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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上海勝兆貿易有限公司(魯迅的名言警句 見勝兆 見敗兆)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7 05:38:11【】7人已围观

简介“違約金過高”的裁判意見匯總(一)《民法典》合同編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

“違約金過高”的裁判意見匯總(一)

《民法典》合同編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

下面對最高院關于“違約金過高”的裁判意見進行匯總

山西華晉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上海晉航實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戴軍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5)民一終字第72號 

合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從合作協議約定內容看,恰恰是華晉公司對案涉項目的預期利潤估計過高導致其對戴軍許下高額利潤的承諾。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華晉公司理應為其商業判斷自擔風險。華晉公司主張戴軍不參與經營,不承擔風險,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合作方,不應按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違約金,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華晉公司存在明顯違約行為,理應賠償戴軍的相應損失。至于違約金數額確定是否適當,雙方在合作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為2億元,即如華晉公司違約戴軍的損失為2億元應是雙方可以預見到的,現戴軍訴訟請求主張6000萬元違約金僅為約定違約金的百分之三十,不屬于明顯過高情形,原判決支持戴軍該項請求并無不當。

新疆六道灣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烏魯木齊市博元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3)民提字第145號 

確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應以實際損失數額作為確認的基礎。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六道灣公司逾期支付150萬元給博元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多少。因此,本案無法根據實際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作出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判斷。在此情況下,可以結合合同的約定及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根據公平原則對違約金是否過高作出裁量。 

對于該150萬元逾期付款損失問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綜合衡量全案情況認為,逾期付款損失為款項接收方即博元公司的利息損失。同時考慮到,我國合同法規定當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時可予以調整的立法本意,旨在以彌補損失為基準點,同時適度體現一定的懲罰性,因此案涉違約金的計算,在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的基礎上,按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的上限即50%上浮確定利率。

普定縣鑫臻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黑龍江省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普定縣鑫臻酒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106號 

根據《糾紛處理協議》的約定,鑫臻房開公司應當就其違約行為向黑龍江建工集團支付工程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該協議中違約金數額的約定,是在雙方當事人就案涉工程施工已經發生較大矛盾并造成停工的情況下,在當地政府主持下達成,高額違約金的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預防雙方再次出現違約行為,激化雙方矛盾。該違約金的約定適用條件,對雙方當事人公平一致,即任何一方違約均應適用。

且在簽訂《糾紛處理協議》時,雙方當事人對于工程總造價應當具有合理預期,任何一方違約承擔的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并未超出雙方當事人簽訂該協議時應當預見的范圍。現鑫臻房開公司上訴主張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一方面并未就其該主張提供證據證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高于黑龍江建工集團實際遭受的損失,另一方面該違約金調減請求,與雙方當事人簽訂上述協議時約定高額違約金的目的明顯不符,故一審判決判令鑫臻房開公司支付黑龍江建工集團違約金12029897.6元(60149488.17元×20%),符合雙方協議約定,對鑫臻房開公司的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吳善媚、李耀生與梁新業、宋漢之、王兆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106號 

從本案受讓方履行合同的情況看,其畢竟已向轉讓方支付了3600萬元,僅剩1900萬元余款未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有關“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之規定,應以受讓方未付的剩余款項為基礎考量違約金約定是否過高。

當事人約定以總價款的30%計付違約金,顯然屬于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所造成的損失的情形,本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前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以受讓方未付的股權轉讓款1900萬元為基礎,將違約金調整為1900萬元的30%即570萬元。在受讓方已經支付了約三分之二轉讓款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完全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判令受讓方按照總價款的30%支付高達1650萬元的違約金,有失公允,應予糾正。 

(1)佳木斯市惠農谷物專業合作社與曹縣谷豐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106號 

至于違約金應否調整問題,鑒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內,惠農合作社一直拒絕付款提貨,給谷豐公司產生了較大損失,且惠農合作社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谷豐公司的實際經濟損失。故本院對原審判決確認惠農合作社承擔的違約金數額不予調整。

(2)重慶華興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與集勝貿易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4)民四終字第9號 

集勝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約定的補償款數額及違約金標準過高,亦未明確提出調整的標準,故對于其調減相關款項數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3)廈門華澄集團有限公司、閩能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深圳昌富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深圳市皆榮實業有限公司、廈門惠迪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14)民二終字第126號 

《合作協議書》第七條“違約責任”第(二)項約定:“若乙方未能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39.92%股權轉讓款,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協議,要求乙方及其指定公司返還股權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次股權轉讓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由于華澄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構成違約,原審法院判決華澄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未違背雙方真實意愿。

華澄公司主張原審法院支持的違約金過高,但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因其違約給昌富源公司、皆榮公司、惠迪公司造成的損失過分小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因此,華澄公司關于應調低違約金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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