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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更名(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3 14:56:26【】2人已围观

简介委員會現行仲裁規則于2000年10月1Et起實施。依據現行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可根據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受理國際、涉外以及國內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 &nb

委員會現行仲裁規則于2000年10月1Et起實施。依據現行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可根據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受理國際、涉外以及國內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

      4、行業性常設仲裁機構

      這是設立在各行業協會中的各種專業仲裁機構。例如,英國倫敦谷物公會和倫敦橡膠交易所下面所設立的仲裁機構、荷蘭咖啡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二、我國的仲裁機構

      (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rnational E買粉絲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屬下的一個全國性的民間常設仲裁機構。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于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后,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于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于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me,CCOIC Court of Arbitration)的名稱。

      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1人、顧問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仲裁委員會設秘書局,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法律、經濟貿易、科學技術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仲裁委員會總會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分別于1989年和1990年設立了深圳分會和上海分會。自2004年6月18日起,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正式更名為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并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華南分院的名稱。仲裁委員會北京總會及其華南分會和上海分會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是一個仲裁委員會。總會和分會使用相同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在整體上享有一個仲裁管轄權。仲裁委員會分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分會的日常事務。

      1994年中國《仲裁法》第73條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曾在1956年3月31日通過了一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1988年9月12日經其修改,改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后,該規則又經過5次修訂。現行的仲裁規則為2005年1月11日修訂并于同年5月1日施行。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中國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還可以對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進行修改和補充。前述仲裁規則統一適用于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在分會進行仲裁時,該仲裁規則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主任和仲裁委員會秘書局或秘書長分別履行的職責,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授權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員會分會秘書處或秘書長分別履行,但關于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權除外。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該規則進行仲裁。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或約定對該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者除外。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華南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根據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受理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其范圍包括:

      1、國際的或涉外的爭議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

      3、國內爭議案件。

      經過近50年的不懈努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其獨立、公正、快速、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聲譽,現已成為世界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仲裁委員會的受案量近幾年來已躍居世界第一位,案件當事人涉及除中國之外的45個國家和地區,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得到了國內外的一致確認,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140多個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

      (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8年11月21日的決定,于1959年1月22日設立的專門受理國內外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當時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決定將其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1959年1月8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通過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時規則》。1988年9月12日,經其修改,改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現行的仲裁規則是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仲裁規則。按照現行仲裁規則的規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海事、海商、物流爭議以及其他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國內經濟貿易和物流的發展。

      (三)中國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仲裁法》第79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依照該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該仲裁機構至1996年9月1日終止。新的仲裁機構由依法可以設立仲裁機構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與原有仲裁機構比較,新仲裁機構的最大特色是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關于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對涉外案件的管轄問題,《仲裁法》未作明文規定。根據該法第66條規定,涉外仲裁機構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同時未排除地方設立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機構的可能性。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由此,各地仲裁委員會在當事人自愿選擇的情況下,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這有利于仲裁機構之間形成競爭的局面,增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按照《仲裁法》的規定,中國仲裁協會負責制定統一的仲裁規則。各地仲裁委員會制訂其本身的仲裁暫行規則。1995年國務院法制局會同有關單位擬訂了《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示范文本》,供各地仲裁委員會研究采用。

      (四)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HKI,AC)成立于1985年。它是根據香港公司法注冊的非營利性公司,是為配合亞洲地區對仲裁服務的需要而設立的。中心的理事會由不同國籍的具有多方面專長和資歷的商界、法律界和其他各界專業人士組成。中心的仲裁事務由理事會下屬的管理委員會通過中心的秘書長負責管理。中心的仲裁事務分為本地仲裁和國際仲裁。本地仲裁適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目前的版本為1993年版)。國際仲裁適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際仲裁的仲裁庭,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則仲裁員人數為三人,當事人雙方各指定一名,再由被指定的兩名仲裁員共同推選一名首席仲裁員。也可由該中心作為指派機構指定仲裁員。中心設有世界各地不同國籍的國際仲裁員名單。仲裁地點可以在香港,也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如果當事人未約定仲裁地點,則由仲裁庭決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協議無須說明理由,裁決書應當說明所依據的理由。中心同時也可以采用調解或調停的方式解決爭議。

三、國際仲裁機構的職能

      常設仲裁機構本身并不具體負責處理某一仲裁案件,其主要職能是對提交其仲裁的案件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所適用的仲裁規則的實施。盡管各常設仲裁機構的具體職責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職能:

      1.接受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對仲裁管轄權問題進行初步審理

      各仲裁機構都設有專門的辦事機構,如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秘書處,倫敦國際仲裁院的登記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秘書局等,這些辦事機構負責受理當事人向各該有關仲裁機構提交的仲裁申請。由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及其所依據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進行初步審查,若認為有管轄權的話,即可決定受理當事人提交的案件,并按仲裁規則及其有關的收費標準收取仲裁費。

      2.協助仲裁庭的組成工作

      協助仲裁庭的組成,是常設仲裁機構的重要職能。如果當事人就其約定的獨任仲裁員或首席仲裁員不能達成一致,或者在由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指定仲裁員,按照許多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的規定,由仲裁機構指定上述各仲裁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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