力等職不再按戶等輪番差派,而是招募民戶應役。

實行免役法這一新制度,主要受益者是原承擔衙前、里正等職的第一、二等民戶,并非“天下民”。為什么第一、二等民戶的利益得失如此重要,需要 *** 進行制度創新加以調整呢?這與唐宋以來社會階層變動,富民財富力量崛起有關。

按照宋朝的戶等制度,一、二等民戶通常是家產較為豐裕、擁有較多土地的鄉村地主,“鄉村上三等并坊廓有物業戶,乃從來兼并之家也”。有別于門閥士族地主的是,這些鄉村地主沒有顯赫的家族勢力和世襲財產,出身低微,更沒有士族地主所擁有的政治經濟特權,主要靠個人努力經營來積累財富。隨著財富的增長,他們的經濟實力不斷加強,逐漸由平民上升為新興地主。林文勛指出,“唐宋社會商品經濟迅速發展,必然引起財富兩極分化,而這種分化則直接導致了財富力量的崛起”,并“在社會流動和分層中,興起了一個新興的階層——富民”。這是唐宋以來新出現的一股財富力量,即富民階層的崛起。

有宋一代,以鄉村地主為主體的富民階層的經濟實力不斷發展,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也日益加強。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表現是,富民對國家賦役的貢獻權重日益上升。宋朝的兩稅為田賦,官戶、形勢戶等特權地主階層是大土地所有者,但他們往往憑借其特權隱田漏稅。按《文獻通考》記載:“田之無賦稅者,又不止于十之七而已。”即超過70%的田畝都被特權地主隱瞞下來而不納稅。富民也擁有一定數量的田產,漆俠認為一等戶的田產在400畝以上,二等戶的田產大約在150——400畝之間,三等戶的田產在150——100之間。由于富民沒有特權,只能按章納稅。事實上,富民是繳納兩稅的中堅力量。北宋蘇轍看得十分清楚,曾在《欒城集·三集》卷8《詩病五事》中指出,富家大姓“州縣賴之以為強,國家恃之以為固”。南宋葉適在其《水心別集》卷2《民事下》中也曾論述到:“富人者,州縣之本,上下之所賴也。富人為天子養小民,又供上用,雖厚取贏以自封殖,計其勤亦略相當矣。”他們都充分肯定了富民階層對國家財政方面的重要貢獻,反映出宋代官僚士大夫階層對富民階層的重視。

然而差役法的實行,嚴重挫傷了富民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定居于鄉村的富民,一旦被輪差,“一家作衙前,須用三丁,方能充役。本家農務,則全無人主管”,影響了正常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更嚴重的是,富民為了規避差役,采取消極的方式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歐陽修曾指出:“今天下之土,不耕者多矣。臣未能悉言,謹舉其近者。自京以西,土之不辟者不知其數。非土之瘠而棄也,蓋人不勤農與夫役重而逃爾。”在差役制度下,一旦成為富民,就必須承擔差役,就面臨著可能損失幾代人辛苦積累起來的家庭財產的風險,個人積累財富的努力就變成為無效率的努力。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必然減少或放棄努力,小富即安,甚至追求貧窮。北宋中期,避役求貧的現象十分普遍,宋神宗熙寧元年,知諫院吳充指出:“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司馬光也深知差役法之弊病,指出:“置鄉戶衙前以來,民益困乏,不敢營生。富者反不如貧,貧者不敢求富。臣嘗行于村落,見農民生具之微而問其故,皆言不敢為也。今欲多種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糧,藏十匹之帛,鄰里已目為富室,指抉為衙前矣。況敢益田疇,葺閭舍乎?”差役法使富民主動抑制追求財富的動機轉而追求貧窮,導致了富民階層的經濟力量逐漸削弱。而一旦整個富民階層走向衰敗,受到損失的不僅是某些家庭,而是整個國家的財政收入和國民經濟。

王安石的免役法變革,試圖要“舉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釋天下之農歸于畎田”,表面上是讓從事農業經營的地主階層專心務農,不受差役雜務的煩擾,實質是創造一個富民富國的經濟環境。其理由是:王安石變法的核心內容是欲“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收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中國傳統社會是一個農業社會,農業經濟是國民財富增長的基礎,正如威廉·配第所言:土地是財富之父,勞動是財富之母。鄉村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田產,且田產土地肥美,糧食產量高。宋代田賦是按土地數量和等級征收,鄉村地主客觀上為納稅的中間力量。免除鄉村地主的差役負擔,讓他們不再因逃避差役而不敢努力營生,而是以更積極的態度進行土地生產經營。這樣,在個人財富增長的同時,國民財富也不斷增長。可見,讓鄉村富民群體不斷壯大成長,才是國家賦稅不斷增長的源泉。

