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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發生政治風險的案例(跨國并購成功案例分析_企業海外并購案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9 08:52:33【】5人已围观

简介具備采用這一模式的條件。但是,伴隨著中國企業爭創名牌進程的加速,相信在一定時期以后這種模式將會逐步流行開,因為來華投資的許多外國跨國公司都采用這種模式進入中國市場。雖然從總體上看中國的確缺少世界名牌,

具備采用這一模式的條件。但是,伴隨著中國企業爭創名牌進程的加速,相信在一定時期以后這種模式將會逐步流行開,因為來華投資的許多外國跨國公司都采用這種模式進入中國市場。雖然從總體上看中國的確缺少世界名牌,但是在中藥和中式餐飲等行業,中國的一些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商標,在國際上擁有核心競爭力。這些行業的企業進行跨國經營和海外投資,一定要注意發揮自身品牌的比較優勢和競爭力,爭取早日將企業做大做強,早日成為獨具中國產業特色的跨國公司。

六、海外資產并購模式

所謂海外資產并購模式是指中方企業作為收購方購買海外目標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的運營資產,或收購其一定數量的股份,以實現對其進行控制或參股的投資行為。中方企業并購目標企業后一般不承擔目標企業原有的債權債務及可能發生的賠償,只承接目標企業原有的資產和業務。2000年4月,萬向集團整體收購美國舍勒公司即屬于海外資產并購模式,另外,像海爾集團收購意大利電冰箱制造廠、北京東方電子集團收購韓國現代電子、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購并西班牙瑞普索公司在印尼五大油田的部分權益、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出資兩億多美元收購印尼油氣田資產、中國網通(香港)公司牽頭收購亞洲環球電信網絡資產、華立集團收購飛利浦在美國圣何塞的CDMA移動通信部門、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收購美國SPS公司和Polystor公司可充電電池生產資產項目等也屬于這類投資模式。

美國舍勒公司始建于1923年,是美國汽車市場上的三大零部件生產供應商之一。早在1984年,舍勒公司給了萬向一筆3萬套的萬向節訂單,萬向由此開始了汽車零部件生產之路。萬向的產品在美國市場銷售都冠以“舍勒”商標。從1994年開始,由于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再加上內部決策的失誤,舍勒公司的經營開始下滑。后來,舍勒主動提出請萬向并購的要求。結果,萬向花了42萬美元收購了舍勒公司的品牌、技術專利、專用設備及市場網絡等主要資產,而廠房、設備等由另一家公司買走。并購“舍勒”的最直接效果是,萬向在美國市場每年至少增加500萬美元的銷售額。更深遠的意義則是,由于并購了“舍勒”,萬向產品有了當地品牌、技術和生產基地的支持。

采用資產并購方式進行海外投資,可以避免目標公司向我方企業轉嫁原有債務及“或有債務”。因此,以并購方式進行海外投資時,若我方企業考慮到海外目標企業可能存在債務不清、可能因對他人提供擔保而在交易完成后引起賠償等問題時,可采取資產收購方式。另外,在資產并購方式下,只要目標公司贊成資產出售的股東達到法定人數即可進行收購,即使目標公司有少數股東想阻撓也不影響我方企業的實際收購。

這種方式的制約條件一是由于多以現金方式進行收購,故需我方投入較多運營資本。二是由于中方并購企業在完成并購后要對目標企業進行整合,以實現海外并購的目的,因而應具備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整合人才。三是對目標企業債務、稅收和法律訴訟等情況掌握方面的任何疏漏都可能形成并購陷阱,制約并購目標的實現。

中國對俄羅斯礦產投資的法律風險防范

中國實行“走出去”的戰略是中國經濟全球化、深入參與世界市場和在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能源領域實現世界范圍內的最大占有率的必然要求。但在這一進程中由于我國在境外投資方面經驗有限、立法滯后、缺乏法律策略、國際人才資源不足和法律風險監控機制缺位等文化準備不夠(而其中首先體現在法律準備不足),使我國境外投資面臨巨大風險,形成了法律上的安全隱患。