需要指出的是,司馬光作為反對免役法的重要人物,并不反對差役改募役。早在英宗時期,他就切陳衙前差役害民之苦,提出了募人為役的主張:“臣愚以為,凡農民租稅之外,宜無所預。衙前當募人為之,以優重相補。”司馬光之所以對免役法提出激烈的反對意見,馬端臨在《文獻通考·職役考》中分析說:“按溫公此奏,言之于英宗之時。所謂募人充衙前,即熙寧之法也。然既日募,則必有以酬之。此錢非出于官,當役者合輸之,則助役錢豈容于不征!而當時諸賢論此事,復斷斷不可,何也?蓋荊公新法大概主于理財,所以內而條例司,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民。雖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斂亟疾之意,行之故不能無弊。然遂指其法為不可行,則過矣。”宋神宗死后,免役法制度流產,差役法恢復執行,但其實施方式已經異于前期。司馬光上奏章要求恢復差役之法,其中寫到:“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并依熙寧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愿身白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募役是允許的,只不過是由 *** 募役改變為應役者自行雇人履行其責。朝廷之所以允許民間自行募役,一方面可以解放應役者勞力,使他們專心務農;另一方面讓熟悉業務、有管理經驗的人員專職從事公共管理事務,工作效率高且不容易出錯,可規避風險。可見,無論是免役法之時,還是免役法失敗之后,統治集團已經意識到保護富民的重要性,并采取了積極舉措減輕民戶的差役負擔,降低其風險,切實保護富民的利益。

宋代“州縣賴之以為強,國家恃之以為固”的富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僅體現在賦稅貢獻方面,而且在承擔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和社會福利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 *** 在基層社會管理、控制、服務方面的薄弱環節,成為 *** 控制基層社會的重要補充力量,也是促進基層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

傳統中國社會,國家的政治權力和 *** 管理體系只發展到縣級,縣級以下廣大鄉村社會,則基本上屬于宗族和鄉紳控制下的村民自治結構。廣大鄉村的公共管理事務歷代都是指派不支付俸祿的非專業人員擔任,即從那些沒有免賦免稅特權的富民中選派人員來負責。他們要做諸如協助州縣官吏征稅,保管運輸官府財物,維持地方秩序、進行戶籍登記、土地清查,負責高官迎來送往等工作。富民義務承擔了很多基層管理職能,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管理成本。此外, *** 還經常借助民力來提供地方性公共產品和社會福利。如修建地方性農田水利設施、道路、廟宇樓館等,遇到資金缺乏,常常組織民眾“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富民的經濟條件較好,必然是“出錢”的主體。宋孝宗干道二年浙西治海田修堤壩水閘,地方官吏因為“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出力,于農隙修治之”。公共產品是具有正外部效應產品,受益者是廣大百姓。富民為基層社會公共產品供給做出貢獻,彌補了 *** 在公共產品供給方面的不足,促進了地方社會經濟發展,提高了社會福利。

發生自然災害時救濟災民,是 *** 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 *** 不可推卸的職責。宋廷在賑災救濟中,也十分重視依賴富民的經濟力量。對于這個問題,林文勛在其新著《唐宋鄉村社會力量與基層控制》中詳加論述,并指出“從北宋到南宋,富民在社會災荒救濟中的作用一直在不斷加強,到南宋時期,富民已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國家而成為災荒救濟的主角”,此不贅述。

由此可見,北宋時期,富民階層已經作為重要的財富力量,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貢獻者,并在地方公眾事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統治階層正是已經認識到這一階層在社會經濟中重要性,才通過免役法這一制度變革,來保護他們的經濟利益,促進富民階層健康發展。

免役法的第二個內容是征收助役錢。北宋時期,有一些民戶有免服差役的特權。這些民戶是官戶、坊郭戶、寺觀戶、未成丁、單丁、女戶。宋神宗熙寧二年實行的免役法規定:“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原免差役的民戶需要繳納一定數量的助役錢,實質上是廢除了他們過去免服差役的特權,實行以錢代役。

關于助役錢的征收,游彪認為具有公平賦役的重要意義,這一論斷極為精深。至于為什么北宋中期會出現賦役制度的重大變革,“產生類似近代資本主義納稅原則的社會實踐活動”,游彪尚未論及。筆者認為,這是唐宋時期商品經濟發展對社會關系重新規范和整合的結果。由于官戶、寺觀戶等特殊階層所擁有的經濟特權與商品經濟平等原則相背離,商品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求廢除這些階層的減免賦役等經濟特權,與普通民戶共同承擔賦役義務。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主要從事工商業的坊郭戶的財富實力日益增強,已經不屬于減免賦役的弱勢群體之列,因而免役法的變革將這群體納入了征收免役錢的范圍之內。

首先,我們來看官戶。

宋朝的官戶指的是品官之家,即官僚階層。在中國傳統社會里,“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統治者是凌駕于一切之上的最高權威。作為統治者的代言人——官僚階層,也因此擁有一些特殊權力,有別于普通民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官僚階層的政治經濟特權也有不同。從魏晉南北朝到唐宋時期,中國封建統治的官僚階層的結構和權力特征均發生了重大轉變,主要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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