隨著我國“走出去”戰略的實行,我國包括國家與地方的大量能源礦產企業如中石油、中石化及地方企業如龍興國際資源開發集團公司和鶴崗礦業集團為代表的一批企業對俄投資工作在迅速地展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企業對俄進行巨額礦產投資上卻存在可能導致投資失敗的法律上的不安全因素,即法律風險。對此,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和企業投資主體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對俄羅斯礦產投資的法律風險是指,投資人在決策和進行具體投資行為時因自身人文、法律準備不足和對東道國投資的人文、法律環境缺乏系統調查和對策而導致的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的可能性。法律風險與經濟、政治風險是緊密相連的,因為經濟、政治因素的惡變都可能導致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自身難以掌控,往往帶來相當嚴重的后果,有時甚至是顛覆性的災難。”

由于我國對俄羅斯投資參與國外競爭性產業,與西方資本輸出國的各種投資商相比又缺乏境外投資的經驗,所以面臨的法律風險很大,本應投入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經費。然而事實上,我們的企業管理人員對境外投資缺乏法律安全意識,對法律風險的防范投入甚微,幾乎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這些都反映了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還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險”。以下就我國企業對俄羅斯能源礦產投資突出存在的四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問題進行闡釋。

一、境外投資項目缺乏全面深入的法律評估

經過調查,我們發現我國多數對俄礦產投資項目的評估集中于經濟、技術論證,涉及法律內容的也只是很表面的缺乏針對性的形式化的表述,缺乏對俄投資的法律因素的深層注意和專業性分析,即缺乏對東道國與投資密切相關的物權法律關系網、法律規范的調查,如對他物權、土地權利、公示制度、登記規則的系統調查及境外資本制度、公司法律等的分析,這必將為企業后續經營和資本與資源的回流埋下風險。

我們的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往往是給上級主管看的漂亮的文字,有的報告樂觀到不真實的地步,缺乏真實的法律動態信息,掩蓋了潛在的問題,對俄羅斯投資環境、投資立法和民族性的不穩定因素視而不見,只分析可行性,而避開對不可行性方面的深入研究。

一個境外投資項目,無論經濟、技術論證多么完美,如果在法律的準備上存在疏漏,就會使法律風險暗藏其中,如此將導致事實上的執行障礙和錯誤,其結果必然造成項目的損失甚至失敗。

圍繞企業境外投資的經濟、技術論證不能取代法律方面的工作。境外投資法律上的風險潛藏于自項目啟動到經營活動中的一切環節。從東道國招投標的設計、吸引外資進入的策略、當地執法機關對人流、物流控制的手段到股權出讓公司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公司股份出讓的真正原因和動機及其合法性、礦產使用許可證的效期、許可證被收回或取消的實際狀態、公司股東在其所有的股份上設定負擔、公司在企業之間的融資行為、公司可能未公開的補償或賠償第三人的協議再到公司所有財產權屬登記上的瑕疵等,都會給投資人帶來法律上的負面后果甚至滅頂之災。這些問題是任何一個涉外投資項目都不能回避的,不僅如此,要弄清這些基本問題,完成對項目涉及主體、東道國投資的人文、法律環境及上述所列各項的法律盡職調查,形成法律上的意見和策略方案,由專業律師出具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和項目的法律意見書后,方可進入實際操作。

對于我國對俄投資企業來說,基于對俄礦產投資法律風險源頭多、分布廣并貫穿于整個項目運行過程的特點,我國應該進行必要的立法,對新的未審批礦產投資項目設立法律評估的前置程序,要求企業委托專業的國際律師進行必要法律盡職調查,提交專門的法律意見書,促進我國對外投資項目評估的實質性完善,健全評估排險的機制。對已經操作運行的項目,政府主管機關和礦產投資企業應該組織對俄經濟法律專家進行全面的法律審查,以便投資企業盡早排除潛在的風險。

二、投資主體設計缺乏法律策略考慮

從中石油在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中被排出,到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在美國優尼科石油公司股份并購中的失利,無不顯示我國國有資本公司在海外并購中受到投資目標國的抵制。這迫使我們不得不考慮,在國際礦產能源投資競爭中,中國的投資人以什么樣的主體資格、商事主體和法律上的身份出現,以及如何出現的問題。中國企業在國際化和在深入參與世界市場過程中,中國的本土法律文化與資源遠遠不夠,需要在全球范圍內對各個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及投資東道國的立法、規范進行調查和清理,對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和全球化的法律文化資源進行鑒別、選擇、吸收和消化,以便激發我國法律文化建設的活力。利用國際商法上的資源和運用各種可行的法律工具,這已經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實現全面國際化,提高在全球范圍的競爭力和避免巨大的法律風險的一個法律技術和策略問題。

我國對俄礦產投資的企業在對俄投資的主體身份上缺乏法律策略上的考慮和防范,幾乎沒有利用任何國際商法上的資源,將自己的國有資本來源和歸屬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或很容易被俄羅斯的專業人員查清底細。

另一方面,俄羅斯人對具有公有制或國有資本背景的外來公司在俄能源礦產領域進行投資存有戒心。因為這種公司使他們感受到非市場因素和國家意志在暗中起作用。俄羅斯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案就說明了這一點。在此案中,俄羅斯杜馬為了排除中國國有資本石油公司,保護俄石油公司獲勝,臨時引用《私有化法》迫使俄政府修改《招拍公告書》,使中國公司因國有股超過25%而無權參拍,中國石油集團因此遭受了很大損失。斯拉夫石油公司股份拍賣事件就中石油本身而言,是個不成功的案例,但它對整個國家的經濟的外向化發展卻有著借鑒意義。就此案例而言,中國石油集團的投資行為無論其成功與否,其意義都不僅在其自身,都應該引起中國對外經濟管理部門和各類中國對外投資企業的廣泛而深刻的反思。中國石油集團的失利如果被及時準確而全面地理解、借鑒,就會成為其他中國對外投資企業成功投資的催化劑。

在我國企業正在運行對俄礦產巨額投資的今天,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應該引起各級主管部門和對俄礦產投資公司的高度重視。因為我們無法確認俄羅斯方面在什么時候用什么方式以類似的或其他借口排除中國投資人在俄的礦產經營。

投資主體設計法律策略上的考慮,因其涉及公法關系和私法技巧等多種因素,是我國境外投資應該引起重視的一個基本的復雜的法律領域,其目的是要解決我國對外投資企業身份私法化和國際化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對外投資企業難于真正融入國際與東道國經濟,并為企業發展的未來埋下變數。

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和法律界應形成合力對東道國的投資法、土地法、環境保護法、公司法、民法等展開深入研究,對各種離岸公司和跨國公司展開調查,探討我國對外投資企業利用各種離岸公司和跨國公司等法律工具的實戰問題、操作方法和法律技巧,從法律實務上給企業專業性的幫助和救濟。

三、境外經營人力資源和干部隊伍薄弱

在境外取得礦產資源使用權,只是進入項目的第一步。接下來的事情要復雜得多。對俄投資80%以上的風險存在于取得礦產使用權之后。

我國“走出去”投資的資本,能否變成利潤和資源再“走回來”?巨額投資在國外的運行、使用和流轉能否失控,導致國有資產境外流失?在經營過程中如果發生各種意外事件,我們的團隊能否應付?這些都取決于我們在外經營團隊對投資東道國的俄羅斯本土的適應能力。事實上在境外投資經營風險控制的核心,就是一支訓練有素的有很強作戰能力的專業化的干部隊伍。

據我們與對俄礦產投資企業的工作人員的接觸,我們發現他們中的多數人還不真正了解俄羅斯。非但如此,他們中的一些人還存在用自己在國內形成的思維習慣和觀念來評價衡量在俄的一切傾向,因而產生大量的不適應癥。我們的現有隊伍的整體條件素質與我們在俄的工作任務之間存在著距離。中國境外投資企業“對國際市場不了解,對法律文化不了解,防范法律風險的措施以及經費都遠遠不夠,而且沒有實戰的經驗”。

我們面對的俄羅斯是這樣一個東道國,她用1000年的時間使自己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地主”和物權擁有者,這樣一個傳統地把土地和資源看重得高過一切,并將其與國際政治緊密相連的國家,在她的家園進行礦產投資、獲取資源,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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